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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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行
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应包括建
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所有形式的建设工程。
三、责任主体
1.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组织的主要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
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组织设计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派驻的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和控制的
专职人员。
项目经理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负责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切实落实。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对建设工
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合法、安全、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4.劳务派遣人员:施工现场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施工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
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办公室。
安全办公室应有安全管理人
员和必要的安全资料,负责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召集相关责任人处理。
2.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明确划分区域,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情况和现场
环境,进行合理的区域划分。
禁止越界进入危险区域,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3.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应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施工单位应向所有从业人
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要求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保护。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实行计划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
施工
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安全风险特点,实施周、月、季度、年度的安全管理计划,建立安全档案并按时更新,同时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
1.施工单位应当对新人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施工现场的所有从业人员和
劳务派遣人员。
安全培训应包括本文规定的所有内容,以及其他适用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结束时应做好培训记录。
2.施工单位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专业技能。
培训方式应多样化,包括讲座、培训班、技能比赛、模拟演练等。
六、安全检查与监控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
照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来开展施工。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经理,限期整改。
同时,应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档案。
2.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涵盖整个施工现场区域。
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证安装经过验收、并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七、应急管理
1.施工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在
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做出反应。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供应急情况下使用。
应急设
备和器材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新,并保证其有效性和使用未过期。
八、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将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烟台市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
3.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