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暑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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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暑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济教基字[2011]11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暑假工作的通知
(济教基字〔2011〕1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民办学校):
暑假将至,为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丰富多彩、健康文明、愉快安全的假期,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中小学假期时间安排等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1)4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暑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假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暑假时间8周,7月3日假期正式开始,8月30日暑假结束,8月
31日为新学期学生报到时间,9月1日正式开学。

普通高中学校暑假时间7周,7月10日假期正式开始,8月30日暑假结束,8月31日为新学期学生报到时间,9月1日正式开学。

中小学教师必须与学生同时放假。

二、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假期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全市中小学要严格暑假放假时间,任何学校不得随意调整假期时间。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假期时间进行调整或者需要在假期安排学生活动的,须提前两周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假期不包括学校集体组织的为期一周的社会实践时间。

要切实减轻学生暑假期间的作业负担,要以全省统一规划使用的《暑假生活指导》为抓手,为学生提供系统科学的假期生活指导。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要控制在每天一小时以内,要着眼于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布置一些能够激发兴趣、开阔视野、锻炼意志的开放性作业。

各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假期动员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和统一组织自习,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

禁止学校在假期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培训班。

要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合理安排子女假期生活,不盲目让子女参加社会上各种补课辅导班,要在全面提高孩子素质上下功夫。

严禁各学校在校园内为各种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校外暑期夏令营及各种拓展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组织或宣传服务。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1. 继续开展“万名学生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要积极与社区、机关、厂矿、科研院所等建立广泛的联系,利用暑假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通过实践
活动了解社会、增加阅历、开拓视野,提高素质。

要充分利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当地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资源或文艺团体、专业运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的相关资源,开展各种活动,为学生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多种可选的活动项目,充分满足未成年人暑期多样化校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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