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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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前首先要认真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相关技术要求及工艺流程,按图纸要点认真审核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备清单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
1、管道系统图管径与平面图中标注;
2、风道系统图截面与平面图中标注;
3、预留孔洞的尺寸、相对位置、离墙距离和标高与土建专业图纸;
4、暖通管道与其它专业管道、构配件是否碰撞或矛盾;
5、风管穿过楼板、隔墙的座标位置与土建图纸中的标示位置;
6、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规范规定;
7、或者规范中尚未明确或者理解存在分歧,影响实际使用效果或功能。
以下就常见问题进行总结,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采暖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工程项目中仍有未执行此条规定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2、《暖通规范》规定“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设计中常有楼梯间与相邻房间共用立管。
有的虽设计独立立管,但在散热器前(即连接散热器的水平支管上)设置调节阀。
不执行此条规定的原因:a. 有的设计者没有很好学习规范,不知道有此规定。
b. 对本条条文解释理解不全面。
本条条文解释是“随着建筑水平和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及采暖区域扩大,有的楼梯间已经无冻结危险,因此,对楼梯间也不能一概而论”。
楼梯间有无冻结危险,要看楼梯间的位置是否直靠外门、外门开启频率以及人员行为特点来判定;
3、《暖通规范》规定“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设计中未计算热膨胀,固定支架设置位置不合理。
有的根据管段的长短设补偿器但未加注补偿量,未注方形补偿器的尺寸;
4、普通住宅的厨房没设采暖,不能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规定“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规定厨房不应低于15℃。
工程设计中应设置采暖;
5、《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于套内”。
《暖通规范》GB50019—2003规定“系统的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宜设于管道井内。
管道井宜邻楼梯间或户外空间”,但第六款条文解释为“共用立管及户内系统的入户装置应设置在户外,可满足对公共功能管道的设置要求,也利于防止人为破坏、避免入户读表。
”由于条文没有特别强调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必须设置在户外,当建筑平面布局有困难时,暖通专业没有坚持第4.9.5
条的规定。
另外,设于套内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方为减少管井,增加套内面积。
其结果给日后调试及运行管理带来极大不便。
因此,设计住宅采暖时,首先应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
6、《暖通规范》GB50019—2003规定“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
”,有的设计中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既未设置热量表、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
有的仅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但未设置热量表;
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规定“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设计中只按常规做法选取保温厚度,没有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随着管网供热面积增大,管道长度增加, 管网总热损失也增加.为节约能源和保证距热源最远点的供热质量,应增大管道保温厚度;
8、有的工程设计中在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设置阀门,不符合GB50242—2002第8.2.13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对于系统运行极为重要,一旦阀门误关会导致膨胀水箱失效,系统缺水影响供热;
9、当变配电室要设采暖和采暖管道需穿越变配电室时,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应符合《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设计规范》规定,该条规定,散热器宜采用钢管焊接,不得有法兰、螺纹接头、阀门等。
这条规定在《暖通规范》上没有,有的暖通专业设计者不知道有这条规定。
其实根据电气工艺要求,这些场所经常没有人,可以不设采暖,更不希望设热水采暖(可用电暖气);
10、《暖通规范》规定,采暖每根立管始末段应设置调节、检修和泄水用的阀门,这是为了便于运行调节和检修。
但有的设计中采暖立管始末段没设阀门,
最底端没设泄水装置。
有的最底端虽设泄水装置及阀门,但泄水装置及阀门所设位置不恰当,以致泄水装置对立管泄水不起作用。
设计时可以画一根标准立管,注明最底端所设泄水装置及阀门安装方法;
二、通风
1、使用燃气的地下厨房和无外窗地上厨房未设全面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当安装在地下室和内厨房(没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和窗)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28条的规定。
7.2.28条第(2)规定,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当这些部位可燃气体突然泄漏时,设在室内的气体浓度探测器发出信号,启动事故排风机进行排风;
2、《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5.3.4条规定,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2.应低于排风口。
但设计中进风口的位置设置不合理,把进风口与排风口设在同一高度,并且相距很近,极易短路。
出现这种设计一方面受建筑平面限制,平面上很难拉开距离,另一方面设计者不够重视。
以上两项在规范中已列为“强制性条文”;
3、人防工程中平时用的风管穿过密闭墙时,未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第5.2.6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原因是以为用作平时用的风管可以不加防护;
4、没有自然通风条件的燃气表间没设置机械排风及事故通风。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地燃气公司对计量装置地点(燃气表间)的通风要求均做了规定。
当设置机械排风时通风机应为防爆型;
5、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内的燃气锅炉间往往靠一面外墙,自然通风效果很差。
在大量燃气泄漏时,不能及时将燃气排出室外。
所以,必须设置机械通风及事故排风;
6、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处应设防护网,见GB50243第7.2.2条之规定。
设防护网是为了防止风机对人的意外伤害;
7、位于柴油发电机房及锅炉房内部的油箱间没设机械通风系统。
因为位于柴油发电机房及锅炉房内部的油箱间由防火墙和其他房间隔开,当油路及油箱漏
油时,油蒸汽在油箱间越聚越多,因此,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把油蒸汽随时排至室外;
8、制冷机房应有良好通风。
应根据制冷剂的允许浓度不同计算通风量,在设计中应明确采取良好通风措施;
9、对外新、排风口(防雨百叶)没有提出通风净面积要求,造成新、排风口风速过高;
三、空调
1、《暖通规范》GB50019—2003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这一规定防止送风机停机时无风电加热器单独工作导致的火灾。
由于对电加热器可能引起火灾认识不足,设计时没有给电气专业提出要求;
2、部分工程设计的新风进风口没有执行《暖通规范》的规定,将新风进风口与排风口相距很近并在同一高度,有的装在卫生间外窗上,有的距室外地坪小于1.0m(室外地坪有绿化),或小于2m(室外地坪无绿化),不符合《暖通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3、很多空调工程未设排风出路,特别是人员集中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区,未设机械排风设施;
4、吊顶式风机盘管凝结水管路太长,水平坡度不够,造成水患。
原因是建筑吊顶空间太小,建筑平面大且长,排水点不易解决。
也有设计坡度不正确所造成;
5、空调机、风机盘管与散热器共用一个水系统,由于阻力大小相差悬殊,使系统很难平衡。
因此,划分水系统时,应将空调机、风机盘管与散热器系统分开。
当系统分开确有困难时,应有可靠的调节平衡措施;
6、冬天北方地区民用空调的新风系统,当室内有湿度要求时,应设加湿系统;
7、同一房间内的送回口位置设置不当,造成气流短路。
应根据安装高度,注意送回口的距离及送回口类型;
四、供热
1、锅炉房总管及热力站未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5.2.10条规定设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未设置水表。
标准规定,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建筑物人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这是供热系统量化管理和运行调节的需要,也达到节能目的;
2、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未设防爆门,应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2.0.14条规定设置防爆门。
因为,燃油燃气锅炉房发生爆炸事故的较多,所以,烟道上设防爆门是必要的。
同时,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泄压导向管。
五、防排烟
1、设计中常忽视防火阀的设置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12.1~10.3.12.3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3.1、8.5.3.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提示】
1)设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首先明确防火分区的划分。
当单层建筑面积较大、使用功能较复杂、防火分区划分不规则时,容易出现风管穿越防火分区时漏设防火阀的现象;
2)穿越防火分区的侧送风口,在侧送风口前的支风道上均应设置70℃防火阀;
3)消防水泵房不同于一般的水泵房,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为消防灭火的核心站房之一,设计应保证消防水泵在火灾情况下仍能坚持工作,不受到火灾的威胁。
因此,应将消防水泵房视为上述防火规范中所提到的“重要”房间,穿越消防泵房隔墙处的送排风管道均应设置70℃防火阀;
4)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时设置防火阀,设计中往往被设计人忽视。
例如:空调机房隔墙处设置回风百叶,回风百叶前未设置任何防火措施,不满足
规范要求。
空调机房的回风口应作为风管系统的一个设计环节来处理,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防火阀;
2、自然排烟口面积不足或设置不当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2.2条规定: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m2;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2条规定: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 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 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 m2;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2.4条规定: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4条规定: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提示】
1)设计人应与建筑专业核实采取自然排烟部位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以外窗面积混淆于可开启外窗面积,导致实际排烟面积不足、未达到规范要求。
2)在设计中庭等高大空间时,设计人常忽略“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这一要求,以低侧窗代替高侧窗或虽有可开启的高侧窗,但未设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一旦有火灾发生,烟气聚集在着火层上空,无法通畅排出,这都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
3)烟气的自然流动受较多条件的限制,为能有效地排除烟气,排烟窗距房间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3、地下室楼梯间未设加压送风系统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2.1条规定: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第7.4.3.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4 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2.8条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6.1.1条规定: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提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均设有防火门与上层楼梯间隔开,因此应将地下室楼梯间作为一个独立空间对待,当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
4、防排烟系统风道及风口风速超过限值
【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1.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6条、第9.3.6条、第9.4.6.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提示】对防排烟系统风道及风口风速的控制是参考国外相关资料制定的,考虑到系统不常开,对噪音的影响可不予考虑,一般情况下其风道及风口设计风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应超过规范允许的最大限值;且在计算中,风口应按净面积计算。
5、风管防回流措施使用不当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13条规定:公共
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5条规定: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提示】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相连接时,一般应在水平风管上靠近垂直风管的部位设防火阀,但厨房、浴室、厕所等房间,当垂直排风管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时,水平支管可不设防火阀。
垂直排风管防止回流的措施有以下四种:1)加高各层垂直排风管的长度,使各层的排风管道穿过两层楼板,在第三层内接入总排风管道。
2)将浴室、厕所、卫生间内的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大管为总管,直通屋面;而每间浴室、厕所的排风小管分别在本层上部接入总排风管。
3)将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排风竖管内,且使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
4)在排风支管上设置密闭性较强的止回阀。
对于规范限定范围之外的其它房间,如:办公室、休息室等设置排风设施时,不应套用上述方法,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在水平风管上靠近垂直风管的部位设防火阀。
6、送风、排烟气流短路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7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提示】在有的设计文件中,会出现屋顶加压送风机与排烟风机相邻设置的情况,一旦火灾发生,屋顶排烟风机排出的烟气再次被吸入,由加压送风机送入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等疏散通道,消防防烟系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7、防排烟方式不统一
【存在问题】
1)例一:某一工程裙房四层、塔楼二十二层,塔楼防烟楼梯间在一~四层因没有可开启的外窗,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四层以上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规范要求,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例二:内走道长70m,走道一侧有可开启外窗。
设计在走道中部距外窗25m处设挡烟垂壁,将走道分为两段,其中走道A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走道B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提示】
1)防烟楼梯间为一个整体,火灾发生时,当加压送风机开启,送风气流将充满整个防烟楼梯间,而不是设计人所想象的仅充满一~四层。
因加压送风机的风量、风压是按一~四层确定的,将导致防烟楼梯间内正压值低于40Pa至50Pa 的规定值,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挡烟垂壁作为划分防烟分区的一种措施,应出现在机械排烟系统中。
内走道虽然在中部设置了挡烟垂壁,但在排烟风机开启的状态下,走道一侧的可开启外
窗起不到排烟口的作用,实际成为排烟系统的补风口,但因排烟风机风量是按走道面积X 60m /h确定的,实际排烟量达不到规范要求;且排烟口的位置均是按走道确定的,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m,不符合规范要求。
8、未设机械排烟装置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3条、9.1.3.7条规定:下列场所应设
置排烟设施: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4.1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4.1.1、8.4.1.3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4.6.3条规定: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提示】
1)对于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内走道及疏散走道设置排烟设施”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设计人常因对新规范不够熟悉而忽略该条款。
2)地下室的内走道,尤其是设备用房毗邻的内走道,其防排烟设施是设计人常常忽略掉的设计内容,当内走道长度超过20m时,也应该考虑按规范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3)高层建筑中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大部分设计中设计人能考虑到该部位的设计,但设计人常常忽略地是,净空高度未超过12m、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中庭也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以满足该条款要求。
4)设计人应对排烟口的位置进行认真考虑,排烟口至本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且排烟口应尽量远离安全出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疏散方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以确保火灾时人员能沿着安全的通路顺利疏散。
9、事故通风系统电器控制设置不当
【相关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5.4.6条规定: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提示】事故通风是确保生产和人员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一旦发生紧急事故,工作人员在室内外均应能方便地开启事故通风机,使其立即投入使用。
当房间内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时,电器控制还应包括与该系统联动的开口自动关闭装置。
10、加压送风口为常开型时,加压风机压出管未设止回阀
【相关标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第4.1.11.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需注意: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为常开型时,加压送风量应计入火灾时不开门的楼层门缝的漏风量,可取总风量的10%~20%,并应在加压风机的压出管上设置止回阀。
【提示】当加压送风口为常开型时,为保护风机,应在加压风机的压出管上设置止回阀。
11、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超过限值
【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7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3.3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内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提示】加压部位正压值的确定,是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它直接影响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效果。
正压值的要求是:当相通加压部位的门关闭的条件下,其值应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压等力量联合作用下进入楼梯间、前室或封闭避难层。
为了促使防烟楼梯间内的加压空气向走道流动,发挥对着火层烟气的排斥作用,因此要求在加压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空气压力大于前室的空气压力,而前室的空气压力大于走道的空气压力。
送风的正压值并不是越大越好,如果压力过高,会造成开门困难,甚至不能开启。
另外压力过高也会加大风机、风道等送风系统的设备投资。
12、设计机械排烟系统时未考虑补风问题
【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4.11条规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4条规定: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提示】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来补充。
对于一般有可开启门窗的地上建筑,在排烟过程中空气在压差的作用下可通过通风口或门窗缝隙补充进入排烟空间内,可不设补风系统。
但对地下建筑及地上密闭空间来说,(地上密闭空间指外墙和屋顶均未开设可开启外窗,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或排烟的建筑。
)其周边处在封闭的条件下,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风,烟是排不出去的。
机械排烟系统的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以便系统组织气流,使烟气尽快并畅通地被排除。
13、高层建筑裙房和建筑高度在24~32m之间的二类建筑(单元式和通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