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丈夫借款,法院判令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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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案例:丈夫生前欠的债由妻还

夫妻债务案例:丈夫生前欠的债由妻还

夫妻债务案例:丈夫生前欠的债由妻还导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陕西省洛川县,丈夫向别人借来2万元并打下借条,不料2个月后突然离世...导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陕西省洛川县,丈夫向别人借来2万元并打下借条,不料2个月后突然离世,法院判决由妻子来承担其夫的该笔债务。

3月4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夫妻债务的执行案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债务案例案例介绍:2010年6月,刘洁之夫李龙向赵晓东借现金2万元,并打有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

不料2010年8月李龙突然去世,赵晓东遂向刘洁索要借款,刘洁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偿还此笔借款。

赵晓东遂诉至洛川法院,要求刘洁清偿2万元借款并按约定承担利息。

赵晓东还申请对李龙所写借条进行笔迹鉴定,花去鉴定费1500元,经鉴定该借条确属李龙书写。

洛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晓东与刘洁之夫李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该借款系李龙与刘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系共同债务。

因李龙死亡,其妻刘洁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由刘洁偿还赵晓东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笔迹鉴定费15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洁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无奈赵晓东向洛川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分析: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刘洁尽快偿还欠款,并先后几次将刘洁和赵晓东召集在一起进行执行和解,但是刘洁只愿承担一小部分债务,剩余款项自称没有能力偿还。

执行法官对其说:“经查明你在县城拥有房产两套,属于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你仍不还钱,法院将对你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慑于执行法官的强硬工作作风和迫于法律的威严,刘洁迅速和赵晓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内容一次性将3万元的欠款偿还给了赵晓东。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妻子义务偿还丈夫欠债的情况

妻子义务偿还丈夫欠债的情况

妻子义务偿还丈夫欠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所以要回答丈夫欠债怎么办,妻子有义务偿还吗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欠钱的用途: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针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1如果是第一种,因为是婚姻续存期间的债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有无公正都没区别,都要用于偿还债务。

如果没有离婚,妻子的工资会被用来抵债,因为妻子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会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

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也可能会强制执行婚前个人财产。

当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会强制拍卖。

具体怎么执行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2如果是第二种,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种根本不用理会,法律不支持。

总之,如果不想替丈夫还债,最关键的不是离婚和财产分割,而是想办法证明丈夫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借贷司法解释

夫妻借贷司法解释

夫妻借贷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但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夫妻双方都对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夫妻借贷司法解释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夫妻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之夫妻债权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

婚姻法之夫妻债权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

婚姻法之夫妻债权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权问题时,婚姻法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权的基本概念、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以及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基本概念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的债权。

具体而言,当夫妻共同签订合同、共同贷款或共同偿还债务时,便形成了夫妻共同债权。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并签订了贷款合同,这时债权人对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偿还贷款。

二、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夫妻共同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共同承担责任:夫妻共同债权是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合同签订还是债务偿还,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 等额返还原则:夫妻共同债权一般按照等额返还原则进行处理,即夫妻双方根据自身能力和承担能力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债务偿还。

3. 债权的平等性:夫妻共同债权中,夫妻双方的权益是平等的,不存在因性别、收入等差异而导致的债权不平等情况。

三、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方式在处理夫妻共同债权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他们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债权责任的具体情况,达成一致的偿还方案,或者由一方全额偿还债务,再由另一方通过协商方式分期偿还欠款。

2. 分割偿还: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还可以采取分割偿还的方式。

即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债务,并各自独立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3. 请求法院介入: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夫妻共同债权达成一致,或者有争议无法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处理夫妻共同债权。

四、注意事项在处理夫妻共同债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保留证据: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债权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合同、合同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以防止争议发生时能够为自己辩护。

2. 合法合规:夫妻双方在共同签订合同或进行债务协商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受婚姻约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答应他人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或共同用自有财产出资他人,夫妻双方对他人的债权有统一的偿还义务,并同样承担债务的风险。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由夫妻双方经双方本着良心向他人承诺担保金额,并具有双重义务的债务关系,主要来源于夫妻双方利用共同财产作为保证或抵押,获取外部资金以满足共同财务需求。

1、夫妻共同债务的作用:夫妻共同债务的出现,不仅是为了满足双方共同的财务需求,而且可以保障双方互助共同承担责任,减轻非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债务)产生的不确定性。

2、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只有在夫妻双方同意,在他人有合法权利就这一责任要求履行时,夫妻共同债务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否则,共同债务就是无效的。

1、可以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人:一般是夫妻,未成年的夫妻可以自己约定,但是不得采取违法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有行政受任或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够单独约定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责任由双方一起承担:无论是偿还共同债务的金额,还是支付滞纳金和特别利息,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比例。

3、夫妻共同债务的违约承担:如果夫妻共同债务拖欠,不仅可能影响双方共同财产抵押,而且还可能造成负面印象,开放对夫妻信用及其他威胁,所以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来避免违约行为,负责任地履行约定的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情形:根据清偿客体及债务本身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情形有工资、养老金、退休金、工作补助金、股票分红等,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2、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注意事项:实行清偿的收款人的身份证要和实际的夫妻双方匹配才可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清偿收款权利。

因此,贷方应确认夫妻双方的身份,以防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清偿共同债务违反儿童保护法律。

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研究

引言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其中第4条明确了该解释的决定性地位“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解释中,第3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

由此,此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若对夫妻共同债务未明确界定但夫妻中实际不负债务的一方应有权通过该司法解释寻求救济已是确定,但对于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对不负债务一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回转应如何进行却属空白。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得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因约定不明确而致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较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常因共同共有而处于高度的“混合”状态,若需要对进入执行程序中的已执行财产进行“分离”,那么,执行回转程序中共同共有房屋处置后如何确定不负债务一方占有比例?申请执行人已取得清偿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案件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否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组织开庭并更改判决?执行回转申请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诸如此类的司法实务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以《夫妻债务解释》为出发点分析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回转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的提出在《夫妻债务解释》出台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见于2001年《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配偶债务的转移和处理

配偶债务的转移和处理

配偶债务的转移和处理配偶之间的债务问题在婚姻关系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当夫妻一方(甲方)承担过多的债务时,可能需要进行配偶债务的转移和处理。

本文将探讨配偶债务的相关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债务责任的确定在处理配偶债务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债务责任的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通常不会成为另一方的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债务也有可能由另一方承担,例如:1. 婚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必需而产生的,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2. 有共同债务协议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前签署了共同债务协议,那么无论债务归属于哪一方,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原则,确定债务责任的归属将有助于后续债务的转移和处理。

二、配偶债务的转移方式1. 债务的转移:夫妻一方(甲方)可以通过将个人债务转移给另一方(乙方)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转移债务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赠与:甲方将债务赠与给乙方,并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转移的有效性。

(2) 债务承担责任协议: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 债务过户:甲方将债务产权过户给乙方,使乙方成为债务的实际债权人。

2. 债务的偿还:另一种处理配偶债务的方式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债务偿还:(1) 平均分担: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平均分担债务偿还责任。

(2) 比例分担: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以及债务数额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债务偿还责任。

以上只是债务转移和处理的一些常见方式,具体的操作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处理配偶债务的注意事项在处理配偶债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明债务情况:准确了解双方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数额、债权人等。

这有助于决定债务的转移方式和偿还责任。

2. 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债务问题,沟通并互相理解对方的经济能力和承担能力。

最高院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

最高院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

最高院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一、最高院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可以全部让一方承担么如果夫妻协商可以由一人承担责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担,如果无法协商成功,夫妻共同债务就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是双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担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在2018年的时候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中,明确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有欠债,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由也没有进行追认的话,这样的债务即使产生与婚内,也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在婚内,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欠债,但欠债的原因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并且欠债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的,就算另一方没有同意或者没有进行追认,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3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3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3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日常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夫妻债务问题也受到了民法典的规范。

就夫妻债务问题,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为夫妻债务而担保两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或共同担保债权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一起生活期间形成的,其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承担债务,对方可请求返还。

但是,夫妻如约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夫妻没有做过约定,则有关支付债务的协议以共同债权人多数同意的方式进行。

如夫妻债务需要共同偿还,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选择自己承担全部债务并请求离婚分家产。

2.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或共同担保责任所形成的债务,因此,在以下情况下会产生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借款夫妻共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生活和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用于个人或非家庭生活开支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购买房产夫妻共同购房时,直接支付的购房款以及按揭贷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债权共同保证在追加担保人或代偿人时,夫妻也可以共同保证。

夫妻之间的债权共同保证行为,也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为夫妻债务而担保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方面,夫妻另一方为其担保时,一方不应单方面逃避债务。

夫妻一方为夫妻债务的担保人时,其担保责任仅是对债权人的担保,而不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应承担的义务。

1.一方为夫妻债务担保的类型夫妻一方为夫妻债务的担保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夫妻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为某一债务人债务担保,通常出现在房子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情况中。

夫妻债务案例分析

夫妻债务案例分析

夫妻债务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学习: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学习: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学习: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要旨】1、受送达人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该受送达人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该受送达人留有确认的固定联系地址的,法院可将应诉材料送达至该地址。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面为案例: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美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纯朴。

一审被告:黄栋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

再审申请人黄美霞因与被申请人王宗红、一审被告黄栋梁、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印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美霞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黄美霞无法行使辩论及上诉权利。

原审将黄美霞、黄栋梁的应诉材料邮寄给联邦印染公司,联邦印染公司发现后立即将材料退回法院,黄美霞始终未收到应诉材料。

黄美霞、黄栋梁、联邦印染公司对诉争款项如何分担存在利害冲突,黄美霞从未向法院确认以联邦印染公司为送达地址,因此原审送达程序违法。

二、原审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黄栋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

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

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顾名思义夫妻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按照债务的形成原因夫妻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才都有偿还的义务。

实践中,要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就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协商一致的话,通常是由法院进行判决的。

此时,法院在充分了解了情况后会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判决,就是我们说的判决书。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吧。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民事案例分析:婚内借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民事案例分析:婚内借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宋某与林某于2006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宋某偿还婚内借款200万元。

原告林某称在其与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先后四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200万元,有借条为据。

其要求与宋某离婚并要求宋某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

宋某辩称,四份借条均为自己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林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宋某与林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案情分析]法院对夫妻存续期间,宋某向林某的借款是否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与林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向林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在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款项或基于该款项而产生的收益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宋某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不予采纳。

应判决宋某归还林某借款20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林某要求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在本案中,林某所述其借款系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而宋某本人又无如此巨额财产的可能,林某也未就此进行举证。

因而,认定林某未向宋某提供真实借款。

本案争议焦点有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林某与宋某之间是否发生真实借款关系两个问题。

一、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刘小微与董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小微与董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小微与董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吉07民终11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方德潘伟高寒雪【审理法官】韩方德潘伟高寒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小微;董军;林秀华;某某某【当事人】刘小微董军林秀华某某某【当事人-个人】刘小微董军林秀华某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代理律所】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小微【被告】董军;林秀华【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小微上诉主张董军、林秀华作为某某某的父母为购房出资系赠与行为,并提供了某某某的上诉状中的自认的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刘小微不能提供董军、林秀华明确书面赠与表示,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董军、林秀华出资房屋首付款和装修款的行为是赠与行为。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附条件委托代理合同书证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微上诉主张董军、林秀华作为某某某的父母为购房出资系赠与行为,并提供了某某某的上诉状中的自认的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刘小微不能提供董军、林秀华明确书面赠与表示,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董军、林秀华出资房屋首付款和装修款的行为是赠与行为。

另某某某在其他案件中的自认并不能直接在本案中适用,亦不能当然对本案原审中的二原告董军、林秀华有法定的约束力,考虑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首付款和装修款并出具书面凭证的行为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飞、陈立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飞、陈立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飞、陈立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茂强王剑波余以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飞;陈立均【当事人】刘飞陈立均【当事人-个人】刘飞陈立均【代理律师/律所】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彩云【代理律所】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飞【被告】陈立均【本院观点】对上诉人刘飞提交的四份民事判决书、保康农商行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刘飞的说明和黄海英两份银行交易记录以及两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海英向陈立均借款50000元是否属于黄海英、刘飞的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29:53刘飞、陈立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民终25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飞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6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被上诉人陈立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帮立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写明基本情况)
被告二:(写明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计算,从***年**月**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年**月**日为****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年,被告一因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原告法定代表人代表原告将全部借款出借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已收取。

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仅归还了其中的30万元借款,尚有借款470万元未偿还。

原告工作人员曾多次向被告一催讨,但被告一均不予偿还借款。

被告工作为被告一的合法配偶,应对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一向原告所借资金系用于其与被告二共同生产经营,且该借款是在被告一、被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被告一对原告所负的借款债务应属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一的借款合同关系存在,且该借款属被告
一、被告二夫妻共同债务。

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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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借款,法院判令夫妻共同偿还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丈夫系朋友关系,被告夫妇在经营一家商店,某日被告丈夫称商店资金周转不开希望原告借给他5万元,原告便借给了被告丈夫5万元,被告丈夫向原告出局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并且约定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

借款到期后,被告丈夫却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丈夫仍不偿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夫妇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丈夫辩称,借钱属实,借条也是真的,但自己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宽限时日偿还。

被告妻子辩称,她丈夫借钱她并不知情,她也没有使用那些借款,因此不同意由她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支付原告利息。

由于被告丈夫借款是在两被告婚后,且用于两人共同经营的商店,因此认定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5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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