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丽江法考必背考点【民法】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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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一)法人机构的类型
1.意思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
如公司的股东会、律师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等
2.执行机关(必设机关):法人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
3.法定代表人(必设机关):一元制,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法人代表作为对外机构,其担任人的设立或变更都须经登记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表机构的权限由章程或捐助人的意思决定,若法人意思机构或章程对法人代表的权限有限制,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监督机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
是捐助法人的必设机构。
【注意】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担任法人机构职务的人员责任
通常出资人有限责任。
对于担任法人机构职务的自然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法人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1.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
经登记
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既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
的财产承担,不足清偿的,再由法人承担,也可以直接由法人承担。
2.分支机构(分公司)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财产与责任能力,其经营活动的最终责任还需要由所属的法人承担,但决不能表述为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二者的财产相
互不独立,前者的财产属于后者的一部分。
3.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财产与责任能力。
(四)法人机关、成员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担
1.法人机关: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机构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而设立,其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机关的行
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机关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
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法人机关如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因“执行职务”实施的侵
权行为,均归属于法人承担。
2.法人成员:直接代理制度
(1)法人的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授权享有的代理权,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
于法人承担。
普通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故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如超出授权权
限的,构成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看具体情况。
(2)其“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非对
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五)设立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类似合伙),其法
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
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