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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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1)撤回:
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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