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交资料详解[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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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交资料详解[5篇模版]
第一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交资料详解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首次注册):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9.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11.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1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13.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14.《山西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15.授权委托书;
1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7.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提交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名录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证书编号);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8.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备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报送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带编号的上行文件(文件需要含有拟增设科目的二级科目及卫生局初审意见,并附现场审验评价意见原件。

)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或现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二)、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准入通知的诊疗科目的变更登记注册需递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省卫生计生委同意人体器官移植、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等项目准入的通知;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已经持有省卫生计生委准许变更名称的批复;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提交材料目录:
(一)、因门牌号码变化需变更执业地址的: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有关部门证明。

(二)、医疗机构申请迁址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迁址申请;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选址报告的内容:(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7、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10、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床位数量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4、企业举办或民营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计生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5、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后,充实人员、增加设施、房屋,完善管理制度的情况。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金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本单位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有关报告,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有关报告,能体现出本单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变化情况;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有关部门的任免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递交法人签字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医疗专业毕业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健康体检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平面图;
3、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科目目录;
4、体检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医、护、技)花名册及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5、开展健康体检的设备清单;
6、体检机构急救设施、设备、药品、相关人员情况;
7、体检(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8、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9、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5、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变更情况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7、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8、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9、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10、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11、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
12、医院评审合格文件(参加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上述1-2项材料及评审合格文件,3-9项材料不需要提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续展申请):医疗机构续展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续展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信息复印完整);
3、如诊疗科目需要具体到二级科目的医疗机构请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及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带编号的上行文件(文件需要含有具体的二级科目及卫生局意见,并附现场审验评价意见。

);
4、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申请):医疗机构注销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印章。

第二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设置批准许可
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或房屋使用意向证明材料;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3号字,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5.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提供银行存款证明,诊所5万,门诊部10万);
6.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半年内);
7.单位申办的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合伙申办的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

(二)执业登记注册许可
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2.验收申请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所设诊疗科目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件、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5.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设备清单;
6.《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认可书(设有射线装置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人除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
提供下列材料:
1)名称变更(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办理):
有关主管单位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
2)地址变更:
a)新址房屋所有权证或与房屋所有者的租赁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b)房屋布局平面图;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不办理):
a)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b)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签字表;
c)个人合伙制变更负责人需要提供公证的原合伙的撤伙协议及公证的新的合伙协议;
4)诊疗项目变更:
a)申请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b)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布局图。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延续(校验或换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表;
3.对应各诊疗科目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必须注册到本机构)、职称证,护士执业证书,医技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设备清单;
5.设有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需提供放射工作许可证或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护认可书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换证的还需提供正本原件);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8.校验期内各工作总结;
9.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10.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处理情况;
11.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第三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如下:
1、消防、环保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
2、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合格评价报告;
3、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其他所有卫技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6、核发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7、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季后备案回执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9、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1、医疗用房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申请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级的,还须提供提交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3、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相应资料
14、委托证明
1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第四篇: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4、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8、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0、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
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1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
13、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4、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5、其他材料。

第五篇:办理建设项目许可需提交的资料
建设项目办理许可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4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建设单位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此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3、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项目拟选址1﹕500或1﹕1000 的现状地形图(有条件的,应提供地形图的电子档)。

4、拟选址有可能涉及地质灾害的,应提供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的拟建用地性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6、27、30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提供原件)。

3、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批文,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报告;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及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申请报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部门绘制在质量合格的1﹕50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办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单位申请;
2、县政府同意公开交易出让的批复文件1份;
3、拟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拟出让地块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2份(复印件);
5、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7、企业职代会意见;
8、经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9、土地现状面积测量宗地图原件8份;
10、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结果1份(复印件);
11、经县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
12、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先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再按出让程序出让,提交征地报批的批准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1条、32条、33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申请报告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会议纪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等有关文件;在自有用地上建设并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复印件);
4、建设规模小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资质设计单位按该项目规划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三份、建施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三套、效果图一套及相应电子文档。

5、建设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报经我局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一份,建施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三套、效果图一套及相应电子文档。

6、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构)筑物,须提供有相应勘察资质部门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中标通知书(原件)。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3、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原件),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4、工程地质详勘报告,全套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

6、施工单位内部各级各部门质量、安全责任制。

7、经公司批准,针对性强的质量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8、总监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
印件,附原件备查)
六、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登记表。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合同。

6、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以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

7、工程款拖欠证明、民工工资拖欠证明、工程施工承诺书。

8、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社保局)、意外伤害保险(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缴纳2.5%安全技术措施费(交西门贵州银行)、0.95%的劳动统筹(交住建局)、10元/平方米的墙改基金(交住建局)。

9、环评手续。

1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8、39条.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项目申请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复印件(提供原件)及合同;
3、总平面图(有局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4、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总平面图(标明坐标、距离等测绘规范要求的相关指标)原件三份及电子文档;
6、提供竣工后的建施图;
(1)建设过程中涉及变更、调整的,必须提供经按有关规定同意变更、调整的历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附调整情况说明。

(2)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的办理:
1、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

要严格控制审批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办理程序执行,使用期限为两年。

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临时建设工程,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

城市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

2、救灾、抢险、抢修重要市政工程设施或重要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可事后补办手续。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
4、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图)及相关电子文件各一份;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6、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出具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审查文件;
7、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九、市政建设项目办理所需资料
(一)办理市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向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加盖单位印章);
3、1﹕500或1﹕1000带管线现状的实测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电子文档关盘),加盖测绘单位章;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发改委立项批文;
6、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二)办理市政《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向我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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