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民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 年司法考试真题分析——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立薛某负全责。

基于找不到死者家属,交警大队调解后辈权益人向薛某预收了 6 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益人后再行转交。

因向来未找到权益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 6 万元。

依据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公正正义要乞降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益人,让薛某肩负赔偿义务,违犯了权益义
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 6 万元,形成不妥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 6 万元,依法履行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
法律关系,不必退还
D.如的确未找到权益人,交警大队代收的 6 万元为无主财富,应回收国库
【正确答案】 D
【答案分析】选项 A 错误。

薛某驾车撞死一人,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
家眷支付相应的赔偿花费。

所以,薛某执行义务并不是没有对应的权益人,而是
没有详细确立的权益主体,不存在违犯权益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 B、C 错误。

《交通事故办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著名死
者的人身伤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纪暂按法医判定报告的大概年
纪段取中间年纪计算。

核查出未著名尸体身份后,依如实质身份、年纪从头计
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托有关部门保留,其伤害赔偿
权益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托伤害赔偿权益人。

据此可知,交警大队
与薛某之间不存内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 6 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妥得
利,无需退还。

选项 D 正确。

入侵别人权益应当肩负赔偿责任,在没有详细权益人的状况
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履行权益,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益于对义
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而加强人们在平时生活中对别人的注意义务,有益于实
现社会公共利益。

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来源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
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司法部采纳 D 答案更切合民法的基来源则和精神。

2. 张某和李某完成收养协议,商定由李某收养张某 6 岁的孩子小张;任何
一方违犯商定,应肩负违约责任。

两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如约向李某支付
了 10 万元。

李某收养小张 1 年后,因小张殴打别人赔偿了 1 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 1 万元。

张某赞同排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 万元。

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不得排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付张某肩负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 1 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妥得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分析】选项A错误。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
被收养人成年从前,不得排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两方协议排除的除
外,养儿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自己赞同。

据此可知,收养关系能够
排除,李某、张某两方经过能够协议排除收养关系。

选项 B 错误。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合用其余法律的规定。

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当事人违约的不肩负违约责任。

选项 C错误。

《民法公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别人伤害的,由监护人肩负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
监护责任的,能够适合减少他的民事责任。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
关系建立之日起,养父亲母亲与养儿女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合用法律对于父亲母
亲儿女关系的规定;养儿女与养父亲母亲的近家属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合用法律
对于儿女与父亲母亲的近家属关系的规定。

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及其余近家属间
的权益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除去。

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时期,
李某为小张的监
护人,小张因侵权给别人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肩负赔偿责任。

所以, 1 万元应由李某肩负,张某无需赔偿李某。

选项 D 正确。

《民法公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造成别人损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本案中,张某根
据收养协议的商定向李某支付了 10 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排除了,
李某获得该 10 万元所依赖的合法依照已经不复存在。

所以,其应向张某返还不
妥得利。

3.甲企业和乙企业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印。

《货运代理合同》第四合商定: "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乙企业支付货运代理费肩负连带
责任。

"乙企业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署名。

后两方发生纠葛,甲企业起诉
乙企业,并要求此时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蓝肩负连带责任。

对于李蓝拒绝承
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以下哪一表述能够建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3/ 21
B.乙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署名
C.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署名仅代表乙企业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署名
【正确答案】 D
【答案分析】选项 A 错误。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拥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或许供给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清除对方主要权益的,该条款无效。

此题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
条的商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状况,所以,该条的商定合法有效。

选项 B错误。

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独自在第四条处署名,只需要在
合同尾部署名即有效。

选项 C错误。

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署名既代表企业,也代表自己。

选项 D 正确。

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署名能够认定为系依据合同要求
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企业署名,同时也能够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
连带责任的确认。

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对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有效,不
可以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

当纠葛诉至法院时,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
更改加李蓝,而李蓝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署名,所以,不可以因前法定代表人李
红的署名而确认李蓝自己的连带责任。

4.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企业组织职工捐钱20 万元用于救治宗某。

此 20 万元寄存于特意建立的账户中。

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 万元医疗费。

对于余下 5 万元,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归甲企业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率退还职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正确答案】 D
【答案分析】甲企业组织职工为救治宗某募捐,此是一项公益募捐活动。

一般公益募捐波及三方主体:募捐人、得益人和捐钱人。

在此题中,甲企业是募捐人,宗某是得益人,甲企业的职工是捐钱人。

选项 A 错误。

募捐人是倡始人,他能够对募捐钱进行保留、监察支配,但
对募捐钱不享有所有权。

所以,余下的 5 万元不该归甲企业所有。

选项 B错误。

从捐钱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
是从捐钱中牟取利益。

捐钱的用途一旦达到或被救援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假如得益人或其继承人将节余款项据为己有的话,则违反了捐钱人的意向,也违反了公正原则和公序良俗。

所以,得益人或其继承人不该享有捐钱余额的所有权。

选项 C错误。

募捐行为能够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捐献人将财富捐献
出去,就与那笔财富再无所有权关系了,即便存在捐钱余额,捐献人也没有权益将余额要回。

所以,余下的 5 万元不该送还给职工。

选项 D 正确。

《公益事业捐献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以下事项:(一)救援灾祸、救援贫穷、帮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集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备建设;(四)促使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余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该法第五条规定,捐献财富的使用应当尊敬捐献人的意向,切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
赠财富挪作他用。

即捐献财富一定用于公益事业。

在该笔捐钱用途已经特定化
的前提下,其实人们已经知道该笔捐钱应用于哪处,怀着这样的预期,应将剩
余的 5 万元捐钱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

5.甲企业向乙企业追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限期的 10 万元货款。

乙企业书面回复称: "该笔债务已过时效限期,本企业本无义务送还,但基于两方的长久合
作关系,可送还 3 万元。

"甲企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送还 10 万元。

乙企业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企业称: "既然你企业起诉,则不再送还任何货款。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企业的书面回复意味着乙企业需送还甲企业 3 万元
B.乙企业的书面回复组成要约
C.乙企业的书面回函对甲企业有效
D.乙企业的书面回复表示其丧失了 10 万元的时效利益
【正确答案】 A
【答案分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民法公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出诉讼时效时期,当事人自发执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事案件合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时期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赞同执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许自
愿执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时期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题中,在诉讼时效时期届满后,乙企业向甲企业以书面形式作出"愿意送还 3 万元 "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这"3 万元 "不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乙企业需要向
甲企业送还 3 万元。

选项 B 错误。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切合以下规定:(一)内容详细确立;(二)表示经受要
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此题中,乙的书面回复并无订立合同的
企图,不组成要约。

选项 C错误。

乙企业已经经过书面回复赞同清账 3 万元的债务,这 3 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放弃,所以,书面回函称不再送还任何货款对甲企业不发奏效劳。

8.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 100 万元,先由甲企业供给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
丙企业担当保证人,后由丁企业供给房子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
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企业应先履行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企业应先履行房子抵押权
C.乙企业应先行恳求丙企业肩负保证责任
D.丙企业和丁企业可互相追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分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
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执行到期债务或许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况,债权人应当依照商定实现债权;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债务人
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供给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够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

供给担保的第三人肩负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可知,乙企业应
先履行机器设备抵押权。

丙企业供给的是人保,丁企业供给的是物保,依据通
说看法,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够互相追偿。

9.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送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
王某。

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据有而获得所有权
B.张某有官僚求王某返还据有
C.张某有官僚求李某返还据有
D.李某入侵了张某的据有
【正确答案】 D
【答案分析】选项 A、B 错误。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丢失
物,应当返还权益人。

拾得人应当实时通知权益人领取,或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
门。

据此可知,拾得人不可以因拾得而获得丢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恳
求拾得人返还丢失物及孳息。

选项 C错误,选项 D 正确。

据有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便这类事实与其余当事
人的权益相反抗,也不该当再遇到非法行为的伤害。

对据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
平和、稳固的保护。

所以,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的行为入侵了张某的据
有。

但李某随马上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可以再向李某主张据有物
返还恳求权。

10. 甲企业与乙企业完成还款计划书,商定在2012 年 7 月 30 日送还 100 万元, 8 月 30 日送还 200 万元, 9 月 30 日送还 300 万元。

丙企业对三笔还款供给
保证,未商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时期。

后甲企业赞同乙企业将三笔还款均顺延 3 个
月,丙企业对此不知情。

乙企业向来未还款,甲企业仅于2013 年 3 月 15 日要求丙企业肩负保证责任。

对于丙企业保证责任,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企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 万元
B. 丙企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 万元
C. 丙企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 万元
D.因延伸还款限期未经保证人赞同,丙企业不再肩负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分析】《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时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执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

此题中,未商定保证时期,则保证时期为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此外,《担保法解说》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合同执行限期作了改动,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时期为原合
同商定的或许法律规定的时期。

此题中,甲企业与乙企业将主合同执行限期顺
延了 3 个月,但未征得保证人丙企业的赞同。

所以,三笔债务的保证时期仍为原
来的保证时期。

第一笔,应于2012 年 7 月 30 日送还的 100 万元,保证时期于2013 年 1 月尾届满;第二笔,应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送还的 200 万元,保证期
间于2013 年 2 月尾届满;第三笔,应于2012年 9月 30 日送还的 300 万元,保证时期于2013 年 3 月尾届满。

甲企业于2013年 3月 15 日才向丙企业主张保证责任,此时对于前两笔债务来讲,已经过了保证时期,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已免去了保证责任。

所以,此时丙企业只需为最后一
笔债务( 300 万元)肩负保证责任。

15.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钱 20 万元,李某供给保证担保。

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商定,如保证人不执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
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部下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 18 万元存款用于送还张某的借钱。

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对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商定无效
B.李某不必肩负保证责任
C.乙支行回收 20 万元所有借钱本金和利息从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履行追索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分析】选项 A 错误。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主体两方享存心思自治权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意思表示真切有效,完成合意的,应当以为合法有效。

选项 B 错误。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肩负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两方串联,欺骗保证人供给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纳欺骗、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切意思的状况下供给保证的。

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时期和法定的保证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去保证责任。

此题中,李某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肩负保证责任。

选项 C错误。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可知,只需保证人李某向乙支行肩负了保证责任,就有权向
债务人张某追偿,而不用非要等到乙支行回收 20 万元的所有借钱本息以后才能履
行追偿权。

选项 D 正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诉建议》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据此可知,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履行追索权。

21.甲电器销售企业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花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
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李某是乙企业的劳务差遣人员,
此前曾多次发生近似小事故,甲企业曾要求乙企业另派别人,但乙企业未予换人。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肩负,黄某肩负增补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企业肩负,乙企业肩负增补责任
C.甲企业与乙企业应付王某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肩负应采纳过失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B
【答案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肩负侵权责任。

劳务差遣时期,被派
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差遣的用工单位承
担侵权责任;劳务差遣单位有过失的,肩负相应的增补责任。

此题中,李某作
为差遣职工工作时期造成别人伤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企业肩负侵权责任,同
时,甲企业曾因近似小事故要求乙企业另派别人,但乙企业未予改换,即差遣
单位也有过失,乙企业应当肩负增补责任。

此外,对王某的赔偿责任肩负应采
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而非过失责任原则。

22.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行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致使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边部仍留下较大疤痕。

欢欢所以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伤害赔偿。

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生猝死。

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度致死。

以下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欣欣医院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伤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入侵了欢欢的声誉权
D.欢欢的母亲能够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分析】选项 A 说法正确。

此题中,欢欢与欣欣美容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是实行隆鼻手术。

美容院在实行隆鼻手术过程中因自己过失致使欢欢面部感染并留下疤痕,入侵了欢欢的人身权,同时也组成从前美容合同的违约。

所以,欣欣医院的行为既组成违约,也组成侵权。

选项 B 说法正确。

《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伤害安慰金的恳求权,不得让与或许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赐予金钱赔偿,或许赔偿权益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此题中,欢欢已因美容院侵权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伤害赔偿后死亡,切合精神伤害赔偿金能够继承的条件。

所以,欢欢的继承人能够继承美容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伤害赔偿金。

选项 C说法正确,选项 D 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伤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以欺侮、诋毁、贬损、
丑化或许违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余方式,伤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家属所以遭到精神难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此题中,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度致死致使欢欢名誉权受损,其近家属所以遭到精神难过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起侵权之诉。

23.甲(男)、乙(女)成婚后,甲承诺,在儿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更改登记为夫妇共同财富。

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肯兑现承诺,致使夫妇感情破碎离婚,女儿丙随乙一同生活。

后甲又与丁(女)成婚。

未成年的丙因生大病住院急需医疗费 20 万元,甲与丁签署借钱协议从夫妇共同财富中支取该 20 万元。

以下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恳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妇共同财富切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两方商定处罚共同财富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钱协议商定办理
D.如丁不一样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官僚求切割共有财
富【正确答案】 D
【答案分析】选项A说法正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妇一方的财富:(一)一方的婚前财富;(二)一方因身体遇到伤害获取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立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此题中,甲、乙在婚姻存续时期未依照商定将门面房的产权更改加夫妇共同财产,其仍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富。

所以,在离婚时乙无权恳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富进行切割。

选项 B、C 说法正确。

《婚姻法解说(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妇之间订立
借钱协议,以夫妇共同财富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余个人事务
的,应视为两方商定处罚夫妇共同财富的行为,离婚时可依照借钱协议的商定办理。

据此可知,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两方商定处罚共同财富,如甲、丁离婚,有
关医疗费按借钱协议商定办理。

选项 D 说法错误。

《婚姻法解说(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
夫妇一方恳求切割共同财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重要原因且不伤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蔽、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妇共同财富
或许假造夫妇共同债务等严重伤害夫妇共同财富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
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要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一样意支付有关医疗花费的。


此可知,若丁不一样意甲支付医疗费,甲能够要求切割共有财富。

2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亲笔书写一份遗言,写明其所有遗产由乙继承,并署名和注明年代日。

同年 3 月 2 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言,写明其所有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 5 月 3 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言一份,内容是其所有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
士目睹。

甲病好转后出院疗养,未立新遗言。

如甲死亡,以下哪一选项是甲遗
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正确答案】 A。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