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复习 含计算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技术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

狭义的技术指的是那些应用于改造自然的技术;而广义的技术则是指解决某些问题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2、技术的特点:知识性和系统性;商品性;可传授性和可操作性;间接的生产力。

商品性包括一般商品属性和技术商品的特殊性(经济性、私有性、选择性)。

3、技术的种类:
(1)依据技术的公开程度: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2)依据技术的所有权状况: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
(3)依据技术的法律状态:工业产权技术和非工业产权技术(划分标准:是否受法律保护)
(4)依据技术的表现形态: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
4、国际技术贸易——国际间的有偿的技术转让
5、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许可贸易、技术咨询与服务、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与开发、工程承包、补偿贸易、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专营、与设备相结合的技术引进等。

6、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1)直接联系:国际技术转让是投资的一种方式;投资方向与技术转让方式具有一致性
(2)间接联系:外国直接投资的技术扩散效应、技术外溢效应、技术创新效应(P22—23)
7、知识产权的内涵:对特定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署名权)和经济权利。

广义指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和TRIPS协议划定的范围。

狭义分为工业知识产权和著作权。

(其实质是智力财产权)
8、知识产权的特点P312—314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或排他性
(表现在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其智力劳动成果;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只能是一个)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是依一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般只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5)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9、《巴黎公约》:是《保护公约产权的巴黎公约》的简称,其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它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P323
10、《专利合作条约》:它是在《保护公约产权的巴黎公约》原则指导下的一个国际专利申请公约,完全是程序性的,不涉及专利的批准,也不影响其成员国的专利实体法。

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初步审查→国家阶段(各国专利局)
11、《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

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

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商标的国内注册→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的形式审查→通知申请人指定要求保护的成员国→各国审查及结果反馈
12、《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它提出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

13、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提出和重申:国民待遇原则、保障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力的合理限制原则、权力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等
(2)新提出:最惠国待遇原则(MFNT)、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原则
1、专利的含义: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使用、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对专利保护的时间限制,一般为15至20年。

2、专利的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取得专利的条件:
(1)技术发明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2)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以下项目不能获取专利: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必须符合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只提出了新颖性的要求)
4、专利授予的实质条件(专利三性)
(1)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也称非显见性,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6、专利权的含义:一国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其发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授予发明人的、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享有的一种特别权利,即专有权。

专利权的特点:法律赋予的权力;知识财产、无形的财产权;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7、专利权人:指依照《专利法》可以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所有人。

它包括:发明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职务发明人的单位,合法受让人,外国公民等。

专利权人的权利:人身权(署名权);财产权(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放弃权、请求保护权)。

(其中独占实施权指使用、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有义务实施其专利(强制许可);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定事实,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允许他人实施专利的强制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普通强制许可;(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3)交叉强制许可。

P94
9、职务发明: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均属于发明单位。

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关键在于是否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跳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0、注意小知识点:
11、专利申请的原则:书面原则、单一性原则。

12、专利申请文件:(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2)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摘要。

13、专利申请的审批
(1)专利审查制度:包括不审查制和审查制两类
A、不审查制可分为登记制和文献报告指两种:
登记制:受理→形式审查→授权(在我国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文献报告制:受理→形式审查→新颖性检索→授权
B、审查制可分为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两种:
即时审查制:受理→形式审查→自动进入实质审查→授权(美国采用)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受理→形式审查→请求进入实质审查→授权(我国发明专利)
(2)专利审查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14、专利侵权及其救济: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权力范围的界定: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为准;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为准。

(3)表现: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4)认定侵权成立的原则: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侵犯专利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违法侵权人有无过错。

(5)专利侵权的救济方法: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7年以下)。

1、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

2、商标的种类:
(1)按照商标构成要素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组合商标、颜色商标
(2)按照商标的使用者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
(3)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4)按照商标的所有人分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5)按照商标的是否注册分类: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
(6)按照商标的驰名度分类: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7)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3、商标的功能:区别功能(表明商品的来源);间接标示产品质量;广告功能(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

4、商标注册基本流程:
注册准备→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
(申请注册应注意:只有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5、商标权: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受专门法律《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的特点:(1)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即独占权),且是无形的知识财产;(2)商标权与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密不可分;(3)与专利权一样,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并无法律效力;(4)商标权也像专利权一样受时间的限制,但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无限延长。

6、商标权的内容:专有使用权、禁用权/排他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注销权、请求保护权。

注意:(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即使未注册也给与法律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7、商标权的主体:即享有商标权的人,被称为商标所有人。

合法的商标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8、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

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必须具备识别性;(3)必须是非禁用标志;(4)必须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不相同,并且不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9、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商标权取得的基本原则:先使用原则、注册在先原则、混合原则(无异议注册原则)
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2)注册原则: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3)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4)使用在先的辅助性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5)审查原则;(6)司法审查原则;(7)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8)国民待遇原则;(9)优先权原则。

10、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时,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由商标权人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不办理或虽提出续展申请但被主管机关驳回的,商标权即终止有效。

11、商标使用权的丧失:
(1)注册商标未使用(我国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3)商标权有效期满未及时续展(4)因注册不当而被裁定撤销(5)其它原因
12、商标侵权的救助:和解、行政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诉讼(民事处理/诉前禁令/ 刑事处理)
1、专有技术,即技术秘密,指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已经使用过的、不享有专门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专有技术的实质是没有申请专利的知识产权。

应当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基本法律特征。

2、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形式、实物形式、口头或操作演示形式
3、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知识性、保密性、经济性、可传授性、相对稳定的动态技术。

其中保密性是核心特征,是专有技术赖以存在的基础。

4、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1)法律保护不同:专利是一种工业产权,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而著有技术不受专门法律保护,但可援引相关法律如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予以保护。

(2)保密性不同: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是保密的。

(3)时效性不同: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在10~20年之间;而专有技术的保护期限,取决于对它的保密,只要专有技术所有人能够保密,就可以专有。

(4)地域性不同:专有技术没有地域限制,在任何未知其内容的地域内都是专有技术;而专利受批准的国家所辖地域的限制,在没有被批准的国家所辖地域则不被视为专利,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实施。

(5)表现形式不同:专有技术既可通过文字、图纸来体现,也可能是技术人员头脑中的观念、经验和技能等表现;专利必须采用专利技术说明书的书面形式。

(6)涉及内容的范围不同:专有技术的内容比专利的内容广泛,专利只限于能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而专有技术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包括商业、管理等有助于工业发展的技术。

(7)技术要求不同:专利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而专有技术只要求具有经济性,是生熟的技术。

(8)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专利取得要依法办理申请手续;而专有技术的取得依法自动产生。

5、专有技术与技术的联系
(1)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都是人类创造性思维活动的成果,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

(2)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通常共处于实施一项技术所需的知识总体之中。

(3)在技术贸易中,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往往同时包括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许可两项内容,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完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

6、专有技术存在的主要根源:(1)技术所有人不能获得专利(2)技术所有人不愿申请专利(3)技术所有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所获得的技术(4)作为专有技术的管理技术和商务技术
7、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专有技术是智力劳动成果;专有技术属于无形财产;专有技术是一种专用权
8、侵犯专有技术的法律救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侵权法、刑法、商业秘密法
9、所谓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1、许可贸易:是专利权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2、许可贸易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混合许可。

3、许可方式分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

4、许可贸易合同一般结构:合同首部、合同序文、合同主体、合同尾部、合同附件。

(1)合同序文:如与合同正文条款有矛盾,应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2)合同主体:核心部分。

(3)合同附件:其地位、效力与合同正文相同。

至少包括技术附件和产品附件。

(4)许可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告成立。

但是合同的生效以“有关部门的审批”为限。

1、技术的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

通常称技术的价格为“技术使用费”。

2、技术价格与一般商品价格的区别:
(1)价格形成规律不同:
(2)价格与成本的关系不同:
(3)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
(4)价格与需求的关系不同:
3、技术能够带来的预期利润决定了其价格,不涵盖其成本耗费。

4、技术价格的构成:转让成本、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分摊、利润补偿。

技术转移的次数与研究开发成本占技术价格的比重成反比。

5、技术贸易的作价原则:
利润分享原则,又称利润分成原则,在国际上成为LSLP 原则,是指技术使用费是技术受方使用该项技术所获利润的一定份额,是技术供方享受的技术受方利润的一部分。

6、许可方估定技术使用费的考虑因素:转让成本、开发费用/沉入成本、机会成本、对被许可方取得新增利润的估计、技术服务与协助的数量、竞争性因素(垄断性)、机动系数。

7、被许可方估定技术使用费的考虑因素:自行开发拟引进技术的成本、利用技术后的新增利润、对拟引进技术本身状况的了解(技术的法律保护状态、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有无可供选择的技术来源、间接成本(消化、吸收等费用、技术的社会效益)。

8、被许可方愿意支付的最高限额:自行开发成本、预期新增利润、竞争价三者中的最低值。

9、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1)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2)技术许可的方式;(3)技术许可的相关合同条件(授权限制、支付方式、支付货币);(4)技术转让的环境:国家政治法律环境、引进方自身环境、技术供求市场环境。

10、技术价格的支付方法:总付(Lump-sum Payment)、提成支付(Royalty Payment )、入门费与提成支付结合(Initial Payment and Royalty)
计算:
11、一次总算:是指在签约时当事人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总价,一次或分期支付的办法。

(1)对供方的利弊:使用费收入有保证;避免大量查账工作。

但是无权分享超额利润
(2)对受方的利弊:较快摆脱对供方依赖;避免汇率风险。

但是资金压力大、融资费用高;单方面承担市场、技术风险;供方技术协助不积极
12、提成支付:即双方确定了一个与产品销售价或产量相关的一个比例数,按此比例数计算许可方应收取的技术费用,这个比例
数即为提成率(royalty rate)。

特点:(1)支付使用费的时间较晚;(2)使用费总量与利用技术的效果直接联系;(3)许可方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积极主动
13、入门费加提成计算是一次总算加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

供方要求支付入门费的主要原因:(1)尽快收回转让技术的直接成本;(2)补偿所提供的某些特殊或专门技术协助所垫付的费用;(3)补偿部分产品开发和改进费用;(4)考虑泄露一定程度的技术秘密而要求受方给予的补偿。

例:某引进项目中,法国某公司的一次总算报价为41万美元,支付条件是2001年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

德国某公司的报价是按净销售额提成,提成率为4%,自2001年开始提成,提成期限为6年。

详见下表
试比较两家公司的报价,应接受哪家公司的报价?(年贴现率为10%)
14、技术使用费所得税的特点:
(1)征收所得税都是针对纳税人的一切收入(包括国内和国外收入)
(2)同一笔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往往由两个国家征税(双重管辖权)
(3)所得税的征收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利益分配(双重征税)
15、征税权的确定
(1)双方政府承认技术供方国家行使的税收居民管辖权具有优先地位,而受方国家原则上放弃行使税收的地域管辖权。

(2)供方国家承认受方征税的地域管辖权具有优先地位。

(3)用“税收抵免法”,供受双方同时行使征税权。

税收抵免法:供受双方承认所得来源国更具有优先行使税收的地域管辖权,同时,供方也不放弃居民管辖权,允许有跨国收入的供方国居民在应缴纳的本国所得税中,适当减去其在受方国已缴纳的税款。

计算:
1、自然抵免在供方国和受方国的所得税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供方国家允许该进行跨国经营的居民把已经向受方国家政府缴纳所得税全额抵免。

例:居住在某国的跨国居民在某一纳税期间发生来自本国所得8,000元,来自外国所得2,000元,全部所得合计10,000元。

本国和外国税率为30%,问在自然抵免法下,该居民应向本国缴纳多少税款。

2、申请抵免:当供方国家所得税率高于受方国税率时,可申请抵免。

将全部所得(国内和国外)以本国所得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再从中抵免掉已向国外(受方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就其差额向本国政府补交税款。

例:某跨国居民国内所得为8,000美元,国外所得为2,000美元,国内(供方)税率为40%,国外税率为30%。

在申请抵免法下,该居民应向本国缴纳多少税款。

3、最高限额抵免:当供方国家的所得税率比受方国家的税率低时,用以本国所得税率计算的外国所得税额来作最高的抵免。

例:某居民国外所得为2000美元,供方国(国内)税率为20%,而受方国家(国外)税率为45%。

则该居民向国外缴纳所得税为多少?向本国政府申请抵免的税款为多少?
4、费用扣除法:跨国纳税人把他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一项已经开支了的费用,从其总所得收入中扣除掉,然后汇回本国,按本国的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例:美国一公司从日本取得20000美元技术使用费,境外所得税率为20%,国内所得税率为35%,则该公司应向美国缴纳所得税
多少?比双重征税时少支付税金多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