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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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以及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档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档案;
(三)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四)消防监督检查及火灾事故档案;
(五)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档案;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档案;
(七)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保管
第五条档案建立
(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档案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三)档案资料收集应当及时、全面,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六条档案保管
(一)档案资料应当存放于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蛀的场所;
(二)档案资料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三)档案资料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破损、丢失等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档案资料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杀虫,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条档案使用
(一)档案资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保密的原则;
(二)档案资料的使用应当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档案资料的使用应当做好记录,便于追踪。
第四章档案销毁
第八条档案销毁
(一)档案资料达到保管期限的,应当进行销毁;
(二)档案资料销毁前,应当进行鉴定,确认无误后方可销毁;
(三)档案资料销毁应当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销毁彻底。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对档案资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责任与奖惩
(一)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档案资料损坏、丢失或泄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三)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