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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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项目部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项目部是本项目的主体。

秉承"优质、高效、节约、创新、廉洁"的方针,科学化、规范化地完成各项工程。

第二章设计
第四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成果负责。

各单位移交给指挥部的设计成果及施工图纸,由工程部接收。

第五条工程部接到各单位移交的设计成果及施工图纸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成果及图纸进行审核。

第六条设计单位如不符合资质要求,或提交的成果文件质量低劣,工程部可将设计施工图纸退给各单位。

对于图纸存在的问题,由工程部与各部门以及设计单位协商,共同提出整改意见。

凡涉及设计原则变更应报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七条由于设计变更需增加的设计,由工程部提出技术要求,并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会审。

设计单位应当就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工程部负责会审总结,并将结果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第三章工程监理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须经过招标产生,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

第十条不得将监理任务委托给与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给单位,存在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监理大纲,报指挥部审定。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驻现场,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2名。

未经监理工程师(2名)签字确认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三条本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职权迫使监理工程师认可其本不同意的材料或工序。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自觉接受工程部的监督,若发现监理单位没有切实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工程部应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工程部报请指挥部予以撤换。

第四章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部负责实施各项工程,并由工程部根据项目部的布置具体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各工程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是各单项工程的质量责任人,应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的工期及质量等级完成工程施工,并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与总结。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应按有关的程序由工程部向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准建证、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组织施工前,须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部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对各项工程应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

没有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不完善,施工图未经批准的不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建构配件、设备不得进场使用;隐蔽工程未经质量检查,不得覆盖,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条工程部应监督各项工程施工单位的中标项目情况,严禁违法分包、转包。

第二十一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工程部工作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取样。

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质量问题,工程部工作人员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工程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生产技能。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部报告。

工程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工程部、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设计单位签发修改通知及附送图件,由工程部组织审核、估算变更工程量。

因工程变更而导致单项工程造价增加的,须由工程部、合同预算部会审后报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鼓励搞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运用。

在不影响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各项工程均可进行新技术、新材料的试验。

对敢于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先进的管理方法,贡献突出的集体与个人,本指挥部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工程档案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两份完整资料移交酒店档案室。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的发包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酒管公司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招标发包的项目包括: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各项工程合同由合同预算部负责拟定,指挥部审定。

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具体条款应征求工程部意见;材料采购合同具体条款由合同预算部、工程部、财务部共同协商后报指挥部审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
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付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效果图,以及设计概念的说明及其它所需数据和图样,设计师所绘制家具、装置,设备和机电布置图,固定装饰的设计详细图样(大样图或称施工图)、用料样板和规格及施工项目概预算和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监理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理的期限,施工合同确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的主要措施,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严肃合同管理,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

各项合同用款,未经合同预算部签署意见,不得划拨。

第三十条对不信守合同的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供给单位,应予以警告,督促其切实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对拒不遵守合同的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项目部领导。

第三十一条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用款计划,控制合同用款额度,超合同价支付用款,要求用款部门予以说明,若无正当理由及预算依据,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坚持生产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工程部应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程的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不得隐瞒工程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十三条禁止施工单位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禁止施工单位让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工人上岗。

第三十四条各施工现场均应设置各类标志、标语,建筑废料不得随地丢弃,各类建材应分类有序堆放,不得随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

第三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切实保护现场地下管线,若不慎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运送余泥的车辆必须进行包封,余泥不得洒落在街道和马路上。

第三十八条工程部应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确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工程部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对于验收工程存在的问题,由工程部提出整改意见,若验收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严重的美观缺陷,由工程部责成施工单位维修或返工(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十条条交付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工程部应责成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纸,经工程部审核后报送档案室。

第八章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按照旅投集团、**假日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工程结算按照工程竣工图、施工合同,由工程部、合同预算、财务共同审核有关现场签证资料后,由合同预算部核定工程结算书,并由财务部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九章廉政守则
第四十四条指挥部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须签署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监理廉政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指挥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建筑工程法规、廉政纪律和集团的有关规定。

若有违反,造成损失,必须按有关法规和纪律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第四十七条指挥部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采购自已亲友的供应材料,不得介绍亲友分包施工单位工程,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四十八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

第四十九条加强学习,做廉政建设的模范人。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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