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生子的法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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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生子的法治争议
作者:暂无
来源:《华声·观察》 2012年第4期
香港特区如欲抑制赴港生子潮,只有三个选项:一是修改《香港基本法》;二是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释法;三是香港终审法院以新案例取代“庄丰源案”判决。
文 | 任重远
近年来,大陆居民“赴港生子”
渐成潮流,引发香港居民的恐慌和不满,可谓其来有自。
据了解,目前香港执行的“出生
即入籍”原则,实属香港终审法院和全国人大释法之冲突使然。
“出生即入籍”是指,拥有中国国籍的大陆居民,虽然并不具备香港居民身份,但只要其
孩子在香港出生,即可自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1997年后,这一政策已执行十多年,其
间多有反复、争论,至今仍在执行,直至近年来“赴港生子”热潮形成。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
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该条款,常被类比于国际法上的“国籍取得出生
地主义”——按这—原则,凡在一国境内出生的人,都可取得该国国籍。
以英国为例,《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生效前,据原英国国籍法规定,凡是在英国出生者,除了别国外交人员的子女和敌国子民,不论父母的入境状况如何,自动获得英国国籍。
美国也
同样,至今仍执行“出生即可入籍”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上述条款,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港英政府时期的法律传统。
同时,在基本
法起草阶段,当时“赴港生子”人数较少,也没有相应的社会压力,并没引发各方关注。
但是,1997年后,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居留权问题,各方争论颇多。
立法之初,香港特区政府并未全面评估执行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后果,直到1999年“庄丰源案”出来,特区政府才发现,该条款的字面含义,与其原本所理解的政策并不相同。
1999年7月16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决议案,修改《入境条例》,明确规定:“在1987年
7月1日当日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其父或母在其出生时或其后已在香港定居或拥有
香港留权的”,才可依出生地原则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但是,本世纪初,一位1997年生于香港、名为庄丰源的人,以该法案违反《香港基本法》为由,向香港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主张该法案“违宪”。
在审理过程中,香港终审法院曾要求
入境处处长提交事实,以证明一旦废止上述规定,就可能出现“赴港产子潮”。
据时任香港入境处处长提供的数字,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
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国籍婴儿在香港出生。
如果接受庄丰源为香港永久居民,並无证据
显示,会出现“赴港产子潮”。
该结论最终被香港终审法院接受。
2001年7月20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庄丰源胜诉,
《入境条例》上述规定因违反《香港基本法》而被宣告无效。
此后,谁都没想到,2001年至2008年,内地赴港产子的人数由每年620名剧增至每年2.5万名。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该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可对有关自治事项的法律条款“自行解释”。
同时,香
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
香港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并遵循英美“判例法”传统。
就目前而言,香港特区如欲抑制
赴港生子潮,只有三个选项:一是修改《香港基本法》;二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三是
香港终审法院以新案例取代“庄丰源案”判决。
在目前情势下,启动修改《香港基本法》程序,并不容易。
而提请全国人大就此问题释法,也因为港人对全国人大释法的敏感而殊为不易。
证据是,1999年“吴嘉玲案”中,涉及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理解。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与香港法院不同的解释,但香港终审法院坚持原判决有效。
这意味着,要解决赴港生子问题,难以指望全国人大释法。
目前看来,出路或许在于,香港终审法院通过新的司法判例应对大陆居民“赴港生子”带
来的诸多难题。
(摘编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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