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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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8
•【字号】三发[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发〔2010〕6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28日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挂在市编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根据本市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的供养能力等因素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

第五条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对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工作制度。

所有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经市编办审核后,提交市编委或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凡属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市编办办文,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

第七条上级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不得以无对口机构为由不安排或者减拨、停拨有关经费。

除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各部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及领导会议讲话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机构设置应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确需多个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分工,分清主次责任。

第九条市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

除需要上下对口统一设置的机构外,应当综合设立工作部门和必要的内设机构。

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其部门管理机构;镇委、镇人民政府设置综合办事机构;市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名称、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一般称部、委、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
(二)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一般为副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
(三)群团机关一般称会,其机构规格根据其性质、功能参照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机构确定;
(四)镇委、镇人民政府设置的综合办事机构称办公室,不定规格。

第十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可以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确需设立
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应当在充分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职责、隶属关系;
(三)与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和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应当制定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调整或者撤销机构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职责的消失和转移;
(三)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
(四)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资产和债务的处置。

调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同时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职责范围。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隶属关系和职责、任务;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
(四)编制及岗位;
(五)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一般称院、校、馆、所、站、台、社、团、队、园、中心等。

其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比照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规格确定;
(二)其他事业单位的规格低于举办主体的规格。

事业单位为处级的,可视机构规模和需要设立内部机构,其规格为科级。

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内设业务机构的不定机构规格。

事业单位为科级的,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三)市委机关一般不设立事业单位,确需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事业编制经费渠道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贴、自收自支三种形式。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章程规定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合并、分设的;
(五)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失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七)原经费渠道改变,无能力继续运行的。

第十八条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调整或者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或者撤销后职责任务的消失和转移;
(三)调整或者撤销后编制的调整、人员分流和经费渠道;
(四)调整或者撤销后资产和债务的处置。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负责办理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的申报事宜。

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后,90日内应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不予办理其他业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未经年检的,自动失效。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从其他单位借调人员顶岗工作。

各类编制的安排,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根据机构职责、经费保障能力、编制标准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编制依据上级编制管理机关确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规定的,根据单位发展规模、职责任务,同时参照同类事业单位标准核定;依据新标准需增加编制的,一般分期到位。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解决。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控岗管理制度。

各单位招调人员要由市编办审核单位编制和岗位情况,核发《编制控岗卡》,凭《编制控岗卡》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

超编单位不得招调人员。

第二十三条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凡新进人员、在职人员自然减员或职务变更都应及时到市编办办理编制备案或注销手续,保证实有人员与编制相对应。

全市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人员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员工资,财政部门发放人员工资。

第二十四条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单位编制数(不含工勤事业编制数)核定。

编制数4名以下设1正职,5-7名设1正1副,8-19名设1正2副,20-49名设1正3副,50名以上的可多配一职。

科室领导职数按科室编制数确定,人员编制3-4名的设科室领导职数1名,5-8名的设科室领导职数1正1副,9名以上的设科室领导职数1正2副。

原则上不设2名以下编制的科室。

加挂牌子的科室,只设1名正职。

第二十五条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事业编制按行政编制比例配备。

10名以下编制配备1名,11至20名编制配备2名,21至50名编制按编制的10%比例配备,51名以上编制按编制的8%比例配备。

第二十六条除市管干部外,各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任职单位编制备案,不得先任命后再办理用编调入。

第二十七条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由市编办提出方案,市编委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二)全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三)副处级以上党政群机关、正处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或撤销;
(四)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各种单列专项编制、镇行政编制、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
(五)其他需要报请批准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市编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审核后,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需报请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二)镇委、镇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三)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四)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处级岗位的增加或减少;
(五)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调整;
(六)涉及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市编办审核,报请市编委批准:
(一)依照有关规定须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
(二)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职责的界定,内设机构的核定和调整、增减;
(三)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事业单位编制的确定或调整;
(四)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或调整;
(五)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调整。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市编办审核、审批和办理:
(一)须报请市编委及上级机关审核、审批的事项;
(二)在不突破单位规定编制和科室领导职数的前提下,调整内部科室和编制、更改科室名称;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单位领导、部队干部转业安置、招录人员的文件,核发《编制控岗卡》;
(四)根据各单位缺编公开招录人员的申报,审核编制岗位并出具空编证明情况;
(五)在符合编制、岗位条件和工资渠道规定的前提下,本市单位之间人员调整的用编审批;
(六)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变更、注销和年度审核;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编制审核备案;
(八)审查财政发放人员工资编制备案情况;
(九)其他需报市编办审定的事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机构设立、职责配置、编制的执行情况;
(四)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
(五)机构编制的统计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依法准确提供机构编制年度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核定等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和擅自改变机构名称;
(二)擅自改变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的;
(五)超出编制限额调配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单位超编安排人员或超职数配备领导的;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
(八)隐瞒、谎报、拒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及统计数据的;
(九)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市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组织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三发〔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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