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房地产开发商与公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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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房地产开发商与公关公司范本房地产开发商与公关公司合作协议
本合作协议(下称“协议”)是由范本房地产开发商(下称“房地产开发商”)与公关公司(下称“公关公司”)达成,双方共同遵守以下约定:第一条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希望借助公关公司的专业能力,提高公司
品牌知名度、促进市场销售和营销活动,并建立积极的公众形象。
公
关公司愿意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相关服务。
1.2 范围:根据房地产开发商的需求,公关公司将提供媒体宣传、
品牌推广、事件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 媒体宣传:公关公司将负责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新闻稿件撰写、新闻发布、媒体关系维护等工作,以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在媒体上的曝
光度。
2.2 品牌推广:公关公司将通过策划和实施一系列的品牌推广活动,提升房地产开发商的品牌形象,并加强品牌与市场之间的关联。
2.3 事件管理:公关公司将负责组织和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商相关的
活动和事件,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4 危机处理:公关公司将根据房地产开发商的需要,对可能产生的危机进行预测和防范,并在危机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应对。
第三条服务期限
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一年。
如有需要延长协议期限,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2 在协议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条款。
第四条服务费用
4.1 根据双方的谈判结果,房地产开发商将支付公关公司相应的服务费用。
4.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商定,并在协议签署时明确写入协议。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 双方将对本协议、商务合作以及双方所涉及的任何商业机密进行保密,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2 除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将其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目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若一方无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6.2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努力协商解决。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争议解决方式发生分歧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条协议终止
8.1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双方不再具备履行义务。
8.2 双方一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应对提前终止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九条适用法律和管辖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9.2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而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双方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等文件。
10.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需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予以签署。
范本房地产开发商:(签字)
公关公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