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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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
通知
正文:
----------------------------------------------------------------------------------------------------------------------------------------------------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党发〔2009〕15号2009年10月16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和各大企事业单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适应全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加
快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促进全区医药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现就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方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建立四大体系、完善八大支撑、推进五项改革”为主要任务,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核心,以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为基础,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关键,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立足区情,建设有内蒙古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
准确把握我区医药卫生发展现状和主要矛盾;坚持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更加注重牧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符合区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与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坚持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体系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结合起来。
统筹制定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正确处理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既要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又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医药卫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要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又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在全区初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努力缩小城乡、地区、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差距。
完成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90%以上的城乡居民,建立起规范完善方便快捷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药物制度初步覆盖城乡,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和用药安全,控制药品价格上涨,保持药品价格的基本稳定;试点盟市完成三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任务。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一)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建立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疫情报告系统、应急指挥系统、卫生监督系统,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全区各级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确定公共卫生服务范围,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区公共卫生实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现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根据我区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情况,现阶段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加鼠疫、布鲁氏菌病防控、农村牧区人畜安全饮水项目,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区特点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要大力支持干部、职工、学生、居民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实现关口前移。
采取多种方式,倡导、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网络媒体等宣传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健康教育为先导,以改水改厕和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重点,以卫生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依法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
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
加强卫生监督服务。
大力促进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和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卫生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推进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旗县(市)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基础、嘎查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重点办好旗县级医院,并在每个苏木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卫生室。
旗县级医院主要负责以住院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嘎查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嘎查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性疾病的诊治工作。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等服务方式,逐步成为居民健康守门人。
整合现有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个社区建立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形成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合理分工、相互合作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较为成熟的市区,探索城市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构建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城市综合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对口支援、托管、连锁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合作,提高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牧区、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制度。
城市大医院要与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旗县(市)医院与辖区内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技术合作制度,采用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强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加强各级蒙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的蒙中医科及农村牧区、社区的蒙中医药服务网络,以及蒙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蒙中医药的适宜技术,促进蒙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和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科学遴选具有确切疗效的蒙药制剂补充基本药物目录。
鼓励多元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
鼓励部分综合性医疗机构引进核心技术,发展特色专科,逐步转变成为特色专科医院;鼓励组建以大型综合性医院为龙头的医疗集团;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作为投资,举办非营利性、慈善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
现有部分政府所属、部门所属和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的改制;鼓励国外或区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进入我区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院,优先扶持到贫困地区和农村牧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享有与政府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机会,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医疗机构评价、医保定点、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等方面,与政府所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健全和完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大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视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积极探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立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牧民个人缴费。
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逐步实现以盟市为单位补偿方案的统一。
通过扩大门诊统筹覆盖面、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等措施,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构筑医疗保障底线。
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内容,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手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做好各项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适应全区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城乡人员流动加快的特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以城乡流动农民工为重点,做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
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探索适合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通过探索定医疗机构、定服务范围、定结算标准、定服务质量的办法,尽可能降低困难人群自付比例。
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制度规定,明确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之间互认、互通的办法。
实现盟市级统筹后,通过建立跨区域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实现全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门诊医疗统筹,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和缴费水平。
力争用2-3年时间,实现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在统筹层次、统筹水平和待遇水平方面的基本统一。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鼓励和引导各类公益性组织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试点。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高端和多样的健康需求。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倡政府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并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
(四)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对国家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
在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内,确定我区统一招标采购价。
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自治区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药品评价办法,组织全区旗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制订我区基本药物使用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将国家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格标准,严格药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条件,加强生产和配送管理,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秩序。
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诚信监管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电子实时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
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
建立覆盖面广、体系健全、便民惠农的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组织开展基本药物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检验工作机制,改善药品检验检测条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提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检验,对基本药物实施全覆盖监督抽验。
继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构建八大支撑,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一)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原则,合理确定政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形成职能明确、定位清晰、运转协调、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政策、法规、规划、准入、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
实施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自治区可设置少数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医疗中心及承担疑难病诊治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旗县(市、区)主要负责举办旗县(市、区)医院、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盟市举办。
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市场准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技术服务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
自治区政府负责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各盟市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制定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
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大型设备等的准入制度、考评制度和淘汰制度。
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确保基本医疗服务供给。
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个基本类型。
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所属、部门所属和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种。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享受国家有关免税政策和财政相关补助。
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自主定价,在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时,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慈善性医疗机构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不得提供任何特需医疗服务,服务项目价格必须等于或低于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其收益必须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和扩大慈善事业规模,不得以任何形式回报投资者。
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政策,依法自主经营,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执
行政府指令、参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等任务的支出,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或由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扣减相应纳税额;申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可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给予报销相关费用和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政策,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
(二)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公共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人员准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转变基层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
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制度等多种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建立以服务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形成保障公平与效率的长效机制。
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
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有责任、有纪律、有约束的竞争机制。
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等方式,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机制。
改革干部人事和分配制度。
建立院长任职资格、岗位职责、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教育培训、激励约束和问责奖惩机制。
正、副院长任职资格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出资人和有关部门组织公选委员会进行公开选拔。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实行医院员工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责任管理。
进一步推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并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扩大医疗机构分配自主权。
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职工积极性。
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效率。
(三)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