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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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儿童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儿童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儿童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儿童食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儿童食品安
全工作,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儿童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
确保儿童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
儿童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
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儿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的儿童食品及时召回
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确保儿童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儿童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儿童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儿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质量。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变质、过期、不合格的儿童食品。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
管理,确保儿童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儿童食品。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儿童食品进行加工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变质、过期、不合格的儿童食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
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儿童食品进行抽检,及时公布抽检
结果。

第二十三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
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儿
童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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