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长臂管辖的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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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合法利益的长臂管辖行为,同时在必要情况下应当实施适度的域外管辖行为,以应对关乎本国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在国家层面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度且合理的“域外管辖”制度;在国际层面积极引导国际标准机构制定和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政策;在企业层面要求其增强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在诉讼中主动援引相关法律和民事司法制度上的制衡规则进行合理抗辩。
关键词:长臂管辖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禁诉令礼让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兴与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驳回了康文森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禁止康文森在中国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此后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小米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纠纷也作出了反禁诉令。
相关法院的举措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讨论。
事实上,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实力的崛起和全球制造业的迁移,欧美部分法院已出现争夺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倾向,其中长臂管辖权就是有利武器之一,我国知识产权涉外司法保护正因此遭遇管辖困境。
商务部近日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中国同欧盟《阻断法案》一样,建立起了应对美国“长臂管辖”的反经济制裁体系,具有划时代意义。
但仍有必要对长臂管辖制度和相关案例做进一步研究,并结合上述《办法》分析我国的应对之策,以维护我国司法公信与权威,保护本国企业合法利益,为我国创新发展营造空间。
1 长臂管辖权基本介绍
近年来,欧美国家屡次以行使长臂管辖权为由擅自干涉我国司法和行政领域内的相关活动,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鉴于人们对长臂管辖权的认识不深,在我国如何应对和借鉴他国长臂管辖司法实践的问题上也未达成共识,本节拟围绕美国行使长臂管辖的情况,对长臂管辖权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国际合法性等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1.1长臂管辖权的概念厘定与发展
长臂管辖权原是美国法上的特有概念,由属人管辖权衍生而来,具体而言是指“对不在法院地居住、但与法院具有特定联系的被告所享有的管辖权”。
1而《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提到的长臂管辖是“依托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做法。
”2可见,中国语境下的“长臂管辖权”更为宽泛,实质上是一种形式多样的域外管辖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管辖区域以外都有影响法律利益的权力。
实践中长臂管辖权在适用范围上持
基金项目:本文受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编号:B18058)资助。
作者简介:李凡(1997—),女,湖北恩施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郜宙翔(1997—),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李芮(1995—),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1 Mark P. Gergen,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 on State Long Arm Jurisdiction, 49 U. CHI.L. REV. 156 (198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2018年9月)》白皮书。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对他国司法主权和相关经济活动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若单纯从理论上来看,长臂管辖权同样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回应时代变化的产物,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1]毕竟在全球化与互联网时代下,刻板贯彻属人管辖权已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求,而长臂管辖权能使法院更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有效保护本国公司及个人的利益。
同时按照美国民事司法制度原本的设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限制条件可对长臂管辖进行合理制约。
可以说,长臂管辖权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不是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一个度的问题。
[2]目前欧美法院利用长臂管辖行为损害他国主权和利益,就是超越了合理限度,实质上违背了长臂管辖权本身的限制标准,必然使本国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不为国际上认可。
2 长臂管辖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与实践
随着新技术的蓬勃兴起和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长臂管辖权从传统的海事、国际货物及涉外婚姻家庭等领域扩展至跨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主要体现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2.1无限星球诉华为案: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
2014年,无限星球在英国起诉华为专利侵权并寻求禁令。
2017年,英国高等法院裁决了华为作为实施人需要支付给无限星球的全球许可费率,并颁布禁令7,这是SEP纠纷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不久,康文森也效仿无限星球的做法,请求英国高等法院裁判其与华为、中兴关于移动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全球费率。
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有关规定,其认为该规定赋予了英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据此驳回了华为和中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但国内学者和从业者对此判决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其主要依赖标准设定组织的内部专利政策作为整个判决的依据,有扩张解释之嫌。
同时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地域性特征,英国作为销售占有率只占1%的国家,其法院判决更是应该保持克制。
2.2华为诉三星案:加州法院颁布禁诉令
自2016年5月起,华为先后在中美各地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9
分别作出华为侵权胜诉的判决。
上
3 Burger King Corp. v. Rudzewicz, 471 U.S. 462, 105 S. Ct. 2174, 85 L. Ed. 2d 528 (1985).
4 Goodyear Dunlop Tires Operations, S.A. v. Brown, 564 U.S. 915, 131 S. Ct. 2846, 180 L. Ed. 2d 796 (2011).
5 Unwired Planet v Huawei,[2017] EWHC 711 (Pa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关于UP诉华为专利费纠纷案判决书,
2018年10月。
6 Conversant v Huawei, [2018] EWHC 808 (Pat),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关于Conversant诉华为中兴专利费纠纷案管辖
权的判决书,2018年4月。
7 同5。
8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
9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
星会因为该判决在全球受到巨大影响,具备至少一个“Unterweser”因素;另外,禁令对国际礼让原则的影响也在容忍限度之内,故作出了禁诉令裁定。
毋庸置疑,这种以禁诉令为载体的“长臂管辖”,在司法层面体现了美国法院对于我国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缺失,会损害我国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3]另外从企业方面来看,国外法院管辖权的不断扩张也严重削弱了中国产业的全球竞争能力,影响了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12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法院的“禁诉令”制度确实也起到了避免同一案件诉讼结果不一致的作用,且本案中“禁诉令”的范围和时间确实并未严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
在认识到其危害与负面影响,反对国外法院对我国企业实施“长臂管辖”的同时,也有必要思考反制之策,例如适当借鉴外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尝试使用“禁诉令”和“长臂管辖”来进行反制,这也不失为我国应对国外法院以“禁诉令”为代表的“长臂管辖”行为的一种选择。
2.3我国法院的应对与反击
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贯秉持严格的法域主权的立场,但面对国外法院相继判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利领域涉外诉讼中首次作出禁止申请执行域外判决的行为保全裁定,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良好法律手段,对今后法院作出对域外判决禁止执行的裁定具有参考意义。
继最高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后,2020年9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小米与IDC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纠纷案中也发出了反禁诉令13,要求IDC立即撤回或中止本案所涉专利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的临时禁令及永久禁令,并且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禁令。
这说明我国法院已逐步开始采纳以禁诉令或反禁诉令的方式来应对涉外诉讼纠纷。
3 对长臂管辖的分析与选择
3.1坚决反对当前的长臂管辖行为
理论上,长臂管辖权受到“最低联系”“不方便法院”“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的限制,可以使管辖权规则更灵活,更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更有效地保护本国及本国当事人的利益[4]。
但在实践中,欧美法院对“长臂管辖”的滥用早已超出了其本身的限度,成为了司法管辖权的单边主义扩张。
[5]分析上述案件可知,欧美国家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将长臂管
10 Huawei Techs., Co. v. Samsung Elecs. Co., No. 3:16-CV-02787-WHO, 2018 WL 1784065 (N.D. Cal. Apr. 13, 2018),
reconsideration denied, No. 3:16-CV-02787-WHO, 2018 WL 3037924 (N.D. Cal. June 19, 2018)。
11 此判断框架提出于E. & J. Gallo Winery v. Andina Licores S.A., 446 F.3d 984 (9th Cir. 2006)案,在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696 F.3d 872 (9th Cir. 2012)案被称为“Gallo框架”。
核心内容是判断是否至少具备一个“Unterweser”
因素(即当外国诉讼会①破坏法院发布禁令的政策;②无理取闹或具有压迫性;③威胁实施对物或准对物管辖权的法院;或是④当诉讼程序损害了其他公平考量因素时),以及衡量第一次诉讼的裁决结果是否对被禁止诉讼的裁判由决定性作用;禁令对国际礼让的影响是否可以容忍等条件。
12 李梅、毕春丽:《构建我国禁诉令相关制度的思考》,/journal-show.asp?id=3390,2020
年12月10日最后访问。
13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
3.2 必要时实施适度的“域外管辖”行为
在坚决反对当前长臂管辖行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以适度的域外管辖来予以反击和回应,才能更好地应对此类管辖困境,维护我国司法公信和权威。
换句话说,外国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屡次通过颁布禁诉令等方式公然表明对我国司法的不信任和不尊重,若任由其发展,势必会在国际范围内损害我国司法公信,降低我国司法权威。
通过适度的域外管辖,我国法院可要求涉外当事人履行相关裁判或者停止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能在个案中维护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利于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舞台上树立司法公信。
[7]同时,从无限星球诉华为等案例来看,为避免出现小国市场绑架我国企业的全球专利许可,迫使我国企业背负不合理专利许可费成本,或者被迫放弃该国市场等恶劣情形,我国也有必要以适度的域外管辖行为来予以反制和回击。
总而言之,实施适度的域外管辖行为,不仅是为应对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他国随意僭越我国司法管辖权的情况,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一般管辖原则的机械性,并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供更丰富的保障。
但不可否认的是,实施适度域外管辖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不少问题,存在许多需要注意和协调的地方。
一是要注意协调与传统知识产权管辖制度的关系。
若我国法院之后也开始着手实施适度的长臂管辖,这便意味着我国也开始尝试突破传统知识产权管辖制度地域性原则,此时如何与传统管辖制度进行协调,如何处理相关矛盾与冲突,也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是注意对国外企业投资选择和国内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域外管辖行为难免会对与所涉域外企业有紧密
合作关系的其他国内企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同时国
及利益衡量方法等。
4 我国应对长臂管辖的策略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也标志着我国在逐步建立应对美国“长臂管辖”的反经济制裁体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对于该《办法》今后如何实施,以及在具体的长臂管辖反制策略上如何适用,仍然是未来无法回避的课题。
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的精神,本文认为在国家层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长臂管辖相关制度和反制措施;同时在国际层面加强合作,积极引导国际标准机构制定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政策。
4.1 国家层面
一是积极回应国外法院的长臂管辖行为。
知识产权跨国诉讼中的“长臂管辖”不单单是一个诉讼问题,更是双方在国家战略层面上的博弈。
对于外国法院不合理的“长臂管辖”,可以多层次、多渠道来表达我方的反对立场和关切,令相关外国法院注意并正视我方的立场;同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来统一负责收集信息、提供指引、对外协商和谈判等工作,以应对外国法院滥用“长臂管辖”的案件。
总之,应当认识到国外法院在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扩张适用“长臂管辖”行为的本质,积极回应国外法院不合理的“长臂管辖”,为我国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
二是利用“长臂管辖”的原则和限制条件应对具体案件。
我国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援引“最低联系原则”“效果原则”“自愿服从原则”以及“正当法律
等考量因素也可予以参考。
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度且合理的“域外管辖”制度。
上文曾对实施适度域外管辖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说理,适度且合理的“域外管辖”是基于对等原则的一种应对国外法院“长臂管辖”的反制方法,以此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充分保障我国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具体制度构建上可以合理借鉴国外司法机构在学理上建立长臂管辖制度时所提出的相关适用原则和限制条件,探索建立灵活变通的管辖制度以及相应的补充机制,以此来弥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为我国法院争取更多管辖权,同时也能与国际制度达成衔接。
具体而言,短期内可以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来指导我国法院对跨国知识产权诉讼行使充分的司法管辖权,以逐步形成合理且明确的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康文森与华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中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便是尝试。
中期阶段可以将指导案例中的相关标准落实为司法解释规定,为我国法院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依据,避免贸然立法给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不确定性。
长期来说,通过“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立法”的环节,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度的“域外管辖”制度,以便于在跨司法辖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切实保障我国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反制国外法院对于“长臂管辖”制度的滥用。
2020年3月1日生效的中国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已规定了境外管辖权,但目前尚缺相应的司法、执法实践。
必要时可制定阻断法,从而禁止在本国管辖受到重大打击与影响,欧盟就曾针对美国的长臂管辖行为设立阻断法案。
因此,中国应该加强与其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共同应对长臂管辖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8]加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推动相关国际组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或者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由相关的国际司法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二是积极推动国际标准机构制定、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或区域标准化组织可以制定修改与管辖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条款,明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可以确定一个统一的受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国际法庭,或者确定某个受尊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来解决纠纷,这样的法庭将消除目前困扰市场的大部分司法管辖权之间的竞争和重复诉讼。
14
4.3 企业层面
一是事前充分预防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首先,企业应当充分掌握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密切关注其动向,及时了解最新规定以对自身的合规管理进行相应调整。
加强对长臂管辖制度特别是限制原则的研究,通过充分适用长臂管辖的限制条件来有效对抗外国法院对长臂管辖的扩张适用,及时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9]其次,企业应当建立相关预警机制。
可以参考借鉴外国企业的先进经验,对自己的业务合规性风险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估,如设置权威合理的风险管控
14 Jason Rantanen, The UK Supreme Court’s Re-interpretation of FRAND in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https:///
patent/2020/08/supreme-interpretation-unwired.html.
15 徐敏:《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诉讼管辖争议的规则与应对》,https:///s/cuZ98TXDlhUmoYFLgIxrCg,2020
年12月10日最后访问。
jurisdiction. However, as the product of adap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ra, it also has certain rationality and inevitability. Driven by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China should firmly oppose prejudice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other countries' sovereignty and long arm jurisdiction, at the same time if necessary should implement moderate behavior of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in response to their interest in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at the national level, gradually establish and perfect our country long arm jurisdiction countermeasures, make full use of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of law" and other constraints to specific charges. At the same time,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we should strengthen cooperation and actively guid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bodies to formulate and revise releva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ies. At the enterprise level, it is required to enhance its risk identification and handling capacity, an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invoke the relevant laws and the rules of checks and balances i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to make reasonable defenses.
Key words: long arm jurisdiction;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anti-suit injunction; the principle of com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