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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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住房
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以下简称楼盘准入)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各经营机构经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楼盘准入,是指XX银行向合作楼盘项目的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为规避贷款风险,对该贷款项目及合作机构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符合XX银行贷款支持条件,明确是否进行贷款合作的审查过程。
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优先营销位于市内六区、XX 新区等核心区域的楼盘。
第四条楼盘准入采取备案制和核准制。
备案制的楼盘准入是存档备查制度,即对符合备案制准入条件的项目由经营机构向零售银行部进行申报,零售银行部审查通过后即可准入,并将符合备案制准入的项目报备风险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不再进行核准。
核准制的楼盘准入是指经营机构将楼盘准入申报资料通过零售银行部审查后报送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进行核准的准入制度。
不符合备案制准入条件的楼盘项目均须执行核准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零售银行部、营业部及各事业部等经营机构负责楼盘项目的营销、受理、调查、签约、复核、协议保管。
零售银行部是个人住房贷款楼盘的准入审核、管理机构,负责对经营机构申报的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材料进行审查,对准入楼盘进行统一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楼盘准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授信审批中心对经营机构申报的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材料组织审批。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申请准入合作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四)项目合法,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
(五)近三年中未产生烂尾楼项目或因质量、资金等原因使项目无法竣工;
(六)与银行合作中,没有给银行提供“假个贷”客户;
(七)近三年无不良记录,未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的处罚;
(八)遵守XX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制楼盘准入的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XX银行或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
(二)已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证的项目。
备案制项目若采取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保证的,还须缴存不低于担保额度的5%的保证金。
第八条楼盘准入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准入申请及风险评价材料
(二)合作机构的企业材料
(三)楼盘项目材料
详见《XX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操作细则》。
第九条经营机构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楼盘准入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需报核准的,还需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条楼盘准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二)楼盘项目基本情况;
(三)楼盘项目工程进度及销售预测,判定楼盘风险度;
(四)依据楼盘的区位、单户面积、单价等因素,综合判定借款人群体,确定合作楼盘项目合作金额、合作期限、单笔贷款最高成数、单笔贷款最长期限及单笔贷款最大金额;
(五)担保方式的合理确定,主要有抵(质)押方式、抵押加保证方式、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式等。
分析保证人保证意愿、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一条楼盘项目调查必须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同时可采取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辅助手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零售银行部进行准入审查,具体包括:
(一)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二)申报备案制准入的是否符合备案制条件,申报核准制准入的是否符合核准制条件;
(三)项目合作可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期限、贷种、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单笔贷款最长年限、单笔贷款最高成数、审批方式及放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四)调查人的尽职情况。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楼盘准入的核准,根据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批,出具批复意见。
第四章准入后管理
第十四条对已获批准的贷款项目,零售银行部负责组织推动经营机构做好项目管理以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对未获批准的贷款楼盘准入申请,经营机构应及时妥善告知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楼盘准入后,经营机构和零售银行部应关注开发企业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评估风险变化,一旦出现重大不利事项,应及时停止单笔贷款的受理,取消或冻结楼盘准入资格,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对楼盘准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检查中如发现存在违规现象,风险管理部将采取取消楼盘准入资格、停止楼盘贷款审批发放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