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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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矿领导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提高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档内容
第四条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带班下井人员名单及职务;
(二)带班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
(三)带班下井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带班下井期间发现的三违行为及处理情况;
(五)带班下井期间发现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带班下井记录表、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矿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协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矿领导带班下井档
案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对认真履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损坏、篡改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