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职校企合作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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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职校企合作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黄燕
【摘要】日本的高职校企合作起步较早,合作模式灵活,合作项目丰富,日本政府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企业和学校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系列的财政优惠政策,给我国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期刊名称】《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11)002
【总页数】4页(P102-105)
【关键词】日本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启示
【作者】黄燕
【作者单位】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南通,226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1
二战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日本政府就意识到加强校企合作的重要性。
20世纪90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企业界希望通过技术革新来改变和摆脱困境的呼声越加强烈,大专院校通过科研创新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使命也越加凸显。
日本政府在应对21世纪发展的《教育振兴基本计划》中,着重强调推进高等教育与地区、产业界的联合,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围绕“科技立国”的战略,沿着“产学合作”的道路,推动和加快校企合作。
二十几年以来,日本在校企合作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对于校企合作起步较晚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好的学习和借
鉴意义。
1.1 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科技转化平台建立
经历了90年代的经济危机,日本政府认识到唯有自主创新、建立高科技产业才是日本经济复苏并保持世界领先的关键,其中加强校企合作、加大政府政策支持是主要的途径。
于是一系列的机构应运而生,如地域合作开发中心、地域共同技术中心、产学合作推动中心等。
政府旨在通过这些专门机构来负责本地区的研究开发工作。
作为产学合作的样板,日本44个国立高等专科学校中,有39个设置了地域共同
技术中心,为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了支撑平台[1]。
1.2 合作模式灵活,政府企业投入扩大
日本的校企合作模式灵活多样,为日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主要模式有:①共同研究。
高职院校教师与企业研究人员在平等的基础上,针对共同课题展开研究。
同时,也有分担型的共同研究,即经费、人员共享,研究在校企双方并行实施。
据统计,2000年日本全国55所国立高等专门学校共同研究项目有
129项,金额达到8 067.4万日元,2004年增长到409项,共计28 755.6万日
元[2]32。
②委托研究。
学校接受企业的委托进行科研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方全
额负担。
据统计,2000年在日本全国的高职院校里,委托研究项目共计84项,
达到16 228.6万日元,2004年增长到155项,资金共计41274.2万日元[2]32。
③捐助金研究。
民间企业或个人向高等学校捐赠款项以提高大学的教学与科研水平。
学校一方在接受企业捐助金的基础上,开设相关的讲座和研究部门。
如阿南高等专门学校在接受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捐助的基础上,开设了“材料化学(日亚化学)讲座”,为高专学生和企业技术人员讲授相关的知识,进而进行
技术研发,为地区产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数据显示,2000年日本高职的捐助金研究为966项,金额达55 540.9万日元,2004年增长到1070项,71 796.4万日元[2]32。
④其他合作模式。
此外,还有高职学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接
受委托,承担来自社会的职业资格考试任务,开设各种公开讲座和培训,与地区产业界及地方公共团体合作推行实习生制度,做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地方建设献计献策等合作模式。
2.1 办学结合地方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支持
日本高职教育机构地域性很强,办学过程中将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紧密相连。
从短期大学招生情况看,当地学生占60%,而普通大学仅占36%[3]。
高职教育在服务和适应地区发展多样化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高职院校通过与地方企业共同研究、委托研究等方式与企业加强合作,使研究成果得到迅速转化,为当地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使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水平得到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也得到相应提高。
2.2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强力推进校企合作
1996年日本政府通过建立“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
2002年政府出台“协调者”制度,为校企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援。
同时,日本政府还通过财政支持,如在《科学技术基本法》、《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等政策中规定了政府对双方合作应尽的职责。
政府除通过制定和推行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规定校企双方责任和义务之外,还进一步加强了宏观调控,为合作企业提供经济优惠政策,如对接收实习生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组建校企合作中介机构,为合作双方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互利互惠的激励机制。
同时,建立有效的评估体制,为合作提供监督与保障。
2.3 关注社会动态变化,注重课程内容的超前性
日本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注重课程内容的超前性,注意研究国际新技术,特别是高科技发展的新动向,密切关注国内产业结构的新变化、新趋势以及整个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不断给高职教育提供信息和参考依据,使高职始终走在生产和建设的前沿。
日本特别重视设计领域的技能培训,并不断加大机械手与智能机器人的设
计和制造、磁悬浮制造技能及激光应用技术等领域开发和培养人才的力度。
2.4 优化教师队伍,紧抓教学环节
日本高职院校教师队伍除学历上的要求(本科以上)外,还要获得职业教育许可证,之后还须通过每年一次的任职考试。
高职院校教师必须遵守在职进修制度以保证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同时,日本高职院校还用优厚的薪酬待遇吸引高级人才加入教师队伍。
在日本,教师工资一般要比政府公务员工资高出16%;行业内部的职校教
师工资要高于其他学校10%。
日本高职院校在课程的开发设置上,严格规定理论
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比例大体在1∶1,且一些重要的理论课都要配置实践课,两者
的比例是1∶1或1∶2[4]。
2.5 进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合作教育
日本高职校企合作是一种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
早在明治时期,日本就有“出产品前先出人才”的口号。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日本一些大型企业纷纷自主办学,为企业发展培养人才。
如松下电气公司建立“松下电气商学院”和“松下电气工学院”。
中小企业则为降低成本,联合高职院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培养适合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的主要组织者是企业或生产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比重远远大于学校教学的比重,并都有相应的社会监督或保障系统。
2.6 办学向纵深发展,蓄积科技人才
日本政府在1992年提出“科技立国”的战略后,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企业与学院的依存度逐渐加深。
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日本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来推动办学向纵深方向发展。
一方面,日本开设了高职研究生院,为原有高职院校的毕业生提供深造机会,也为在职或脱产人员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创造条件。
另一方面,日本高职院校为获得课程结业的学员设立了相应的证书制度,如为专门课程的结业者(含已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士)授予“专门士”学位(或称“准学士”)[2]25-26。
这样的举措极大地吸引了优秀生源加入高职行列,也为技术
革新提供了有力支持,提高了社会影响力。
3.1 政府政策倡导,具体实施配套措施不足
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倡导和支持高职校企合作,出台了一些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文件,提出了高职应走校企合作之路的办学方向,但是缺乏实质性的支持政策,可操作性较低。
如《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虽明确了政府层面对校企合作的支持态度,但对政府、学校和企业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还不够明确,鼓励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还不够清晰。
3.2 企业热情不高,学校研发能力不够
我国有些企业对于科技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对校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还不迫切。
一部分企业单打独斗,不敢创新,还未形成科技引领生产力的意识,担心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所需的成本增高和潜在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不愿意接收学校的学生进行企业实践,没有树立学校今天培养的学生将来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实践基地的建立也往往流于形式,企业合作态度淡漠。
而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大多是学校为响应政府号召,求生存和发展,主动向企业寻求合作,在合作对象上倾向于与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但是高职院校由于师资力量基础差、底子薄,科研力量较弱,研发出的新专利和新技术对规模以上企业的吸引力不大,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校企合作不活跃。
3.3 校企合作联系不紧密,合作模式单一
我国高职校企合作尚处在探索阶段,合作形式比较单一,在规模、层次、水平、效果等方面还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有“订单式”、“2+1”等模式,这些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但是企业考虑到工程的进度、质量、设备损耗等因素,对合作并不积极,导致学生在企业实践期间只是走马观花,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能力得不到真正的提高。
4.1 完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调动校企合作双方积极性
日本政府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企业、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一系列的财政优惠政策,给我们良好的借鉴和启示。
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鼓励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密切联系,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
但是这仅仅是基础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只是给校企双方指明了合作的努力方向,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法、行业法、部门法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校企双方合作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作各方在法律约束下,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校企合作落到实处。
同时,政府还应运用经济杠杆,调动校企合作双方的积极性,给合作较好并取得实质性成果的企业减免税收,给学校增加拨款,使校企合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4.2 建立校企合作考核管理机构,协调校企利益关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考核管理机构。
对于政府给企业、学校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配套资金能否用好,能否发挥其实际效用,这需要政府的相应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管。
同时为了促使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应从中协调双方利益,以避免由于校企双方价值取向的不同而产生的矛盾。
4.3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灵活多样的合作模式
高职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建立,一方面取决于各个地区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的水平,另一方面取决于高职教育的发展程度。
在我国由于各大城市经济发展程度不均衡,各地区的生产力发展和高职教育的发展都很不平衡。
校企双方应根据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各样、种类繁多、模式各异的合作,避免合作单一化。
譬如,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与牧野机床(中国)有限公司的“共建基地”模式,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与台湾旭荣集团“前店后校”模式等,为合作模式的多样化作出了探索。
4.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服务企业的能力
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要想向纵深发展,并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必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
“双师”素质。
学校要建立相关制度,鼓励教师深入企业、行业,熟悉企业、行业生产过程,并为企业解决实际生产难题。
同时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对重点领域和政府扶持项目进行科技攻关,促进产业升级,为企业创造效益,从而赢得企业的尊重,提高教师在企业、行业中的影响力。
【相关文献】
[1]郭琳.日本“产官学合作”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启示[J].辽宁教育研究,2008(9):106.
[2]吴文洁.日本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9.
[3]王圆圆,夏建国.日本短期大学的发展及对我国高职的启示[J].职教论坛,2010(18):96.
[4]安荣,矫爱玲,王小兰.日、韩、新三国高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及启示[J].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10(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