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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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体系
2.1 国家灾害应急指挥部
国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国家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全国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2 地方灾害应急指挥部
地方灾害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3 专业救援机构
消防、地震、地质、气象、水利、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建立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负责本领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各级气象、地震、地质、水利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3.2 信息报告
各级指挥部、专业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自然灾害情况。
四、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响应,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2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组织相关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4.3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响应,组织相关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4.4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相关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救援措施
5.1 人员救援
指挥部组织消防、地震、地质、卫生等部门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尽快得到救援。
5.2 受灾人员安置
指挥部组织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确保受灾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5.3 基础设施保障
指挥部组织交通、通信、电力等部门保障抢险救援道路、通信和电力供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4 抢险救援物资保障
指挥部组织民政、商务等部门调拨抢险救援物资,确保受灾地区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物资充足。
5.5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指挥部组织卫生等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正常运行。
六、后期处置
6.1 受灾人员救助
指挥部组织民政等部门对受灾人员进行救助,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6.2 倒房恢复重建
指挥部组织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能够温暖过冬。
6.3 灾害评估
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评估工作,总结灾害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七、预案的修订和培训
7.1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和救援经验,定期修订本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7.2 预案培训
各级指挥部、专业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预案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八、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8.2 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指挥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