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9-7-1)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家提示第4号——无形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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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4号——无形资产评估2014年04月23日自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并重新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来,涉及无形资产的评估业务的数量占整个资产评估业务数量的比例逐年增加,特别是在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涉及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更是发展增加迅速,为了帮助广大资产评估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无形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无形资产评估提出如下提示。
特别说明:本提示是一种专家意见,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简单照搬照抄。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提示进行更新。
本提示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无形资产评估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一、无形资产的辨识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包括可辨识(可确指)和不可辨识(不可确指)两种,但国内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没有给出无形资产可辨识的判别标准,参照国际评估准则有关规定,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识标准为:1.是否存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权力;2.是否可以与企业整体分离转让、出租和许可等。
上述两个条件是并列条款,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确定无形资产属于可辨识的无形资产。
满足条款一的可辨识无形资产通常也被称为权力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合同权益等;满足条款二的可辨识无形资产通常也被称为关系类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和销售渠道等。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国内由于存在《行政许可法》,因此对于一些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权力,按照国内目前的惯例,尚不能作为可辨识的无形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6c3c1b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af.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财会[2001]1051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9年7月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引言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01651b43767f5acfa1c7cd85.png)
我国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7a872d5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f2.png)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小编整理了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希望对你有所作用。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f0ab0f14791711cc7917fe.png)
附件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专利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利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专利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专利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第十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资产评估对象第十一条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679fcf7f1922791688e896.png)
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https://img.taocdn.com/s3/m/b46aaf6527d3240c8447ef25.png)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e576fc876eeaeaad1f330c0.png)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c98a614227916888486d74a.png)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与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但作为一项新业务,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如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文章从法律角度对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93-02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由破冰之旅到步履蹒跚、再到快速升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物权法》出台前。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就此有了法律依据。
随后,国家工商局颁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5月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使商标质押贷款具有了可实现性。
在此期间,因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金融行业都持有小心尝试、谨慎探索的心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也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第二个阶段是《物权法》出台至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
2007年3月,《物权法》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随后施行。
随着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竞争力,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此间,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提出了“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含权利)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的创新准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是其中一项有益的创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随之出现一股热潮。
第三个阶段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预示着我国将进一步发挥品牌支撑或带动作用,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率先发展,走出经济困境。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bbf8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c4.png)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正文:----------------------------------------------------------------------------------------------------------------------------------------------------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国知局: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国知局: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ac3df7910a6f524ccbf858e.png)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二条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461aec3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81.png)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需要遵守的规范和准则。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专利资产评估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保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影响,客观、公正地分析、估算专利资产的价值。
2. 合法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对专利资产进行合法、合规的评估。
3. 科学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专利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评估。
4. 客观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估算。
5. 谨慎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保持高度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
6. 保密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对涉及专利资产评估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7. 报告规范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完成专利资产评估报告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清晰、准确地表述评估结果和相关意见。
总之,在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遵循上述准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为专利资产交易和使用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2)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2)](https://img.taocdn.com/s3/m/5226caf5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50.png)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2)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⑦财政部颁发财企(2004) 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2001 年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准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在资产评估的行为规范上,从过去的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发展到通过构建准则体系来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另一方面,反映了对无形资产评估具体的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更为迫切。
该文件自2001 年9月1日起施行。
【资料链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引言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1l.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1)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2)评估目的;(3)评估基准日;(4)评估范围。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d403804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5e.png)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充分调研本行业知识产权及具有竞争力的重要性,探究其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整体竞争优势的影响;
2.分析专利资产影响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性,包括技术创新能力及
专利技术的保护能力;
3.对现有的专利资产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识别企业领先的技术及技
术成果;
4.结合企业规模、行业潜力及市场发展趋势,确定专利资产的估值水平;
5.准确测算出公司专利资产的价值,从而使企业做出有效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企业拓展营销渠道和经济规模;
6.评估技术及其技术成果的价值,以识别专利和技术成果的价值,以
实现可持续发展;
7.把握专利资产变动的趋势,以指导企业专利资产的构建,实现顶层
设计。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https://img.taocdn.com/s3/m/012dfd1e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18.png)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一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行为准则,规定了
评估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行为表现。
这些准则对于保
证评估师实施评估服务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确保评估师具备认真、专业
地实施评估服务的能力。
无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主要有:
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专业公正地开展无形资产评估服务;
2、严格执行《无形资产评估行为准则》,确保评估报告中的资料真
实可信;
3、注重对评估对象的客观实际特征研究,准确把握无形资产的价值;
4、确保评估报告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保证评估报告的可靠性;
5、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不无故泄露客户商业信息;
6、在开展评估活动中要求客观、严谨,保证评估报告的公正科学。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e73fbd0c551810a6f424861d.png)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年,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年,财政部颁布了两个基本准则,即《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资产评估准则是一个体系,基本准则是总纲,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
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评估而言针对性不够强,因此,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也明确指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依据这一精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需要。
年及年,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及两个基本准则,确立了我国评估准则体系。
根据评估准则体系,《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属于具体准则中的实体性准则,制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步骤。
(2)《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资产评估准则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评估业务进行系统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专业能力、独立性、保密和道德冲突解决等基本要求,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执业责任的明确都需要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
具体到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在已有的资产评估准则外,制定专门针对专利资产的评估指导意见,对专利资产评估就其特点进行规范,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有据可依、规范操作。
(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监管的重要标准。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贷严评估基本准则在基本原则上对评估业务加以规范,是资产评估监管的基本标准。
但是目前在专利资产评估中仅有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原则性指导,缺乏针对专利资产评估的具体行为规范,这也使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无法落实到具体环节;同时由于专利资产的涉及面广,社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在使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时希望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因此,操作性更强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对专利资产评估进行监管的重要标准。
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制度范本、DOC格式)
![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制度范本、DOC格式)](https://img.taocdn.com/s3/m/b0ee78e258f5f61fb736662f.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引言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1)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2)评估目的;(3)评估基准日;(4)评估范围。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1)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2)无形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3)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4)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5)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6)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7)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8)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9)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10)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11)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12)对不可比信息的调整;(13)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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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会计报 2008-12-05 11:16: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
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操作要求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产的限制;(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十)宏观经济环境;(十一)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十二)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一般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所评估无形资产的作用,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评估方法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一)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六章披露要求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下列内容:(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二条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
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
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
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一)专利名称;(二)专利类别;(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五)专利的法律状态;(六)专利申请日;(七)专利授权日;(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九)专利使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