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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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
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三)根据青年教师承担讲授的课程,从总体上对结构和内容予以指导,使青年教师能够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
(四)对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和各个环节等进行指导,与青年教师讨论所讲授课程的重点、难点、讲授方法和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五)检查青年教师备课,每学期至少调阅被青年教师所讲授一门课程重点章节一章的教案,并对教案提出意见。
导师要听青年教师试讲课程,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4次, 并就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交换意见。
(六)与青年教师探讨所授课程的实践环节要求。
(七)帮助青年教师了解选用教材。
(八)帮助青年教师制订开出其它课程的计划。
(九)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青年教师能否转正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
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
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三)根据青年教师承担讲授的课程,从总体上对结构和内容予以指导,使青年教师能够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
(四)对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和各个环节等进行指导,与青年教师讨论所讲授课程的重点、难点、讲授方法和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五)检查青年教师备课,每学期至少调阅被青年教师所讲授一门课程重点章节一章的教案,并对教案提出意见。
导师要听青年教师试讲课程,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4次, 并就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交换意见。
(六)与青年教师探讨所授课程的实践环节要求。
(七)帮助青年教师了解选用教材。
(八)帮助青年教师制订开出其它课程的计划。
(九)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
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青年教师能否转正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青年教师确定导师后,由系(部)申报给人事处备案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的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培养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青年教师经导师培养结束后,各系(部)组织对指导教师和被指导教师的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被指导教师讲义(教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试讲记录,学生对教学的反映,本人总结。
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的导师,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40 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外聘兼职教师依照校内教师超工作量课时津贴给予发放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青年教师如考核不合格,系部及指导教师应分析原因, 并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青年教师所在系部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XX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填写《XX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各系部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青年教师确定导师后,由系(部)申报给人事处备案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的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培养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青年教师经导师培养结束后,各系(部)组织对指导教师和被指导教师的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被指导教师讲义(教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试讲记录,学生对教学的反映,本人总结。
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的导师,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40 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外聘兼职教师依照校内教师超工作量课时津贴给予发放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青年教师如考核不合格,系部及指导教师应分析原因, 并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青年教师所在系部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XX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填写《XX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系部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