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16.07.12
•【字号】惠市经信〔2016〕317号
•【施行日期】201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经信〔2016〕317号
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加强我市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能源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新制定,现将重新制定的《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7月12日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加强能源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节能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更新并公布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人员,是指重点用能单位涉及能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重点用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称能管员)。

能源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惠州市节能专家库,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申请、培训、考核、聘用、履职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切实发挥其作用,扎实推进能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惠州市节能监察中心对本行政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对能源管理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等工作中的违法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单位能源管理负总责,负责带领本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开展能源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落实政策措施,建立本单位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并督促其依法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三)本单位节能规划计划、技术改造方案等工作的审批及实施;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第十条能源管理负责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能源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汇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工作建议;
(二)带领本单位能管员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落实有关节能工作政策措施要求;
(三)组织制定、研讨、论证、具体实施本单位节能规划计划、技术改造方案等;审核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五)做好能源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工作,将岗位聘任人员名单报惠州市节能监
察中心登记备案;能源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代表本单位配合开展节能监测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能管员直接从事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事务。

能管员应具有必要的节能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事节能工作实际经验。

第十三条能管员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本单位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二)及时向能源管理负责人汇报单位节能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具体负责能源管理统计、分析、考核、总结等工作,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
(四)具体实施本单位节能规划、年度计划、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
(五)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取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能源管理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节能培训计划,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通过培训考试和资料审核的人员,由市节能监察中心颁发能源管理培训证书。

证书有效期3年,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奖励处罚
第十七条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开展能源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并通报监察结果。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奖惩机制,对在能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能源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造成能源浪费或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未报惠州市节能监察中心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能源管理人员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市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三条,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第二十四条能源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在惠州市范围内不得担任能源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能源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能源管理职责,造成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对其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节能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