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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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划分标准
一、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根据国标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要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同属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的办公楼。
3.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体育馆。
4.集体宿舍、招待所、音乐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5.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类生产区域。
6.满足以下条件的储罐:
(1)储存量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临界量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2)总存储量(注:按储罐几何容积和设计储存压力的乘积计算)大于2000m3的氧气储罐(区)。
(3)总储存量超过500m3的轻油储罐(区)。
7.每小时流量大于10000m3的煤气加压站。
8.单机容量大于100MW(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
9.经各单位审定划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其他区域。
二、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面积小于300m2的甲、乙类生产区域。
2.除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氧气储罐(区)。
3.每小时流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煤气加压站。
4.天然气调压站。
5.总装机容量大于400KVA的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
6.符合以下任一条的油库、液压站:
(1)地下液压站、油库。
(2)距地坪标高24m以上且储油总容积≥2m3的平台封闭液压站房。
(3)涉及主作业线,对作业线产生重大影响的液压站及油库。
7.使用汽油等可燃油进行轧辊清洗作业的区域。
8.涉及主作业线,对作业线产生重大影响的主控制室、主电室(包括电缆夹层)、主电缆隧道、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和电力室等)。
9.220KV总降站及电压等级达到35KV的变电所。
10.经各单位审定划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