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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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学教师师德的管理,提高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规范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是对小学教师的工作态度、教育教学水平、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和检查,是小学教师职业发展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发现问题、促进成长、不断提高,根据教师岗位职责和特点,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全面推进教师师德建设工作。
第四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应与教师绩效考核、教学质量评估等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第五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育教学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二)师生关系与班级管理:包括与学生、家长的交流沟通、教育引导和班级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职业道德行为:包括敬业爱岗、勤学好问、遵守教师职业守则、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情况。
(四)教育改革与创新:包括对教育改革政策的理解和应用、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五)团队合作与学科交流:包括与同事合作、学科互动交流等方面的情况。
(六)社会评价:包括学生、家长、社会的评价情况。
(七)其他方面:包括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学习进修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应兼顾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既注重结果,也注重过程;既注重个人表现,也注重团队合作。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教学目标与效果:能够合理制定教学目标,实施有效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二)师生关系与班级管理:能够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有效开展班级管理工作。
(三)职业道德修养:具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具备一定的师德师风,能够在教育教学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教育改革与创新:对教育改革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应用,能够创新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团队合作与学科交流:能够与同事合作、分享教学经验,能够参加学科研讨和交流活动。
(六)社会评价:学生、家长、社会对教师的评价总体良好。
第九条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应注重实践能力,通过实地观察、教学记录、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考核时间和地点。
(二)组织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
(三)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流程。
(四)组织考核实施,包括实地观察、教学记录、综合评价等。
(五)收集数据和材料,形成评价报告。
(六)组织评议和反馈,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七)形成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和排名。
(八)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考核人员应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包括校领导、年级组长、学科组长、评课组成员等,同时也可以邀请社会公证机构或相关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包括在学校官方网站发布,以及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师德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估的制度和方法,对考核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结果的档案和数据库,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教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的具体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