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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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
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2.20
•【字号】青价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的通知
(青价监[2011]9号2011年12月20日)
各有关区、市物价局,各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自2004年我局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青价信[2004]27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以来,各有关区、市物价局和各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地监测上报了大量房地产价格数据及市场动态情况,为我市顺利完成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1】2481号),我局对原《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报告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个月,于2012年3月1日正式执行。
原《报告制度》(青价信[2004]27号)同时废止。
二、请各有关区、市物价局,各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全称、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基本情况报青岛市价格监测中心。
三、对执行新《报告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价格监测中心。
附:修订后的《青岛市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青岛市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1】2481号)和《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
重点监测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价格和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房屋租赁市场成交价格。
监测具体项目规格详见《房地产价格监测品种目录》(附件一)。
(一)土地出让价格
监测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格,按照《青岛市内四区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附件二)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二)房屋成交价格
监测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和进入房屋市场交易的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
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普通商品住宅、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二手房住宅、二手房非住宅,按照《青岛市房屋价格监测报表》(附件三)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三)房屋租赁价格
监测房屋租赁市场成交价格。
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写字楼、商业用房)市
场租赁价格,按照《青岛市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报表》(附件四)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四)房地产价格分析预测
各有关区、市物价局,各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在做好监测价格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动态情况的反映,加强相关监测项目的季度、年度分析预测工作,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报告。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单位及报送办法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三区、五市物价局,即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青岛市房屋交易中心、房屋中介机构(见附件五)以及由各区市物价局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上述价格监测信息可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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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期间及报告日期
土地出让价格监测报告周期为季报,每季度采集上报土地市场成交价,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房屋价格监测和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报告周期为月报,每月采集市场成交价,于下月5日前上报。
四、考核与评比
市物价局将加强对各有关区、市物价局和各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业务指导,确保价格监测数据和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并将定期对各相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附件:
1、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2、青岛市内四区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
3、青岛市房屋价格监测报表
4、青岛市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报表
5、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
附件1
说明:
1、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并进入房屋市场交易的第一次产权登记房屋。
2、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
销售的民用住宅。
3、限价商品房是指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按照“竞地价、竞房价”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
4、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房屋,一般容积率在1.0以上。
5、高档商品住宅是指在投资计划或工程规划中确定为公寓、别墅性的住宅,无明确规定的,按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在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掌握。
6、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住房屋。
7、公共租赁房是指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房屋。
8、城区中心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地区或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划定土地级别为
一、二类土地的地区;城区一般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区和城市郊区之间的地段,或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划定土地级别为三、四类土地的地区;城近郊区地段是指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区边缘地区和近郊区,或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划定土地级别为五类以上土地的地区。
9、二手房是指进入房屋市场进行交易的第二次及以上产权登记的房屋。
附件2
青岛市内四区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监测表
说明:1、上表为市内四区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
2、本表请于每月5日前上报。
3、物价局联系电话:66776631传真:66776621 Email:
******************.cn
报表解释:
1、本表采集土地出让的招标拍卖价格。
2、“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成交的最低招标拍卖挂牌价格。
3、“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成交的最高招标拍卖挂牌价格。
4、“平均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的招标拍卖挂牌平均成
交价格,若与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相同,则同时填报。
5、本表为季报,采集当季价格数据,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6、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附件3
青岛市房屋价格监测报表
表号:价监表制表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填报人:联系电话:
说明:
l、类别分①、限价商品房(多层、高层)、普通商品住房、高档商品住房;
②、经营适用房;③非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二手商品住宅、二手房非住宅,请分别填报。
2、本表请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房地产交易价格。
3、物价局联系电话:66776631传真:66776621 Email:
******************.cn
报表解释:
1、本表采集新建商品房市场成交价,成交价是指已签署交易合同并在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的实际价格。
2、“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房屋交易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
3、“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房屋交易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4、“中位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所有房屋交易成交价格的中位数价格。
5、单位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附件4
青岛市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报表
填报人:填报时间:2012年月日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每月5日前报上月房屋租赁价格,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
心,遇公休日提前报。
2、物价局联系电话:66776631 传真:66776621
Email:******************.cn
报表解释:
1、本表采集房屋租赁成交价,成交价是指已签署租住合同的实际租金价格。
2、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一《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房屋租赁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
4、“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房屋租赁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5、“平均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所有房屋租赁成交价格的平均价格。
6、单位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附件5
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
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
美南地产(青岛)经纪有限公司
22世纪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卡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