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先进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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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
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凉府函[2012]38号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4
【实施日期】2012.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

(凉府函〔2012〕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十一五”期间,全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部署,把减排工作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改善民生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建设完善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三大体系”,大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三大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抓住重点、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经考核评选,州政府决定授予西昌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等18个单位“凉山
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邓晗等23名同志“凉山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再创佳绩。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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