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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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系泊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系泊试验安全。
第四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系泊试验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系泊试验前,应当进行系泊试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系泊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船舶或海工结构的稳定性和强度,确保试验过程中不因船身倾斜、沉没或漂移等导致事故发生。
第七条系泊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船舶或海工结构的防滑和防滚动性能,确保试验过程中人员不发生滑倒、摔倒等意外。
第八条系泊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船舶或海工结构的可靠性,确保试验过程中设备、设施不发生故障,避免事故发生。
第九条系泊试验过程中应当设立安全观测点,定期检查船舶或海工结构的安全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系泊试验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禁止酒后上岗、疲劳操作和违章操作。
第三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配备执法人员,对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及时处罚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配备适量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十五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整改相应问题。
第四章系泊试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接受检查人员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随时进入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要求查看船舶或海工结构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尽事宜或本规定的解释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