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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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法发[1994]12号、高检会[1994]25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4.06.03
【实施日期】1994.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4〕12号高检会〔199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为了保障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其他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