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拆除的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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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论坛VIE架构拆除的涉税风险分析
■ 文 / 潘升
摘要:随着境外资本市场的变化,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境内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不断落实,越来越多采取VIE架构进行海外上市的企业考虑拆除VIE架构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中国创始人权益落回境内,境外股东转让其股份等事项涉及的相关税务风险随之增加。

本文对VIE架构拆除过程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对涉税风险管理提出管理建议,以期为企业风险防范提供思路。

关键词:VIE架构;涉税风险
一、VIE架构概述
VIE架构的搭建基本由以下主体构成: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境内经营主体、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原始股东。

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商独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主体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搭建实际控制的组织架构如下:
(一)BVI公司:境内公司的创始人通常以个人的名义,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BVI公司。

(二)境外上市主体:BVI公司以及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开曼群岛注册一个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一般也会直接称其为“开曼公司”。

(三)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开曼公司会在特定法域依照其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设立一个公司。

(四)外商独资企业(WFOE):通常由设立在中国香港的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起到连接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经营主体的作用。

(五)相关协议:WFOE企业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会签订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具体如《股东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或投票权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一方面实现对境内经营主体的控制,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利润转移和分配。

二、VIE架构拆除过程的涉税风险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在我国政府积极活跃的宏观调控下发展日趋成熟稳定,外资准入门槛的放开也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境内市场主体的融资,而VIE
架构本身的不稳定性导致其在境外资本
市场的融资吸引力不甚理想。

基于以上
内外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采取VIE架
构进行海外上市的企业拟拆除VIE架构
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VIE架构的拆除
通常包括: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控制
性协议的终止、境外控股公司的注销、
境内业务重组、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理。

VIE架构企业的境内业务重组的相关涉
税事项也成为重点关注方向。

(一)VIE架构拆除主要涉及的现行
税收政策
1.关于递延纳税优惠的规定
关于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
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递延纳税的优惠,
主要涉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以下简称59号文),其中详细规定了在
境内重组的条件之外,还需要额外符合
三个严苛的“100%”条件才可适用递
延纳税的优惠。

但在实践中的VIE架构
拆除过程中,涉及的跨境并购重组往往
很难满足上述规定的所有条件,因此无
法享受到递延纳税对于企业发展的有利
影响。

2.关于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
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出台了《关
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
告”)。

7号公告在原税务法规的基础上
扩大了间接转让的标的资产的范围,“中
国应税财产”不仅包括了股权投资等权
益性投资也包括了其以外的中国境内机
构、场所财产以及境内不动产。

不仅如
此,就如何判断“合理商业目的”详细
列明了几项相关因素。

7号公告的影响主要波及有VIE架构
海外融资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在拆除
VIE架构时,其他境外SPV公司的转让
都由于必然涉及间接转让境内WFOE而
很有可能被征税。

因此,根据7号公告
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对照自查自控在拆
除VIE架构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涉及到的
税务风险。

(二)直接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境内的WFOE企业协议控制境内经
营主体,但在拆除过程中,境内经营
实体依据现实情况对境内WFOE企业进
行重组。

重组境内WFOE企业本质是将
WFOE企业并入境内经营公司。

实践中,
WFOE企业一般都由SPV公司直接控制,
境内经营实体如果选择通过直接收购的
方式从SPV公司处获得WFOE企业的股
权,作为股权交易的出让方SPV公司,
一般情况下,SPV公司通常会被认定为
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税收
政策规定合理确定转让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转让股权的定价有可能会因关
联关系而受影响。

实践中,通常难以运
用传统转让定价方法来确定股权转让交
易相关的独立交易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7】6号公告提出“其他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
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
已逐渐成为分析关联方转让股权的主要
方法。

企业除了需要运用收益法对股权
的合理价格进行评估外,还需要分析
WFOE自身的关联交易(尤其是与境外
关联方的跨界关联交易)对其财务报表
的影响。

在进行收益法评估时,WFOE
未来年度的财务预测是评估分析的核心
要素之一,如果财务预测中WFOE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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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生活>>Wealth Life
润水平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水平有较大差异,有可能导致未来税务机关对WFOE关联交易和股权评估价值进行“双重调整”。

因此以直接股权转让的方式拆除VIE架构,应尤其关注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可能会涉及的税务风险。

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股权转让方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股权转让所得可按5%扣缴预提所得税,否则需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

因此其股权结构以及其是否正确适用了预提所得税率,也应当引起重点关注。

(三)换股重组的涉税风险
在符合我国关于相关行业外资准入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通过换股的方式实现对WFOE企业的重组,以SPV公司持有的境内WFOE企业的股权向境内经营主体进行增资。

通过增资,境内WFOE企业成为境内经营实体的子公司,而SPV公司成为境内经营实体的股东。

1.跨境重组情形下的涉税风险
SPV公司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会被认定为跨境重组交易行为。

那么依据5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想要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规定,企业需要满足很严苛的条件:即如果SPV公司是100%控股境内经营主体,转让持有的境内WFOE企业的股权的重组交易才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规定,从而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但是正常情况下,基本上均无法满足100%股权控制的要求,所以一般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因此,SPV公司在换股合并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会被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缴纳所得税。

在关注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公允的同时,也应关注是否符合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持股比例要求,然后相应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2.境内重组情形下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年第82号文)中的规定,如果WFOE企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SPV公
司则会被认定为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其
与境内WFOE企业的重组交易为境内重
组交易,该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过有机会参照59
号文,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
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但是,如果
SPV公司被认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则
此前VIE架构中WFOE企业通过SPV公
司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应当予以关
注,经全面核查如有需要应开展反避税
管理。

三、VIE架构拆除过程涉税风险管
理启示
(一)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完善监
管制度规范
新《外商投资法》出于种种原因考
虑,最终还是未对VIE架构进行定性,
虽然其兜底条款的设置也传达出下一
步立法趋势与总体方向,但其兜底条款
依然给未来针对VIE架构实施监管预留
了极大的操作空间。

为推进我国市场经
济的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或有关部门
应进一步探索在监管和市场作用之间找
到平衡点,力争出台一系列相关配套政
策,以解决协议控制、拆除回归等常见
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税收监管问题。

从法
律层面明晰VIE架构及其拆除过程、回
归上市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针对目前法律依然空白的领域通过出台
高层级的法律等方式进一步完善。

(二)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重点监
控重大重组事项
在当前互联网+的新格局下,进一
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
示平台建设是必然趋势,也是规范VIE
架构拆除各环节的重要抓手。

拆除VIE
架构,实质需要恢复原境内初始股东对
境内经营实体公司的实际控制,境外股
东作为非居民企业,WFOE企业性质发
生转变,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交易等事
项应当进行合理的信息披露。

通过建立
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一方面有利
于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发生重大重组事项
的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涉税风险规
范监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关企业主
动规避风险、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体制从而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税务机关应加强外部数据信息的采
集与应用,必须及时全面掌握整个股权
交易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摸清相关利益
方就权益的落回、退出及接盘等核心事
项,重点审核非居民企业是否为了规避
纳税义务存在平价转让,甚至低价转让
股份的涉税问题,重新计算转让股权的
实际所得收入,切实维护我国应税财产
的税收主权。

相关企业应遵循《新外商
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做好信
息披露和信息报告工作,进而实现税企
双方的精诚共治。

(三)强化国际税收协作,探索跨
国税源监管机制
对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和利用国
际避税地的跨过避税行为,进一步通过
在签订税收协定和完善反避税税制等方
式来达到国际协作规制的效果。

提高受
益所有人制度的立法层级,不仅仅局限
于反避税的一种原则,而应该进一步落
地为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条文中或税收
协定中。

除了发挥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兜
底指引作用,也可以引入主要目的测试
条款来认定是否存在滥用税收协定。


国际税制中明确引入国际避税地的概
念,根据税率高低、税制差异以及税收
协定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国际避
税地清单,进而强化与各个国家和组织
的税务监管合作。

参考文献:
[1]刘显福.V I E架构拆除过程中
的税务问题与筹划空间[J].财会通
讯,2019(17):113-121.
[2]袁勋,韩金红.VIE模式企业的税务
风险及治理策略[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学报,2021,39(02):73-78.
[3]覃榆翔.VIE架构企业税收的法律
风险与规制——以企业所得税为分析对
象[J].财会通讯,2021(08):143-147.
作者简介:
潘升,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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