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中国法制史(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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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
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2003年卷一第35题—多选)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考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
[分析]1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该法规定了总则、人民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的施行与修改等内容。
A项为正确项。
该法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因此,B项正确。
该法的特点体现在:(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1948年颁布的《动乱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加具体和法律化;C项的表述颠倒了两个法律文件的关系,应是临时条款体现了该宪法的立法原则,因此C项错误。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D项正确。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根据宪法23条颁布的几个办法又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命题思路]本题考查了1947年国民政府宪法的相关内容,考点较偏,内容较细,考生极易忽视从而丢分。
[法理导读]注意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和“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的内容相对照,勿将其内容和特点张冠李戴。
1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