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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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考试知识点
知识点 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16 年判断题、简答题;2017 年单选题;2018 年多选题;2019 年单选题;2020 年多选题)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
1.普通合伙企业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对外连带。
①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③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课外阅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由于其专业性和业务的特殊性易导致某些“无良”合伙人违背职业良知,因此其“债务责任承担”上体现“No zuo no die”原则。
特定债务:
N o zuo:有限责任
Yes zuo: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普通债务:
全体:无限连带
3.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一般情况:对合伙企业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违反法律规定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a.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
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b.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
欠丁5 万元,无力清偿。
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 2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 2 万元、2 万元、1 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 2 万元、3 万元
D.要求甲清偿 5 万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例题2·多选题】(2018 年)某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李某为合伙人。
关于李某在
执业活动中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李某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李某造假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由李某本人承担无限责任
C.李某造假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李某造假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李某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 A,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 BC,一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 D,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3·多选题】某社会团体与某私立学校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经营文具用品。
两年后,因经营亏损,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下列关于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该社会团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该私立学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C.该社会团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该私立学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 AC,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该社会团体的身份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选项 BD,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该私立学校的身份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债务性质界定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2.债务清偿
(1)不可以。
①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
①以该合伙人的自有财产清偿;
②以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③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强制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解释】宋、吴、李三人共同设立水泊梁ft普通合伙企业,宋找赵借款 10 万元,赵在宋个人财产不
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可以要求用宋在合伙企业的收益偿还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份额,不可以要求抵销或者代位。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4·多选题】(2020 年卷3)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的合伙人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20 万元,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
同时李某对甲企业负有到期债务 50 万元,下列关于李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李某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B.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以清偿债务
C.赵某可以其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对李某所负的债务
D.李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 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 B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考点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