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认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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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认定的基本原则
对企业⾃⾏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纳税调整。

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点:
1、真实性:⼀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的成分;⼆是必须是可以⽤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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