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5号解读: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交个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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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号解读: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交个得

财税[2009]5号解读: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交个得税2010-07-30 17:23:43 来源:互联网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规定,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文件同时规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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