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建筑后退及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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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块开口距离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宜小于80m,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

二、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时,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建筑物和城市道路的交通需要,建筑物体量等因素;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参照表5.2.3 控制;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m)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2.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Ⅶ的地区,按照沿街建筑地震倒塌后不堵塞道路为准,确定后退距离。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最凸出部分的外墙(含柱、台阶以及地下采光井等)边线计算。

挑檐、雨蓬等凸出部分的设置应符合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相关规定,
3.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后退距离控制,并不得小于15m;
4.平面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2.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
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符合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5.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5.2.3规定数值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6.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5.2.2条第3款确定。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高等级公路不少于50m。

省道不少于20m,县道不少于10m,其它道路不少于5m。

5.2.5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5.2.5规定的距离控制。

表5.2.5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
沿城市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兰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

建筑物退让绿线的规定。

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5.2.7 控制。

表5.2.7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5.2.8 建筑物退让紫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历史文化名城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

历史文化名城以外的城市退让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2.9 的规定。

三、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市政及广场、停车场不用计算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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