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制度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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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制度乡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包括自然林、人工林和毛竹、五金桜竹、无桠竹等林地。
第三条林地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循规蹈矩、保护为主”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第四条乡镇林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加强对林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林地保护
第五条乡镇林地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防止乱砍滥伐等侵害林地资源行为。
第六条林地保护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涵养林等关键生态功能区,加强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禁止私搭乱建、垃圾倾倒、放牧放火等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科学种植、人工更新、森林修复等对林地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林地管理
第九条乡镇林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林地档案管理系统,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制定林地管理规划,明确林地利用方式、年度利用计划和管理措施,合理安排林木采伐、造林更新等活动。
第十一条加强对林地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的森林防火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地区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有利于林木生长和林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林地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林地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林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砍伐、烧毁林木、私占林地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应当严格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重大林地资源利用和保护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对于林地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因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所导致的林地资源损失等情况,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形成的林地管理规定和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乡镇林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对于本制度未能详细规定的事项,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乡镇林地管理机构,未尽事宜由乡镇林地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之前发布的乡镇林地管理制度,自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