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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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
防护设施规范
发表日期:2011年7月24日【编辑录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以及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全省金融安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运钞车,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保安押运公司承担调运现金、有价证券及金银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是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守卫押运服务的公司(中心)。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保卫部门协助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等。

第六条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若下列文件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文件为准。

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GA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
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B/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R/T0003—2004 银行金库
JR0001—2000 金库门
GA/T73—94 机械防盗锁
GA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
GB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
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第二章营业场所
第七条风险等级的认定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1、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2、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3、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1、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2、与金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人民币的营业场所;
3、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1、与金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
2、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第八条风险部位
风险部位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存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

其主要包括:
(一)离行式ATM、CDM、CRS等单台自助设备。

(二)由以上设备组成的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九条防护级别的确定
(一)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

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二)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
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凡新建、改造的营业场所,对照风险等级,配置相对应或略高于风险等级的安防设施。

第十条三级防护要求
(一)物防设施
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2、营业场所的外部墙体应坚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等防护装置。

4、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

柜台高度应≥800mm、厚度应≥500mm。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不大于300mm(长)×200mm(宽)×150mm (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M。

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用金属防护栏(网)等防护设施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

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

透明防护板上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透明防护板的安装应符合GA518要求。

6、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

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7、银行营业场所内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二)技防设施
1、银行营业场所技防设施应符合GB/T16676和GB50348的要求,入侵探测装置、报警控制装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满足GA/T368、GA/T367、GB12663的要求。

2、银行营业场所门窗应安装开关式或周界报警装置,进入营业区通道及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3、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

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4、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的,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本条要求。

第十一条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三级防护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物防设施
1、营业场所内的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2、新建、改建的金库应比照JR/T0003发行库建设标准执行,以符合安全、适用为原则。

金库门应符合JR/T0001标准和GA/T143技术要求,二级风险金库门应达到A级
以上。

金库门锁要符合JR/T0002标准要求。

3、金库设置的位置要隐蔽,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相连,不得在库房周边搭建任何建筑物,与围墙和其它建筑间距不宜< 6米。

4、金库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

金库的墙、顶板、底板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

墙体厚度≥250mm,配直径14mm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mm×150mm。

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得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mm,直径≤200m m,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

金库墙体原是砖石结构的,在未改建前,应选用不少于10mm厚的钢板整体焊接,六面固定在墙体上。

5、金库必须配置守库室。

守库室应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守库室门上方留有观察孔。

守库室的窗户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或组合式钢板,钢筋直径不得少于12mm,间隔不得大于150mm,中间加焊横条,固定防护栏杆的镙钉要焊点。

守库室内必须设有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配备报警、通讯、应急照明设施。

守库室应实行封闭管理。

业务库内应配置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置应急照明设备。

设在地下室的金库在施工时必须做好防潮技术处理。

6、直接邻街的穿墙式自助设备(指ATM、CDM、CRS等)应安装牢固,采取实体防范,配备必需的照明设施。

设置在营业场所内的自助设备不得邻街设置。

7、设置在行式自助银行的,自助银行应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同在一个建筑物内,与营业场所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门。

对外服务的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非工作期间采取刷卡方式进入。

自助银行场所内无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的,维护操作区应安装自动感温
灭火器材。

(二)技防设施
1、有条件的营业场所的四周可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对重点部位的玻璃门窗应安装玻璃破碎报警器等防护装置。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区、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涉及现金业务区域的视频监控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s以上,其他区域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

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的视频监控应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运钞交接区的视频监控应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现金业务区的视频监控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非现金业务区的视频监控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4、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有条件的宜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6、金库防护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

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金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
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金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

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金库应全方位防护。

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

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7、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设备应安装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设备,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第十二条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二级防护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一)物防设施
1、营业场所内的涉及现金交易、票据交易、客户活动的区域出入口通道门均应安装金属防护门。

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2、金库门不得低于B级。

3、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金库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二)技防设施
1、营业场所的四周应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所有门窗应安装玻璃破碎报警器等防护装置。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
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

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4、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6、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一)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安装在机关、院校、部队、工厂、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自助设备,应安装牢固,有相对独立的维护操作区。

2、直接邻街对外的穿墙式自助设备应固定牢固,应将对外服务与现金装填区严格分开,通向现金装填区的门应使用金属防护门,客户操作窗口应安装具有防砸、防破坏功能的自动防护窗。

3、所有离行式ATM、CDM、CRS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4、所有离行式ATM、CDM、CRS应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和UPS不间断电源。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助银行的墙体和门窗必须坚固,门窗玻璃应符合防暴要求。

自助银行的对外服务区和现金装填区应严格分开,通向现金装填区的门应使用金属防护门,客户服务区应安装带记录功能的出入口控制设备。

2、应配备UPS不间断电源,按消防法规定配备应急灯和设置安全出口,现金装填区应安装自动感温灭火器材。

3、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4、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和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交接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进入自助银行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5、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6、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若不能实现,则应建设值班监控区,配备相应的生活及安全设施。

第三章运钞车
第十四条运钞车的选用
运钞车必须使用制式防弹运钞车,其性能符合GA164要求。

平均每次运钞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应选用A级或S型以上运钞车,运钞舱空间不小于1.5立方米,其承载质量不应小于1000kg;运钞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应选用B级或M型以上运钞车,其运钞舱空间不小于5立方米,其承载质量不应小于2000kg;运钞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使用C级或L型运钞车,其运钞舱空间不小于10立方米,其承载质量不应小于4000kg。

第十五条运钞车应按《专用运钞车标志》要求统一图形标志、文字标志、颜色标志。

第十六条运钞车宜集中停放于有人看管的车库内。

露天停放时应采取相应的看护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金融机构未经审批、验收而擅自施工、营业或启用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公安机关要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运钞车,禁止用于运钞。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向存在治安隐患的金融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治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拒不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件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银监保卫部门是负责本规范监督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河南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和《河南省金融机构“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场所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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