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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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引言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其中,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具体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应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明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操作
规程、事故处理等。

(2)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

(3)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2.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具体内容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

3. 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更换,确保其性能完好。

(3)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意识和能力。

4. 特种作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具体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5. 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具体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2)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6.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统计、
报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2)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
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三、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的实施与监督
1. 实施主体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的实施主体,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劳动者:劳动者应自觉遵守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监督主体
(1)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的监督主体,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3)工会: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四、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违反特种作业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五、结语
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共同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第2篇
引言
劳动法卫生安全规定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确保劳动环境的安全与卫生,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卫生安全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
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四)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六)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包括:
(一)劳动场所的安全技术条件;
(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控制;
(五)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
(三)劳动安全卫生操作技能。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定期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
(一)建筑物、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安全技术条件;
(二)机器设备的安全条件;
(三)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
(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
(五)建筑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
(六)矿山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一)个人防护用品;
(二)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设施;
(三)职业病防治设施。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职业病防治措施;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确保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包括:
(一)事故原因调查;
(二)事故责任追究;
(三)事故赔偿。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劳动者,包括职工、农民工、临时工等。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场所的安全技术条件、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职业病防治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安全卫
生教育培训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包括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包括建筑物、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安全技
术条件、机器设备的安全条件、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建筑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矿山安全技术条件等。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可能对人体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物质、
因素或者条件。

第四十条本法所称职业病防治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病
危害事故的预防与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等。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
人单位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
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等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
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劳动安全卫生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
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十五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安
全卫生规定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四十九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赔偿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劳动安全卫生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六十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赔偿等制度。

卫生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劳动安全卫生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六十六条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六十七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六十九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七十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赔偿等制度。

第七十一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劳动安全卫生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七十四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七十五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七十六条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七十七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八十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赔偿等制度。

第八十一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劳动安全卫生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八十四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十五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八十六条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八十七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八十九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九十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赔偿等制度。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劳动安全卫生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制度。

第一百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赔偿等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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