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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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08.05
•【字号】冀牧医[药]函[2010]223号
•【施行日期】201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牧医(药)函〔2010〕223号)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局:
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全面实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现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的《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施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标准、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在全省推进实施兽药GSP。

通过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和措施,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兽药GSP,统一和规范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兽药产品追溯或确认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提供质量合格兽药产品,使兽药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合格率有明显提高。

三、组织分工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制定兽药GSP 的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兽药GSP检查员库,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对全省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兽药GSP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其实施兽药GSP建设,负责兽药GSP验收申请的初审工作,做好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

四、实施内容及步骤
2010年是启动年,主要任务是验收标准、验收办法的制定、检查员选派、培训、组织发动及兽药GSP工作试点年,要求全省每个设区市选择不同规模和区域的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兽药GSP试点单位,并对申请验收企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2011
年是攻坚年,要求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年底前完成兽药GSP建设。

2012是综合执法年,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2012年3月1日后对未通过GSP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一)下发实施方案及细则。

2010年7月底前省厅出台《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省畜牧兽医局下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各设区市应根据省兽药GSP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市兽药GSP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局兽医处。

(二)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

2010年8月底前,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场所与设施、规章制度及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相关档案。

(三)建立兽药GSP检查队伍。

2010年8月底前,省畜牧兽医局出台兽药GSP 检查员选任条件、考核和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区)按照要求建立兽药GSP检查员队伍。

(四)组织培训。

2010年7月底前,省局完成对各地兽药GSP检查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8月份,各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GSP制度实施工作培训。

(五)开展兽药GSP验收准备,验收申请和验收工作
1.2010年9-10月份,参加培训的兽药经营企业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兽药GSP改造和验收准备工作。

以县为单位,每县选择3-5家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试点工作。

11-12月份,各设区市选派兽药GSP检查员组成工作组,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验收;
2.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各市、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改造和验收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2011年4月,各设区市组织对辖区内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企业进行
GSP验收工作;
4.2011年5月,省局组织对已验收通过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5.2011年6月,各县(市、区)组织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GSP验收工作;
6.2011年7月,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已验收通过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进行抽查复核;
7.2012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分别对验收未通过需要整改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复验。

(六)实施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

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各市、县(市、区)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七)报送实施工作总结。

2010年12月底前、2011年6月底前和12月5日前,各设区市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省局兽医处。

2012年3月底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省局兽医处(联系人:吴涛;联系电话:*************;公共邮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把推进兽药GSP工作与兽药监管人员岗位设置、兽药市场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扩充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兽药监管人员队伍。

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GSP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兽药GSP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认真检查。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增强实施兽药GSP实施
工作的责任感,把实施兽药GSP涉及的有关工作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落实到人。

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兽药GSP的各项工作,严把审查关,严格验收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兽药GSP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要恪尽职守,严格标准,不徇私情,公正廉洁,绝不能让验收工作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三)广泛宣传,争取主动。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

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地要认真做好兽药GSP的专题培训,努力营造实施兽药GSP的良好氛围,同时为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要做好兽药GSP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岗位证书发放工作,认真抓好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保证每个通过考核的检查员都能胜任兽药GSP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先易后难,稳步实施。

各地要按照兽药GSP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抓紧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整体推进工作。

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

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对接工作。

要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成熟一批,验收一批,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
组或转行等道路。

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实施,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零售企业,有效调整兽药经营业结构
(六)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兽药GSP实施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较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用于此项任务的完成,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化资金的筹措,为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强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宣传发动、技术培训、检查员的差旅等费用支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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