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区域移交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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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区域移交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物业公共区域的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程的顺利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区域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公共区域,是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区域,包括绿化、道路、照明、排水、消防、安防等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移交范围
公共区域的移交范围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公共区域建设;
(二)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区域设施和设备;
(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的公共区域内的其他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移交条件
公共区域的移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共区域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验收;
(二)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要求;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的公共区域设施和设备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资料、验收报告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区域设施和设备进行必要的清洁和维护。
第五条移交程序
公共区域的移交程序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移交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移交时间和方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公共区域及其设施和设备移交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接收公共区域后,应当对公共区域及其设施和设备进行查验,并记录查验情况;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公共区域管理协议,明确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管理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移交后的管理
公共区域移交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共区域的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共区域管理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公共区域移交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公共区域移交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公共区域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