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份额拆分的合规操作
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信托公司监管处室,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近期,出于对个别信托公司不审慎行为可能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造成损害的担心,证监会和中证登暂停了信托产品开立证券投资股东账户。
根据中证登提供的数据,截至2009年7月17日,信托产品累计开立证券账户13056户,其中已注销2766户,剩余10290户。
剩余账户中有余额的账户1472户,无余额账户8818户,占剩余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85.6%。
无余额账户中近一年无交易账户5884户,占剩余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57.2%,近三年无交易账户3346户,占剩余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32.5%。
目前,我部正与证监会有关部门就重启信托产品开户问题积极磋商。
针对现有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状况,为控制风险,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应对现有信托产品证券投资账户进行筛查,对已经清算结束的信托产品证券投资账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户,存在应销未销账户的信托公司不得再申请新开信托产品证券投资账户。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一个信托产品拆分后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二)利用其他信托产品开立的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三)将已清算但未销户的信托产品证券账户重新启用。
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所辖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合规性监
管,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信托行业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对个别不顾大局、扰乱信托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或涉嫌违规的信托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作的意见⽂号:银监办发[2016]58号颁布⽇期:2016-03-18执⾏⽇期:2016-03-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为有效解决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常监管薄弱环节,进⼀步提⾼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作会议部署,现提出以下⼯作意见:⼀、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各银监局要将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引导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的监管重点,推动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深化治理体系改⾰。
督促信托公司落实股东实名制,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信息,推进实际控制⼈信息“阳光化”,落实股东责任。
督促信托公司董事会将风险战略纳⼊公司战略规划,明确风险偏好,建⽴风险挂钩的薪酬制度,培育良好风险⽂化,并根植于从董事会、⾼管层直⾄⼀线员⼯的经营管理各环节中。
⽀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公司制改⾰,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完善内部交易管理。
(⼆)完善全⾯风险管理框架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风险并表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将固有表内外业务和信托业务纳⼊全⾯风险管理体系,杜绝风险管理盲区。
指导信托公司梳理表内外风险转化途径、母⼦公司风险传导途径、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存在的风险传染途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法和⼯具,提⾼风险管理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开展压⼒测试⼯作各银监局要督导信托公司研究建⽴压⼒测试体系,合理确定情景设置,定期开展压⼒测试,将压⼒测试结果充分运⽤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和恢复与处置计划。
要及时审查信托公司压⼒测试报告,必要时对压⼒测试情况进⾏后评价,作为信托公司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的参考因素。
(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各银监局要⾼度重视信托公司⾮现场监管报表、信托项⽬要素表和风险项⽬要素表的报送质量,切实加强数据审核⼯作,严格执⾏“四单”制度,对信托公司错报、漏报、瞒报问题,加⼤问责处罚⼒度并限期整改。
信托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流程一、引言信托业务是金融行业中的一项重要业务,主要通过信托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用。
信托业务流程是指在信托业务操作中,各个环节的流程和操作步骤。
本文将围绕信托业务流程展开阐述。
二、信托业务流程概述信托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信托产品设计、信托合同签订、委托财产划转、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处置等环节。
1. 信托产品设计信托产品设计是信托业务流程中的首要环节。
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设计出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如资产管理类信托、收益分配类信托、财富传承类信托等。
产品设计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收益预期、投资期限等因素,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2. 信托合同签订信托合同是信托业务的法律依据,也是信托业务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信托财产的划转方式、管理方式、受益分配方式等重要事项。
签订信托合同时,双方需要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合规,并进行公证或者备案等程序。
3. 委托财产划转委托财产划转是信托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划转至信托公司名下,以便信托公司进行财产管理和运用。
划转方式可以通过财产转让、财产抵押、财产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根据信托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4. 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是信托业务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市场情况,对委托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
管理方式可以包括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多种方式,以实现委托人的收益最大化。
5. 信托财产处置信托财产处置是信托业务流程中的最后一环节。
当信托合同期满、信托目的实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信托时,信托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可以包括财产出售、财产交换、财产返还等,以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三、信托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在信托业务流程中,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信托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以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信托处理方案模板
信托处理方案模板1. 引言本文旨在为信托公司提供一个处理方案模板,以便有效管理和处理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是为信托资金的托管、投资和管理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处理方案对其运营和业务开展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介绍信托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并提供一份模板供参考。
2. 信托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信托处理方案是信托公司为有效管理和处理信托业务而制定的一套规程和操作流程。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信托业务操作流程信托业务操作流程是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业务的步骤和流程。
它涵盖了信托业务的开展、准备工作、审核和审批程序、投资决策流程、资金结算等内容。
每个步骤都应明确规定责任人和时间要求,以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
2.2 信托产品设计和开发信托产品设计和开发是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
信托处理方案应包含信托产品设计和开发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定位、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方面。
同时,还应指导信托产品的销售和营销策略,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2.3 风险管理与合规审查信托业务涉及的风险较高,因此风险管理和合规审查是信托处理方案重要的一部分。
这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内部合规审查、外部监管要求等内容。
信托处理方案应指导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审查工作,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4 客户服务和沟通管理客户服务和沟通管理是信托公司关注的重点。
信托处理方案应明确客户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客户咨询、服务培训、投诉处理等内容。
同时,还应规定沟通管理的方式和频率,以保持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有效沟通。
2.5 绩效评估与报告绩效评估与报告是对信托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手段。
信托处理方案应规定绩效评估的指标和方法,并明确报告的要求和格式。
这有助于信托公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业务运营效率和效果。
3. 信托处理方案模板以下是一个信托处理方案的模板,供信托公司参考和使用:# 信托处理方案模板## 1. 引言简要介绍信托处理方案的目的和重要性。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㊁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㊂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㊂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㊂(三)建立前㊁中㊁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㊂(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㊂(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㊂(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㊁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㊂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㊁授权管理㊁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㊁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㊁合规审查管理㊁市场风险管理㊁操作风险管理㊁IT系统和信息安全㊁估值与核算㊁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㊂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㊁农村合作银行㊁外商独资银行㊁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㊂(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㊂(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和估值系统㊂(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㊁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㊂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㊂(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㊂(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㊂(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㊂(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㊂(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㊂(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㊂(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㊂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㊂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㊁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 信托公司㊁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㊂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㊂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㊂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㊁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㊂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㊁操作方式等事项㊂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㊁信托文件㊁风险申明书㊁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㊁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㊁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㊁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㊂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 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㊁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㊂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㊂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㊁准确㊁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㊂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㊂(二)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㊁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㊂(三)随时应委托人㊁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㊂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㊂(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㊂(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㊂(三)更换第三方顾问㊁保管人㊁证券交易经纪人㊂(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㊁住所发生变更㊂(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㊁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㊂(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㊁信托财产的诉讼㊂(七)信托公司㊁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㊂(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㊁总经理㊁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㊂(九)关联交易事项㊂(十)收益分配事项㊂(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㊂(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㊂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㊂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㊂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㊂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㊂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㊂(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㊂(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㊂(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㊁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㊂(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㊂(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㊁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㊂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㊂(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㊂(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㊁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㊂(五)从事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㊂(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㊂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㊂。
从九民会议纪要看营业信托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防范
从九民会议纪要看营业信托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防范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第89条规定,“【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不适用信托法律关系,解决了之前很多案例中的争议。
同时,虽然九民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但法院在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将根据会议纪要规定进行说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的交易模式并未进行否定。
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受让资产收益权存在因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不同而导致权益不确定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一、资产收益权交易的法律界定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前,关于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的法律关系,一直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
有的法院认为属于营业信托法律关系,也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造成金融机构、融资人等在实践中有些无所适从。
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资产收益权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往往选择揭示资产收益权相关风险的方式来应对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模式存在的不确定性。
(一)营业信托合同在五矿信托诉广西有色金属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31号)中,青海省高院认为,涉案合同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其一是双方基于信托合同的条款安排转让股权收益权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二是基于收益权的回购合同形成的回购法律关系,并认为由于双方均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与通常意义上的借款和还款不同,故而该案属于营业信托纠纷。
信托操作流程
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产品立项:是信托项目设立的起始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起点,需要确定产品的初步可行性。
2. 尽职调查:以信托目的为导向、以交易结构为基础的,覆盖行业、市场、目标企业和委托人等多个方面。
3. 产品审核:包括文件审批、文件制作、财产管理多个环节,需要信托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协同运作。
4. 报告审批:对尽职调查和产品审核结果进行审批,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5. 账户开立:为信托产品开立专用账户,用于管理信托财产。
6. 产品推介:包括直接销售和代理销售两种方式,涉及客户识别、反洗钱、营销推介等多项工作。
7. 产品成立: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信托产品可以顺利成立,并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机构和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相关信托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合规审查要点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合规审查要点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人他人行使。
一、结构化产品二、管理型产品三、投资顾问资质要求及操作流程资质要求:(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操作流程:(一)初步接触。
可先电话沟通,确定合作意向时来我公司面谈。
投资顾问需提供:满足其上述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确定保管银行和券商。
保管银行应具有三方存管业务资格,并有核算估值系统(有的银行是总行集中进行核算估值)。
券商需从与我方有专线相连的券商中选择,否则需在专线连通后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三)文本准备。
在我公司原有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与各方进行沟通,确定信托要素并完善细节。
时间约为1周,要视具体沟通进展情况。
(四)内部审查。
待全套文本(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操作协议/操作备忘录、投资顾问协议、尽职调查报告)确定后报送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根据合规的审查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改后报送公司项目审批流程。
时间约为1周。
(五)报备。
我公司将信托文本终版向黑龙江省银监局进行报备。
7个工作日。
在(四)(五)期间我公司完成开立募集账户、保管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其中募集账户、保管账户应在推介前开立;其他在信托成立前开立即可【根据监管部门政策调整,比如现阶段无法开立证券账户】)。
(六)推介发行。
一般为一个月时间,在我公司网站公告发行。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1.引言1.1 概述在当今金融市场中,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通过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受益权则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收益权和处分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在于规范和约束信托市场中受益权转让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程主要涉及受益权转让的条件、程序、限制以及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基于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随着信托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也随之增加。
因此,有必要对信托受益权转让进行规范,以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定义和背景进行介绍,并探讨其重要性。
同时,文章还将对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该规程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将更全面地了解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提供基础。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文章结构小节中,将详细说明整篇文章的结构以及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在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将分为许多小节,其中包括受益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重要性等。
在受益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小节中,将对受益权的概念进行解释,并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背景情况。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小节中,将探讨为什么需要制定操作规程以规范受益权转让的流程和操作方式,并阐述其对信托市场的影响。
结论部分包括总结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展望未来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发展趋势两个小节。
在总结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中,将归纳总结操作规程对于提高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效率和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性。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在产品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确保产 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与银行、政府等合作方合作时,需 要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情况 ,确保合作方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需要建 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 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有 效控制。
THANKS
人员的素质等。
合规风险管理
合规风险识别
识别信托项目在合规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如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
合规风险评估
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合规风险控制
采取措施控制合规风险,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学习和 遵守、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等。
风险监控
对信托产品的投资组合进 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 处理潜在风险。
信息报告
定期向投资者报告信托产 品的运营情况,包括投资 组合、收益分配、风险状 况等。
信托产品终止要求
终止条件
当信托产品达到终止条件 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终止。
终止流程
信托产品终止应按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包括清算、 分配等。
剩余财产分配
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 行分配,确保投资者获得应得的收益。
合同解除与清算
与投资者解除信托合同,并对信托财产进行 清算,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障。
结束报告与归档
完成信托产品的终止流程,并编制结束报告 ,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03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信托产品设计要求
明确信托目的
信托产品设计应明确信托目的, 包括资金运用方向、收益分配等
评估。
信用风险控制
拆分盘理财是啥意思合法吗
拆分盘理财是啥意思合法吗拆分盘理财是啥意思?拆分盘可以理解为只涨不跌的理财股票。
是根据新会员的进单的量来推动价格的上涨速度和拆分速度的。
拆分就是股票数量的增加,涨价就是价格越来越高。
这里的理财股跟股市上的股票是俩个概念。
股市中股票是双向的,有涨有跌,拆分盘是单向的,只涨不跌。
拆分盘的原理以及发展历史:一、拆分盘的原理:假设你持有100个拆分币,每个币价格2元,总价值是200元。
2倍拆分后持有200个,价格回落到1元1个。
总价值还是200元不变,那么区别在哪里呢?拆分之前你100个涨0.1元你总价值多了10元,拆分之后你的数量为200个,基数大了所以呢,每涨0.1元你的总价值增长20元,这就是拆分盘最简单的理解与概括。
二、拆分盘的成功案例:1、拆分盘的发展鼻祖是SMI公司,创立于2007年5月,创始人是新加坡华人黄彦清,总发行量:125万股,目前已经运行9年,股票倍增了3700倍,总盘值达:40多亿股。
创造无数个千万、亿万富翁。
2、2012年5月成立的MBI公司,创始人是马来西亚人张誉发。
总发行量:6000万股,已经运行4年多,股票增值500多倍,总盘值:300多亿股,创造无数个千万富翁。
3、2014年4月成立的AGK公司,创始人是新加坡人陈伟杰。
总发行量:100万股,已经运行近3年,股值倍增356倍,总盘值达:3.56亿股。
创造无数个百万富翁。
4、2016年12月成立AMC公司,创始人李瑞安博士。
总发行量:100万股。
拆分盘理财合法吗?拆分盘实质就是资金盘骗局,投资资金盘的人跟开资金盘的人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带着投机的心理。
投资人赌的是用本金赚取利息,而操盘手赌的是用利息吸引本金。
你图的是人家的利息,而人家盯上的是你的本金。
拆分盘在国内不违法,但也不是合法的。
拆分盘有静态跟动态两种收益,受国外法律保护。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_规章制度_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XX]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适用本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妥善保管产权交易档案,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告转让方转让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交易程序。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公布经纪会员公司的名单,供转让方选择。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
对已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转让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整的项目受理、审理和流转体系。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审核。
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指引
招商银行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指引当前我行开展的资产托管业务种类齐全,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业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信托资产托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管业务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等。
根据《招商银行分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银发[2012]129号)的规定,分行开办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授权制调整为报备制,越来越多的分行开办了资产托管业务。
为加强对分行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的指导,并为业务部门识别和管理资产托管业务中的法律合规风险提供更好的支持,我部结合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查实践及对所涉及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归纳与梳理,并编发此指引供业务部门及分行法律合规审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参考。
1一、 资产托管人在不同资产托管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准确界定资产托管人的法律地位是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的基本前提。
根据《信托法》,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前我行开办的资产托管业务所依据的监管规定有“托管人”、“保管人”等不同的表述,为行文方便,本指引一律使用“资产托管人”的表述。
对于本指引未提及的资产托管业务类型,本指引的分析方法和审查注意事项同样可以适用。
1(一)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信托合同(“合同关系要件”);(二)委托人将其财产权交付给受托人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管理运用。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分,并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具有独立性(“财产独立性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资产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签署安排,我们认为各项资产托管业务应分属《信托法》项下的信托法律关系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两大类别。
具体而言: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法律关系;2、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商业银行理财资产托管业务等,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签署托管/保管协议,资产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合同关系要件”,故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形成《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资产管理人为委托人,资产托管人为受托人);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一对多资产托管业务、基金公司单一客户资产托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等,符合“合同关系要件”,2但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财产独立性”要件2,故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也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
基金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与合规风控的十个要点解析
基⾦结构化私募基⾦产品设计与合规风控的⼗个要点解析法盛⾦融投资转⾃:华夏资本联盟综合若希望在⼀个基⾦产品中,同时满⾜低风险偏好者、⾼风险偏好者这两类资⾦⽅的需求的,则结构化的设计⽅式就有了⽤武之地了。
那么,结构化私募基⾦(包含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在产品设计之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存在哪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呢?本⽂作者主要解析了关于结构化私募基⾦产品设计与合规的内容,供读者参考。
⼀、私募股权基⾦产品设计⽅式基⾦(含公募私募)的设计⽅式分两类:(1)结构化/分级;(2)平层/⾮结构化。
结构化基⾦:“是指在⼀个投资组合下,对基⾦收益或净资产进⾏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我国⼀般是形成两级,即优先、劣后)风险及收益具有⼀定差异的多个基⾦份额的⼀类基⾦”。
平层基⾦:不存在优先和劣后的区分,所有投资⼈承担同样的风险和收益。
我国第⼀只分级基⾦—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于2007年7⽉于公募基⾦领域出现,之后为私募证券投资基⾦中被逐步采⽤。
之所以谈及产品设计⽅式,是因为在私募基⾦在募集之时,需要考虑到合格投资者(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的需求,即在基⾦产品募集之时,对于潜在的资⾦⽅,可区分为低风险偏好者、⾼风险偏好者。
若资⾦⽅皆为低风险偏好者的,或⾼风险偏好者的,可以选择那些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基⾦⼊资;若资⾦⽅皆为⾼风险偏好者的,可以选择主要投资于股票、期货等产品的基⾦⼊资。
简⾔之,基⾦产品对于同⼀风险偏好者进⾏募资的时候,主要通过基⾦投资标的(资产端)的选择,来达到募资的⽬的。
⽽在基⾦设计⽅式上,通常采⽤平层化的设计⽅式即可。
但是,若希望在⼀个基⾦产品中,同时满⾜这两类低风险偏好者、⾼风险偏好者资⾦⽅的需求的,则结构化的设计⽅式就有了⽤武之地了。
那么,结构化私募基⾦(包含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在产品设计之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存在哪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呢?⼆、结构化私募基⾦的主要类型(1)风险对冲型指优先级和劣后级均没有固定的预期收益率。
(银监发【2010】21号)附件三: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更新)201004
合规管理 (第二部 分至第六 部分) 注:扣分 制 信托业 务合规 性(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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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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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 信托公司应于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开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开账户的开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项 非现场监管报表真实,无漏报、迟报、错报现象 发现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可依据违规的事实,视情况按每例3-5分的标准酌情扣分。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合规管理 (第二部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分至第六 部分) 注:扣分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制 关联交易合规性(10 分) 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 联人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集合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 托 公 司 监 管 评 级 评 分 操 作 表(合 规 管 理)
模块 指标系 评级要素 定量和定性评分标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已包括合规管理职能,并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已包括合规管理职能,并基本能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但力度有 待进一步提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未对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 公司建立了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合规部门(岗),配备了2名以上关键人员,并确保职责权限的独立性 合规管理组 织架构(6 公司建立了合规部门(岗),配备了2名以上关键人员,独立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分) 公司尚未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岗),或建立的合规部门(岗)形同虚设 合规管理人员具有履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合规管理人员基本具备履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合规管理人员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无法满足履职需要 公司制定了能确保合规工作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能有效执行,且定期评价完善 合规管 理(第一 部分、 第七部 分) 注:得 分制 合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已基本建立,但实际执行效果一般 公司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或已制定但流于形式 合规部门组织制定了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能有效执行 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已制定,但内容有待完善或执行效果一般 合规管 未制定计划或计划流于形式 理体系 (20 建立了清晰的对内对外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且有效执行 分) 注:得 合规管理机 分制 制(10分) 有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但还不够畅通,或执行效果一般 尚未建立合规风险报告路线,或建立了但流于形式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了既分离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且运行效果良好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分部门之间建立了既分离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实际运行尚在不断磨合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不畅 建立了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并有效发挥作用 基本建立了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取得了一定作用 尚未建立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或机制流于形式 公司积极倡导和培育优良的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合规已成为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司倡导和培育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合规成为大部分员工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司在倡导和培育合规文化方面缺乏经验,公司上下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薄弱 合规文化培 育(4分) 公司积极营造合规文化氛围,充分体现公司对合规价值的鼓励和重视 公司能开展合规文化氛围的培育,但手段和方式尚不够多样化 公司在合规文化氛围的培育方面无实际行动 分值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得分 评分说明
拆分理财的原理
拆分理财的原理拆分理财是目前广受欢迎的一种理财策略,它的原理主要建立在风险分散和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文将从理财的定义,拆分理财的概念入手,详细介绍拆分理财的原理以及其优势和注意事项。
一、理财的定义理财是指对个人或机构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管理的过程,旨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理财的目标是使资金实现保值增值。
二、拆分理财的概念拆分理财是指将原本较大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多种理财品种,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资产的配置优化。
通过将资金拆分成若干份额,分别投资于不同的理财产品或资产类别中,可以实现投资风险的降低、收益的提高。
三、拆分理财的原理1. 风险分散拆分理财的关键原理是风险分散。
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理财产品或资产类别中,可以有效降低单个投资品种或类别的风险。
即使某个投资品种或类别出现亏损,其他投资品种或类别的收益也可能弥补亏损,从而实现整体收益的稳定。
2. 资产配置拆分理财的另一个原理是资产配置。
不同的理财产品或资产类别具有不同的收益和风险特征,通过合理配置资金在不同产品或类别中的比例,可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例如,将资金一部分投资于较为稳定的固定收益产品,一部分投资于较为高风险的股票或基金,可以在保证收益的同时,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
3. 投资策略多样化拆分理财的原理还体现在投资策略的多样化上。
通过投资不同的理财产品或资产类别,可以利用各个品种或类别的特点来达到不同的投资目标,比如追求稳定收益、增加投资收益、防范通胀风险等。
多样化的投资策略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根据个人需求进行灵活配置。
四、拆分理财的优势1. 风险分散拆分理财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如果将所有资金投资于单一理财产品或资产类别中,如若该品种或类别出现亏损,将造成整体投资价值的下降。
而采取拆分理财策略,则能够将风险均摊到多个投资品种或类别中,减少损失的可能性。
2. 收益提升拆分理财还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10《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信托行业规定
信托行业规定一、引言信托行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机会。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行业内的操作,信托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从信托行业的管理、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信托行业规范。
二、信托行业基本管理规范1. 信托公司的设立与监管信托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在设立之前,公司需要进行资质审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确保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能力。
2. 信托产品管理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产品时应根据投资者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详细完善的产品方案和风险提示,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并提供清晰的投资回报和风险说明。
3. 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针对信托产品的风险,公司应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和投资咨询,加强对产品营销、销售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4. 内部风控体系建设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风险的及时识别、分析和预控。
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管理层。
5. 客户资金安全保障信托公司应建立专门账户管理制度,将客户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分账管理,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同时,公司需要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杜绝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6.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托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三、信托行业风险控制规范1. 信托资产质量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托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产分类、准备金计提等。
公司需要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防止坏账和资产损失的发生。
2. 风险分散和多元化投资信托公司在资产配置时应根据不同投资品种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散投资,降低单一资产或单一行业的风险。
ETF基金份额拆分原因与流程概述
ETF基金份额拆分原因与流程概述2024年4月,市场中有一只中证煤炭ETF实施基金份额拆分,这也是年内第二只公告实施份额拆分的基金。
基金公司是在4月8号发布的公告,份额拆分的权益登记日是4月11号,份额拆分除全日是4月12号。
那具体来看了,将按照1:2的拆分比例进行拆分,也就是每一份基金份额拆成了两份,那截至4月10号,这支中证煤炭ETF的份额净值是2.5724元。
在这之前,三月份,有一只国证2000ETF对基金份额进行了拆分,也是将一份基金份额拆成了两份基金,拆分之前份额总额近1.41亿份,基金份额净值是1.341元,基金拆分之后了,基金份额总额大约是2.81亿份,份额净值是0.6705元。
为什么ETF要进行份额拆分呢?这样的操作目的和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呢,就是降低投资者的交易门槛,通过降低单位净值,使得投资者购买或持有ETF的成本降低了,从而提高交易的便利性。
如此一来呢,就会吸引到更多资金申购,拆分之后,原本高净值的ETF变得更容易被普通投资者接受和投资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提升市场的交易活跃度,也就能稳定和扩大基金规模。
另外了,基金拆分往往也会被看作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因为它反映了基金业界的优异表现。
可以看到了,截至4月11号这只公告实施份额拆分的中证煤炭ETF年内的涨幅达到12.93%,此前的四年都取得了不错的年度涨幅。
通常来说,ETF拆分基金份额的操作流程,涉及决定拆分、公告拆分计划,还有执行拆分操作、调整净值、优化交易,流程以及投资者参与等关键步骤。
可以看到,在这只中证煤炭ETF的公告中提到了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之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会发生调整,但是调整以后了,这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是不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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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信托产品份额拆分的合规操作,则让他颇为头疼,一旦这类P2P产品实际投资人数远远超过200人,且存在一定的刚性兑付保底收益承诺,则很有可能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
“我们的做法,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投资者资金划拨,将这类P2P产品所有投资款划入相应的第三方托管账户,再认购信托产品份额转让所对应的资管计划或FOF基金,以此解决上述问题。
”刘明表示,考虑到P2P投资者数量较多,他可能还会对资管计划、FOF基金设立多个子产品,以伞形产品架构运作。
目前,合法合规且能够实质上达到拆分信托份额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投资人的只有3种方法:1.投资于信托的保险产品/券商资管小集合(谢谢补充)可以是「投连险」或者「万能险」,投向的信托公司有一定要求但总的来说哦比较宽泛,一般收益在6-8%,例如淘宝之前的「娱乐宝」。
这种方法绝对合法,保监会明文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托,比例也一再提高,现在好像100%也是可以的。
其法规合理性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了筛选信托,识别相应风险的职责,虽然不保本,信托不能兑付时也会有损失,但是比起一般投资人,保险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强。
2. 用合伙制企业方式购买信托常见于第三方理财公司,通过设立一个合伙人制企业,由49位 LP 出资购买一个信托产品,一般最低门槛在20-30万元,比起原本100万元的门槛降低了一些。
3. 用定向委托投资方式购买信托收益权目前唯一见到的是平安旗下的陆金所,其使用了2家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担保公司,最终由投资人与1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定向委托投资协议,定向投资于某信托产品的收益权。
不好意思跑题了......说回到这类平台的风险。
这类平台最大的风险就是因为其不合规性决定了所有后续的动作都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1. 合同合规风险这份不合规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有多大效力,出现问题时是否可以或者说多大程度上能进行相关维权,我表示强烈质疑,有法律相关的朋友具体说说最好;2. 信托受益人身份风险在这类网站上投资的个人其实并不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平台,信托公司没有任何义务服务你,你也不可能行使任何你的受益人权利。
说白了,你跟这个信托在法律层面没有一丁点关系。
3. 网站道德风险没托管,违规,资金池,这三条就够了,就像我开头说的,明知故犯,企图混淆概念,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我只能说我对网站创始人的品行不太有信心,这是卖给一般老百姓的啊,这尼玛说轻点是昧着良心,说重点就是先崩后问都不委屈你。
写在最后我本人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之前也曾在个人理财领域工作过,我深深地理解现在对于一般老百姓的投资渠道少,产品也少,而相比之下,信托因为赶上大发展的几年,收益高,看起来又安全。
富人通过买信托更富裕,而穷人只能买点余额宝。
但是这真的不应该成为这类平台存在的理由,普惠金融不是指什么东西都能随意让任何人自由投资,这不叫普惠金融。
高风险一定和高收益对应,信托这种产品,只不过是由于国内畸形的金融监管,风险无法被完全暴露,如果说你知道你的钱其实借给了一家负债率高企,资金链紧绷,但是据说只要房地产市场上涨,地方政府不换人就还能挺下去的房地产企业时,你还这么放心吗?大部分人其实还是觉得信托没风险,出了事也有信托公司兜底罢了。
简而言之,就是哪家金融机构对这个产品的交易对手选择、尽职调查、结构设计和风控措施落实承担主动管理的责任。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前端资管明确产品用途是购买某公司的信托产品,而信托端只列明自身不承担主动管理的义务,仅是通道类业务。
这样的产品就要小心,事实上可能没人把关,资管和信托都不是主动管理,都没有对产品进行实质分析评估,风险肯定很大,投资者慎入。
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先不考虑监管,换位思考一下,若你有一个生意需要债权融资,现在有10个能出1000万的人、100个能出100万的人、10000个能出1万的人,找哪群人借钱综合成本最低、沟通管理最省心?如果有人把原本舒舒服服找10个富人搞定的事费劲巴拉地拆小了卖给10000个小白,还给出了高收益率,那多半是隐藏了项目的高风险,对小白投资人而言,主要风险就是可能会逾期或亏掉本金。
投资者问: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信托产品?展恒理财回答: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非常重要,选择的标准有三:一是要选择有信誉的受托人即,可以通过了解其资金实力、诚信度、资产状况、业务水平、人员素质和历史业绩来确定;二是信托计划的设计质量、的运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托的期限、流动性和收益率,以及信托财产的风险性与安全性等;三是委托人要选择与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心理相适应的品种。
展恒理财同多家信托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具有自己的专业化研发团队,以第三方的客观角度,选择市场上优质固定收益信托推荐给投资者。
(展恒理财基金研究中心黄宝杰)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通知与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
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相当多的人做为大规模资金的运营者、投资公司的老总们,每天都会过眼很多的项目,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业务员接来的投资债权的项目。
这些项目中一大部分是债权,缘于银行和资产公司不良贷款产生的不良债务,经过官方行业核销后,由银行的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以收回国有资产、减小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债权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经过打包,对外转让。
债权分为几大类型,最常见的是公司用股权抵押贷款形成不良债务,公司股权抵押给银行,当贷款还不上,最终的处理方法是银行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对有实物资产的公司就通过法律诉讼进行实物资产查封禁止上市交易、冻结账号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然后通过交易所和资产公司。
这些不良资产实际是银行坏账的处理产生的金融产品,虽然称为不良资产但其中很多却是优质资产,银行因为本身的特殊性,对很多的不良资产包并不能直接的进行变买,而是转给专门处理国资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对外出售,以期收回国有资产流失。
有也没有实物资产的公司债权,这种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因为公司所抵押的航权实质很空洞,比如专利权,品牌价值,这种债权包的价值不好估量,对于投资者风险相对很大,因为是无形资产,很难实现市场价值,这部份资产包对于有经验的投资者的运作会非常的考验,基本是不会做为投资目标的,除非正在着眼于借壳上市的公司,跨行业的运作,低价收了债权以期用公司的壳上市,经过资产融合,达到上市条件,缩短上市时间。
你好,这个叫债权资产包,通俗讲就是把这个债权打包卖给了第三方这个过程对于你来说就叫债权资产包处置通常债权方搞债权资产包处理有3个原因,要么是懒,要么是自身缺乏资金,要么就是债务人信用差。
债权转让涉税环节如下:一、所得税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对于“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尽管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一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
但存在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损失可以作为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的债权损失,一般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故若转让方的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税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方转让债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
三、印花税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
故,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开展防范非法集资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会员卡或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等权利凭证或者以、典当为名进行非法。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
(2)对、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利用进行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的形式;(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到期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的形式进行非法;去年年底,余额宝的强势让大众看到了草根金融的潜力。
与此相反,信托产品则因动辄上百万元的门槛而被称为“贵族”理财。
如今,这个与草根八竿子打不着的理财方式却因网站平台将信托、资管产品分拆上线而疑似“飞入寻常百姓家”。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这种做法具有巨大的风险隐患,投资者需谨慎。
信托100乐此不疲最早因信托产品拆分销售而引起市场关注的是信托100网站。
该网站由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商通”)发起并负责运营,该网站平台将信托“拆分”来卖,投资者以100元/份的低门槛投资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存款期限6-36个月,预期年化利率可达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