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瑞与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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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瑞与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陕04民辖终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国华庞宏张丽艳
【审理法官】赵国华庞宏张丽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齐瑞;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当事人】齐瑞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当事人-个人】齐瑞
【当事人-公司】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焦萌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焦萌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焦萌
【代理律所】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齐瑞
【被告】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等请求在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被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所在地既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又非用人单位住所地,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经查,被上诉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西安市XX乡冉家湾,现被上诉人仅依其所持有的位于泾干街道办事处先锋村、县前村土地使用权证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街道办事处XX村、县前村,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欠妥,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7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4:26:25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齐瑞的上诉请求为: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776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被上
诉人与上诉人劳动争议发生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长安区XX大道XX号,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之间。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工商注册地登记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明确是西安市XX乡冉家湾。

泾阳县既不是上诉人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发生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上诉人工商注册地登记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齐瑞与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辖终6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红。

法定代表人:胡列。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萌,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齐瑞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齐瑞的上诉请求为: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776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劳动争议发生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长安区XX大道XX
号,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之间。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工商注册地登记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明确是西安市XX乡冉家湾。

泾阳县既不是上诉人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发生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上诉人工商注册地登记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等请求在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被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所在地既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又非用人单位住所地,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经查,被上诉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西安市XX乡冉家湾,现被上诉人仅依其所持有的位于泾干街道办事处先锋村、县前村土地使用权证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街道办事处XX村、县前村,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欠妥,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7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赵国华
审判员庞宏
审判员张丽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勃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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