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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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农工委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经局
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经营行为,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村集体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招投标管理监督服务组织
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乡镇各村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受理、审查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信息,监督投标、开标、评标活动以及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项目范围
(一)建设项目
(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打井、挖渠、清淤、管灌安装、闸、桥、涵等工程;
(2)修建乡村道路、村庄街道硬化、路灯建设等;
(3)村址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工程等;
(4)人畜饮水工程,包括新打水源井铺设管道等。
(二)出租、出售、发包项目
(1)村集体房屋的出租,出售;
(2)村集体林木资产的出售;
(3)村集体林地、坑塘、水面、机动地以及“四荒”的发包;
(4)其它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发包。
三、规范招投标实施程序,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所有村集体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处置经营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
凡计划招投标的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制定具体的招投标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的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工程建设项目要有起止日期,质量要求,林地、坑塘、水面、机动地、“四荒”地发包要有承包年限、地理位置、四至、面积、经营项目。
村两委研究制定的招投标方案、项目经营方式和经营目标,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其中资产、资源的出售及在建工程项目值在5000元以下,或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在三年以内的,由村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包村干部按要求做好记录并监督招投标行为过程。
资产、资源的出售及在建工程项目值在5000元(含)以上,或者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在三年(含)以上的,由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
(一)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凡具备招标须知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它组织均有权参加投标。
招标人须向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提交项目招标申请,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项目产权应当明晰,没有合同、经济纠纷。
(2)招标项目须经村两委会议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且有2/3以上代表同意。
(3)招标项目用地征用审批手续完备,且具备工程需要的图纸等相关资料。
2、招标程序
(1)招标人向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书(审批表)。
(2)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协助招投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备案。
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资报价的要求和投标时间、地点、评标标准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3)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有要求的,应当注明报名时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地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
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对以上三项内容应在招标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并组织实施,招标公告应在招标人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10天,同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
(4)投标人报名申请投标。
(5)对投标人资质预审。
(6)给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7)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确定是否组织招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8)招投标采取招标会议形式,招标会议主持人一般由招标单位法人主持,也可以由法人委托其它成员主持。
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记录会议过程,监督招标全程,并负责将招投标相关文件、燃料单独组卷存档。
(二)投标
招标公告公示期满后方可组织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且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投标方式。
一般采用“明标暗投”方式,即经对招标项目市场调查或专业评估后,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限定项目的承包出让或采购的最高或最低价位标的,投标单位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单位的实际报价。
最低或者最高投标价,或者最接近标的价的为中标单位。
2、标的评定。
在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指导下,结合招标单位,根据招
标项目的性质按有关程序评定。
3、投标程序
(1)由招标主持人宣读投标纪律及注意事项,即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主持人重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开标时间及评标标准。
(3)交纳投标保证金。
土地资源类的投标保证金一般按招标项目总标的额交纳,在建工程类一般按招标项目标的额的10%交纳。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2、开标会由招标主持人召集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在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人员监督下开标。
3、开标前由指定的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标的及其它内容,开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文件未注明投标姓名或加盖单位和个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哪份有效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临时评标组织,评标组织成员包括乡镇主管领导,“三资”管理监督办公室主任,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主任,纪检、司法及项目涉及的基层所站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评标组织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并确定中标人(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6、中标人确定以后,招标人将招标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招标工作人员监督下订立书面合同,并在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存档备案。
四、严明纪律,强化责任,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招投标活动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拍卖集体资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承包,不得竞买或压低承包竞买标的。
对不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批准,私自进行出租、出售、发包集体资产、资源的行为,要追究村两委班子及两委主要责任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造成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违规操作,造成
恶劣影响,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法有序进行的,将追究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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