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补亏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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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补亏的操作流程
新《公司法》制度下,公司存在亏损的,可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也可通过资本公积补亏。
现在,要弥补亏损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经营产生净利润来弥补,二是通过改变规则来弥补亏损,就比如新法的第214条(资本公积补亏)和225条(减资补亏)。
本文将主要从财务、税务角度来探讨资本公积补亏与减资补亏的相关内容。
几个关键的财务概念
1、实收资本: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规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2、资本公积:由股东投入,或者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都是为了反映股东的权益问题。
3、利润: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它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利润用于核算股东投了之后赚(赔)了多少钱的问题。
4、未分配利润:企业从创办至今实现的总利润扣除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之后的剩余金额。
如果“未分配利润”是个正数,那么说明企业历年账上整体来说是赚钱的;如果“未分配利润”是个负数,则说明企业历年账上整体是亏钱的。
这个科目持续记录了公司股东的分配情况。
弥补亏损对于企业的作用
弥补亏损一词,用最简单的描述就是“填坑”,用财务术语来讲就是:使未分配利润这个科目由负数转为正数。
一个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经营状况最直观的表现则是盈利能力。
比如A股上市公司若连续亏损2年或3年,会有被下市的风险。
因此,弥补亏损对一个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1、对于经营者而言:企业的盈利能力直接说明了这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经营业绩如何,是对经营者最直接的考验和成果的展示,若发生亏损则可能是在经营方向和管理上存在问题;
2、对股东/投资人而言:若有未弥补亏损股东是不能分红的;企业对盈利能力越强,给予股东的回报就越高,企业价值就越大;
3、对政府而言:当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再产生盈利时,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利润收取所得税,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
4、对潜在客户而言:有未弥补亏损不满足某些资本市场要求;若企业在通过合规补亏之后,财务报表更加健康,更加能够增强潜在客户对于企业的信心。
资本公积补亏
1、看清资本公积补亏的本质
用资本公积补亏是将资本公积的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相当于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和的前提下,调整了不同科目的金额分配。
但从追求公允表达的角度来看,财务报表的作为是能够有效反映经济业务,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1)从公司法角度看,公司法规定,存在亏损,不得向股东分红,资本公积补亏的结果是为公司日后的利润分配行为清除障碍。
利润分配规则,其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的完整性,保护债权人利益。
而允许资本公积补亏,则可能导致变相用资本公积进行利润分配,股东投入的钱再分配回去,再分配时便涉及税的问题,法律对此不再限制,在此处也就说得通了。
(2)从破产重组角度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预计以后年度的利润无法弥补公司的巨额亏损,或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股权重组等情形时,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存在可能甚至必要。
禁止资本公积补亏,严重限制了巨亏公司重组后的分红,将不利于巨亏公司重组。
对
后进入的股权投资者来说,由于前期巨额亏损,即使公司走向正轨后,也难以获得正常分红,这与当前的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导向也是相违背的。
现金分红是上市再融资的条件之一,意味着重组上市公司,之后难以获得再融资,此时限制资本公积补亏会降低潜在投资者的重组意愿,不利于盘活资产,也不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
(3)整体来看,目前《公司法》更加强调公司自治、股东自治理念,只要“资本公积补亏”能够更加有利于公司发展,如果公司相关利益者能够达成一致,法律就不应当限制。
2、涉税影响
下文以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案例,根据资本公积的科目性质,投资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也不涉及所得税处理。
(若涉及其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涉税问题,因其属于特定业务形成的损益,本文不作探讨)
(1)对股东而言
首先,用资本公积补亏并不属于转增资本(或股本),股东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即无需进行所得税处理。
法条指引: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其次,股东投入企业的货币或财产已经计入其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的计税基础,本次补亏计税基础不受影响;
最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后,会增加股东后续可供分配的利润。
自然人股东后续收到的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后续分得的投资收益,则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被投资企业而言
资本公积弥补账面亏损,不需要确认收入,无需进行所得税处理。
法条指引: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有关规定
减资补亏
1、减资补亏的流程
在法律上,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但并没有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属于形式减资,对于债权人没有影响,因此按照新公司法的减资程序,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只需要股东会作出决策报纸公告或公示公告即可(也被称为“简易减资程序”)。
2、减资补亏的限制
(1)弥补亏损应当先用当年产生的利润,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补亏之后,还有亏损的,才可以减资弥补亏损。
法条指引:
225条第一款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注册资本中有实缴又有认缴情形的,先减实缴部分,后减认缴。
法条指引:
225条第一款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3)弥补亏损而减资的,后续不得随意分红。
为避免股东通过减资弥补亏损立马分红
行为,补亏后需要重新提取公积金在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红。
法条指引:
225条第三款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3、减资补亏的涉税问题
(1)法人股东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法条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2)自然人股东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