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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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档案的总责任单位,需履行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等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工程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档案内容、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保密管理(也可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收集、整理建设工程的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并立卷归档;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编制并形成完整、准确、真实、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

(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档案。

(六)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移交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七)移交档案时,需提交一份《建设工程档案保密承诺书》。

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内容、范围及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管线)工程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 要求移交。

(二)其他专业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及范围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8〕467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前,应将建设工程档案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并在验收申请时,提交《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一套完整的已整理成册的建设工程档案(含纸质、电子、声像档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的,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建设工程档案(含纸质、电子、声像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档案后出具档案接收凭证,暨《建设工程档案交接书》。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建设工程档案交接书》。

四、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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