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年版GMP培训教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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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版GMP培训教材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阐述《药品质量治理规范》的立法依据,依照《药品治理法》第九条的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是国家在法律授权范畴内颁布的规章。
第2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治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阻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打算的全部活动。
●质量治理体系在IS09001:2005中定义为“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操纵组织的治理体系”,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操纵、质量保证质量和质量的改进的活动。
实现质量治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治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治理体系,那个体系叫质量治理体系。
●质量治理体系概念的提出,强调产品质量第一是设计出来的,其次才是制造出来的,将质量治理从制造时期进一步提出到设计时期,并将质量扩展到产品周期的全过程。
●药品质量治理体系,满足药品质量的特性所应操纵的要素,应适用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包括:产品开发、技术转移、商业生产、产品终止等四个时期。
●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时期具有相应的目标,企业应依照各产品时期的具体目标,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治理体系。
●质量治理体系的建立是企业的战略决策的一部分,它的实施范畴要和企业的质量策略相一致。
因此,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规模的组织结构(包括外包活动)、环境、具体目标、所生产的产品及工艺复杂程度、资源能力、治理流程、不断变化的需求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其质量治理体系的范畴。
●企业应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连续改进其有效性。
第3条本规范作为质量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治理和质量操纵的差不多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连续稳固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提出《药品生产质量治理》只是药品质量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的概念,并明确本规范的差不多操纵目标是“四防”,作为规范各章节编写的基础和灵魂,贯穿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其他条文均围绕这一规定设定。
●规范是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督治理普遍采纳的法定技术规范。
突出强调确保药品达到药品质量的用药安全、有效的预订用途。
第4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诈行为。
●阐述“诚信”的执行原则是确保本规范执行的基础。
第二章质量治理
第一节原则
第5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治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操纵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通过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打算,使质量治理体系的各级组织,人员明确各自的质量义务和承诺,并通过质量打算的落实衡量质量目标的完成、通过质量治理体系内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完成各自相应的质量目标来实现企业的质量方针。
●质量目标:最高治理者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相应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应保持一致、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对应。
第6条企业高层治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建立和实施一个能达到质量目标的有效的质量治理体系并保证其能够连续改进,是企业治理者的全然职责,治理者的领导作用、承诺和积极参与,对建立并保持有效地质量治理体系是必不可缺少的。
明确其治理职责是质量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应该对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高层治理者是指拥有指挥和操纵企业或组织的最高权力的人或一组人。
●治理者通过相应的治理活动来建立和实施质量治理体系,这些治理活动是通过高层治理者的领导力、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各级人员的贯彻执行来完的。
●质量治理职责不仅有企业内部人员承担,还包括企业的供应商、承包商、经销商等相关方。
第7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为了保证质量治理体系的实施,并连续改进其有效性,企业应确定并提供充足、合适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
●人力资源:质量治理体系中承担任何任务的人员都有可能直截了当或间接地阻碍产品质量,企业应确保配备足够的、胜任的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确定所需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和能力,提供培训以获得所需的能力;
-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具有质量意识,既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奉献。
-基于教育背景、培训、技能和体会,评估人员的胜任程度,相关记录形成文件。
●基础设施:企业应确定、提供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并确认其功能符合要求、爱护其正常运行。
具体包括: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过程设备(硬件和软件);支持性服务(如运输、通讯或信息系统);工作坏境:企业应确定和治理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例如洁净度、温度、湿度、照明、噪声等。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8条质量保证是质量治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质量保证(QA,广义)指为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质量所必须的全部有打算有组织的活动。
也能够说是为了提供信任说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依照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打算和有系统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涵盖阻碍质量产品的所有因素,是为了确保药品符合其预定用途、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
第9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表达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治理和质量操纵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治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操纵;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第10条药品生产质量治理的差不多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忆并证明其可连续稳固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通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修理保证;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明白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通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通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储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缘故,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企业应按照“机构人员”项下的要求配备足够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适当的设施和设备、正确的物料、清晰明确的操作规程和适当的贮运条件等GMP所必需的资源。
●企业所有关键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等都必须通过确认或验证。
生产、检验和发放全过程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并妥善储存便于追溯。
●企业应建立偏差处理、投诉处理等系统,调查导致偏差或质量缺陷的全然缘故并制定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
建立有效的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放销售的产品。
第三节质量操纵
第11条质量操纵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质量操纵(QC)也是质量治理的一部分,强调的是质量要求。
具体是指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和复核,以保证这些物料和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和其他性状符合差不多确定的治疗量标准。
第12条质量操纵的差不多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通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操纵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固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通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通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企业应配备适当的设施、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还要有足够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来完成所有质量操纵的相关活动。
法规承诺的托付检验应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所有质量操纵的相关活动都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
检验方法应通过验证或确认。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审核、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成品方可放行。
第四节质量风险治理
第13条质量风险治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纳前瞻或回忆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操纵、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介绍了质量风险治理的概念和风险治理的过程,用于统一和明白得风险治理的过程。
●风险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峻程度的综合体。
●质量风险治理是质量治理方针、程序及规范在评估、操纵、沟通和审核风险时的系统应用。
第14条应当依照科学知识及体会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质量风险治理(QRM)的特点是专门重要,识别、分析和评判专门困难且不准确,相关于获得精确的答案,全面的考量,选用足够知识和判定力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治理要紧风险更为重要。
●描述质量风险的评估目标与方法,对质量风险的评估应该基于科学性和体会,与爱护使用者相关联。
第15条质量风险治理过程所采纳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风险治理的应用有三个层次的应用:
-第一层次:理念
-第二层次:系统
-第三层次:工具与方法
●质量风险治理(QRM)应用范畴专门广,能够贯穿于质量和生产的各个方面,包含多种方法和适应性。
●质量风险治理方法的应用,针对不同的风险所用的方法和文件能够有所不同。
●质量风险治理能够应用于,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确定和评估产品或流程的偏差或产品投诉对质量和药政法规造成的潜在的阻碍,包括对不同市场的阻碍;
-评估和确定内部的和外部的质量审计的范畴;
-厂房设施、建筑材料、通用工程及预防性爱护项目或运算机系统的新建或改造的评估;
-确定确认、验证活动的范畴和深度;
-评估质量体系 ,如材料、产品发放、标签或批审核的成效或变化;
-其他方面的应用.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16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治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治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的职责。
质量治理部门能够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操纵部门。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级治理机构及相互关系,形成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岗位设置图。
并增设了组织机构图的要求,
●强调企业设置相应的治理机构,并设置单独的质量治理部门,以保证质量治理的工作的独立性。
●对质量治理工作的范畴进行扩大,将质量治理部门工作范畴在原有质量操纵的基础上增加质量保证的要求。
第17条质量治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治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托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明确质量治理部门工作的范畴,并强调其工作职责的独立性。
●明确对质量治理部门在组织机构在质量保证体系的操纵作用,
●提出质量治理部门工作的范畴、对企业GMP系统文件审核工作职责。
●明确质量治理职责的独立性的要求。
第18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体会)的治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明白得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同意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
●要求企业配备适当资质的人员,并对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职责的制定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组织内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及资质要求(包括教育、培训、技能、实践体会)。
●规范了制药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设置的原则要求,应与其工作职能、工作量相适应。
●所有人员均应进行岗位职责的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与体会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第19条职责通常不得托付给他人。
确需托付的,其职责可托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增加有关工作职责托付的治理规定。
●其目的强化职职员作的专属性,保证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的工作资质,确保托付工作质量有效性。
●企业应建立工作托付操作流程。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20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治理负责人、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治理负责人和生产治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能够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操纵范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
●将98版“企业主管药品生产治理”和“药品生产治理部门负责人”,将生产治理职责落实到“生产治理负责人”;
●将98版“企业主管药品质量治理”和“药品质量治理部门负责人”,将质量治理职责落实到“质量治理负责人”;
●强调质量治理负责人与生产治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的原则。
第21条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要紧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治理。
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打算、组织和和谐,保证质量治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企业负责人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最高治理者,需明确其在药品GMP治理中的作用和职责,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要求条款;
●明确企业负责人作为药品质量的要紧责任人,其工作要紧职责是完成质量目标、配备适当的资源、爱护治理部门的工作独立性等工作职责。
第22条生产治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治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实践体会,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治理体会,同意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要紧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通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治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爱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通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并依照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强调专业人员治理专业事务的原则,增加必要的生产质量治理人员的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生产治理人员的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教育背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
●将生产治理负责人和质量治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
●结合部分企业从事生产治理负责人的实际情形,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职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
●依照有关生产治理的工作范畴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治理负责人的要紧工职责有6项,强调药品的质量是通过生产而实现的。
第23条质量治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治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实践体会,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治理体会,同意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要紧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治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差不多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托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爱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差不多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连续稳固性考察打算,提供稳固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忆分析;
15.确保质量操纵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差不多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并依照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增加必要的质量治理人员的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质量治理人员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
●将质量治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
●结合部分企业从事质量治理负责人的实际情形,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职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
●依照GMP中有关质量治理的工作范畴进一步明确了质量治理负责人的要紧工作职责有1 5项,要紧承担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的工作职能。
第24条生产治理负责人和质量治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通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差不多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并依照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托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储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阻碍产品质量的因素。
●强调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是全面质量治理的理念,是每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关于药品生产的关键生产质量文件、生产环境、验证实施、人员培训、物料治理、记录治理、生产过程操纵等关键环节,强调生产与质量治理负责人应共同承担操纵要求。
●其工作承担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的表达对关键的文件的审批应共同审核和批准。
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培训打算、培训评估、验证打算与文件等生产质量文件。
第25条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实践体会,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操纵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通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要紧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治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依照国家局正在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参考欧盟GMP中有关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范畴、工作职责,结合我国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的体会,本次修订时,增加“质量受权人”相关的要求,规定了其资质和工作职责。
●强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的关键人员,要紧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
●为保证质量受权人的的职责的实现,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治理的工作,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
第三节培训
第26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治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治理负责人或质量治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打算,培训记录应当予以储存。
●对企业培训的治理提出具体要求。
●强调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公司的日常工作范畴。
●强调生产与质量治理负责人对职员培训的治理承担应有的治理责任;
●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培训治理操作程序;
●培训的方案与打算应依照职员的培训需求而制定,培训打算或方案应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时刻、培训评估、培训记录等培训治理的操纵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