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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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规范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分部指企事业单位下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承担独立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部门、分厂、分店等。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建立和完善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部安全生产责任的职责和权限,促进分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分部在安全生产中应该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积极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每个分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依法组织、协调和监督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分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确定本分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评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八)组织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机构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机构的成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机构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行政部门等建立联系,加强合作与配合。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分部一级负责人是分部的最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分部一级负责人应当:
(一)制定和完善本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二)明确分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六)组织分部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参与度;
(八)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和复杂的安全生产问题;
(九)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及时整改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分部一级负责人有权:
(一)决策和管理本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二)组织和实施安全责任制,明确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排和指导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和措施;
(六)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七)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分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确定本分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评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八)组织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机构有权: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二)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参与度;
(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会议的议题和决策;
(八)对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及时整改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分部应当制定本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明确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
第十六条分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记录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定期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分部一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