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秘密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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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秘密文件的管理,确保医院秘密文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
电子数据等。
第三条医院秘密文件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 严格保密:确保秘密文件不被泄露、篡改、损毁;
3. 分级管理:根据秘密文件的重要性、涉及范围和密级,实行分级管理;
4. 责任到人: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密责任,确保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四条医院秘密文件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个等级。
1. 绝密级:涉及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文件;
2. 机密级:涉及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损害的文件;
3. 秘密级:涉及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造成损害的文件。
第五条各级秘密文件的保管、使用、复制、传递等,应严格按照相应密级的保密
要求执行。
第三章保密责任
第六条医院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密责任如下:
1. 院长:负责医院秘密文件管理的全面工作,对医院秘密文件的安全负总责;
2.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医院秘密文件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秘密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秘密文件的安全;
4. 保密员:负责具体实施医院秘密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秘密文件的安全。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七条医院秘密文件的保管:
1. 绝密级、机密级秘密文件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专用柜(箱)中,由专人保管;
2. 秘密级秘密文件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文件柜中,由专人保管;
3. 电子秘密文件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条医院秘密文件的使用:
1.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秘密文件;
2. 使用秘密文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泄露;
3. 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档或销毁。
第九条医院秘密文件的传递:
1. 传递秘密文件应通过安全途径,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
2. 传递秘密文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泄露。
第五章检查与奖惩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对秘密文件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确保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秘密文件泄露、损毁、丢失等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