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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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11.09
•【文号】署税发[2010]435号
•【施行日期】2010.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1月9日署税发〔2010〕4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涉及减免税申请人的有关事宜,海关总署第61号公告已经予以明确。
现将执行中涉及海关内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61号公告规定的国外贷款项目,有关项目单位进口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设备时未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且已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时,主管海关经审核确认并出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认定证明》后,可采取手工方式调减“减免税管理系统”中相应的用汇额度(在系统中注明调减原因);此后如需办理转让、补税、抵押贷款等后续管理审批业务,手工出具相关单证,不在“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
二、在61号公告发布之前,有关海关已对符合61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办理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的,有关手续继续有效,无需调整;但自61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